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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獨立性是審計的靈魂,但內部審計由于自身的限制不可能達到外部審計的獨立性程度,因此為了使內部審計活動順利開展,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值得引起關注。本文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紹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含義。第二部分簡要分析影響我國內部審計獨立性的主要因素。第三部分針對因素提出減少我國內部審計獨立性受制約的措施。
關鍵詞:
內部審計;獨立性
一、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含義
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和機構在審計執行過程中不受限制地接觸相關人員,獲得所需要的審計資料,客觀做出職業判斷,完成內部審計工作。
二、我國內部審計獨立性執行受制約的因素
1.內部審計法律法規不健全
我國目前內部審計還是以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為法律依據的,這部法律雖然首次以法律形式提出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但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完整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對內部審計的獨立性進行完整明確的闡述。內部審計在很大程度上還是以實踐中總結的經驗為依據,由此可見,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不可避免地制約了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實踐。
2.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不恰當
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客觀需要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但現實是很多企事業單位沒有設置獨立權限的內部審計機構,部分內部審計部門還是依附于其他部門或者合署辦公,沒有足夠的權限不受限制地接觸所需的相關信息,即使發現值得關注的問題也往往因為組織機構設置的限制,局部利益需服從整體利益而被掩飾或修改。在這種機構設置狀況下,內部審計部門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內部審計部門往往形同虛設。
3.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素養欠缺
內部審計工作的執行對審計人員的專業素養要求較高,一般來說,審計工作量大,審計情形復雜,需要獨立的審計職業判斷。但現實情況是,審計人員往往具有臨時性,沒有固定的審計人員,只有當需要發揮審計作用時,才組織一部分只有基礎審計知識的人員開展內部審計,而且企業往往忽視并缺乏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及時有效的培訓和繼續教育。由于缺乏系統性的學習和扎實的基礎,審計的質量和效果往往達不到理想的程度,甚至可能產生不利影響。
三、減少我國內部審計獨立性受制約的措施
1.完善我國內部審計的法律法規
完善的內部審計法律法規是確保內部審計獨立性的有效保證之一。只有制訂完善的內部審計法律法規,才有可能端正相關領導和相關內部審計人員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態度,才能更有效地賦予內部審計人員足夠的權限,使其不受限制地接觸必要的審計信息繼而完成審計職責。
2.科學地設置內部審計機構
科學合理地設置內部審計機構,具體來說,就是要使內部審計部門的利益和其他部門的利益相分離,避免內部審計部門依附于有利益相關的部門,使得內部審計部門不受限制地接觸審計信息,做出獨立審計判斷,得出審計結果和匯報審計工作,并針對問題提出行之有效的對策,為審計工作的開展及執行創造自由和諧的內部環境。除此之外,還須明確內部審計機構與相關審計機關的關系,內部審計部門應接受相關審計機關的監督和指導,并主動接受行業協會的管理。
3.加強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素養和法律常識
審計人員的專業素養是確保內部審計工作順利開展的基礎和前提,只有加強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知識,并不斷進行持續有效的繼續教育,使內部審計人員針對具體環境和問題的變化靈活運用專業知識做出恰當判斷,審計工作的效率和質量才有所保障。此外,要高度重視內部審計人員法律觀念的培養。我國相關的法律有所規定,內部審計一旦出現差錯并得到證實,除相關責任人外,內部審計人員也須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此可見,持續提升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素養及法律常識,可以有效地避免在內部審計工作過程中出現各類消極行為,使審計工作更有效率及效果。
作者:廖美蓉 單位:江西財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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