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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稅收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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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稅收論文

現行稅收論文范文1

摘要:近年來保險業的改革發展成為黨和政府高度關注的問題,要求盡快把《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若干意見》有關保險業稅收政策落到實處。通過對保險業稅收政策及其發展趨勢的研究,深入分析現有問題及其原因,并提出一系列具體建議。

一、我國保險業稅收政策的現狀

改革開放之初,我國保險市場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家經營,全部保費收入只有4.6億元。到2007年底,全國保險公司達到110家,總資產2.9萬億元,實現保費收入7000多億元,市場規模增長1500多倍。保險已經滲透到經濟社會的方方面面,逐步成為服務民生、改善民生和保障民生的,重要手段,成為支持投資、擴大消費和保障出口的重要因素,成為優化金融結構、提高金融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力量,成為促進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創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重要方式。

從1980年恢復保險業以來,國家對保險業采取了免稅扶植的政策。但從1983年開始,國家對保險業實行高稅負的政策。1983年財稅體制改革后,逐步確立了國家對保險業主要征收營業稅和所得稅兩大主體稅種的保險稅制。同時,征收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總體看,我國保險業稅收政策的調整整體上延續了逐步規范、合理化的演化路徑,稅種、稅目不斷得到優化,總體稅負有所下降。但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保險業稅收政策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主要問題,嚴重制約了我國保險業進一步發展。

二、我國保險業稅收政策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2.1保險業稅負偏重

(1)從計稅依據來看,作為保險業兩大主體稅種的營業稅,是以營業額全額為計稅依據進行征稅,而不是按照凈額(即價差)征稅,更不是像增值稅那樣只對增值額征稅,即保險業務所消耗的購進貨物所承擔的增值稅稅額不能得到扣除。所以,保險業承擔了營業稅和增值稅的雙重稅收負擔。此外,營業稅的營業額包括金融機構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因此,一些實際并不構成企業收入的代收費用,也被計入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2)從稅率來看,相對于美國等發達國家而言,一般稅率在4%以下,我國營業稅率雖然為5%,但仍然屬于較高水平。同樣,印花稅率也較高。財產保險合同與倉儲保管合同、財產租賃合同適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稅率,比其他合同所適用的萬分之五、萬分之三等稅率要高。在這種情況下,稅負過高,一方面不利于保險公司進行有效保險產品的供給和產品創新;另一方面,稅負過高,保險公司將稅負轉嫁給消費者,導致保險產品價格上升,減少產品需求,降低社會福利。

(3)城市維護建設稅具有附加稅性質。對金融企業來說,它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的不同而分為三檔:在市區的,稅率為7%,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在其他區域的,稅率為1%。由于金融機構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者縣城、鎮內,所以實際適用稅率多為7%或者5%。

2.2現行保險業稅收政策不完善

(1)稅收政策不適應新會計準則的要求。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4%提取,超出部分應做納稅調整。而按照新會計準則,保險公司應當采用精算方法謹慎提取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以真實反映盈利情況,實際提取金額大大超過4%比例限制。繼續按4%的比例做納稅調整將大幅增加保險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另外,在新會計準則中,未決賠款準備金的內容擴大到了理賠費用準備金,而現行稅收法規對理賠費用準備金的稅前扣除問題沒有明確規定。

(2)稅收政策不適應新所得稅法的要求。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七章第五十條規定:“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但當前在實際納稅過程中,各地稅務機關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按年末允許提取呆賬準備的資產余額的1%,對保險公司各分支機構允許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金額進行控制,且不允許總公司進行匯總納稅調整。由于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沒有投資業務,允許提取呆賬準備的資產主要是應收保費,其計提壞賬的比例大大高于1%,因此,這一政策實際上加重了保險企業整體稅負。

(3)部分稅收政策不適應保險行業發展新形勢的需要。

現行政策規定保險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在實收保費8%范圍內可在稅前扣除。由于保險市場快速發展變化,目前保險行業手續費實際支付比例普遍在8%以上,均需對超比例部分進行納稅調整,稅收負擔較重。實際上,對超額手續費進行納稅,是對機構(人)和保險公司施行了重復征稅,不符合稅收的一般原則。同時,為了應對超額手續費所帶來的稅收成本,一些保險分支機構可能出現不規范的列支行為,這也不利于整個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

(4)重復征稅。

保險營銷員收入水平一般較低,需要同時繳納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雙重征稅導致稅負負擔過重。這樣,導致保險營銷員激勵不足,更容易發生機會主義和高交易成本,從而造成保險質量下降,扭曲保險資源優化配置。

三、完善我國保險業稅收政策的建議措施

3.1降低保險業稅負水平

(1)根據保險市場競爭狀況與市場結構的變化,適當調低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率,或通過改變營業稅納稅基數的方式,調低保險業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額。

(2)在稅前扣除方面:①取消或放寬對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的納稅比例限制,對于按精算方法提取的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可稅前據實扣除,不做額外的納稅調整。明確保險公司按精算方法提取的理賠費用準備金也可在稅前扣除。⑦不再針對保險公司各分支機構對允許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金比例進行控制。盡快出臺具體辦法,對于稅法規定有扣除標準的扣除項目,允許保險公司進行統一的納稅調整。③取消或放寬對手續費8%稅前扣除比例的限制。

3.2完善保險業稅收政策的具體措施

(1)調整相關稅收政策以適應新形勢的要求。

一方成要立足于國家整個稅收制度,在保持稅收制度總體穩定的基礎上調整我國保險業的稅收政策;另一方面要考慮保險業的自身特點和發展需要,兼顧稅收政策取向和保險業發展的客觀要求,按照公平稅負、合理扣除和適當優惠的原則,調整現行的保險業稅收政策,細化稅制設計,完善和充實稅收政策內容,充分發揮稅收政策對保險資源配置和保險業運行的宏觀調控功能。

(2)適當擴大免稅范圍。

目前,我國對農業稅和返還性人身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實行免稅。除現行免稅規定外,也可對非盈利性保險和社會保障乃至與國計民生密切相關的保險,例如地震險、洪水險等實行適當減免,以充分體現國家政策導向,發揮保險稅收政策的社會保障和自動穩定器作用。

現行稅收論文范文2

稅收籌劃論文分析了在現代經濟條件下,稅收作為企業的客觀理財環境之一,如何依法納稅并能動地利用稅收杠桿,謀取最大限度的經濟利益,成為企業理財的行為規范和基本出發點。一個企業如果沒有良好的稅收籌劃,不能有效地安排稅務事項,就談不上有效的財務管理,也無法達到理想的企業財務目標。對于追求價值最大化的企業來說,如何在稅法許可下,實現稅負最低或最適宜,也就成為企業稅收籌劃的重心所在。因此,稅收籌劃論文深入探討企業稅收籌劃的理論依據和籌劃思想,就成為迫在眉睫的問題。

一、稅收籌劃論文稅收籌劃的含義與特點

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稅收籌劃是指在遵守稅法和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稅收法規所賦予的稅收優惠或選擇機會,通過對企業投資、經營和理財等活動的事先安排和籌劃,盡可能地節約稅款,達到稅負最輕或最佳,以實現利潤最大化的行為。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稅收籌劃必將成為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籌劃論文提到它具有以下幾個顯著的特點:

(1)合法性。稅收籌劃不僅符合稅法的規定,而且符合稅法立法的意圖,這是稅收籌劃區別于偷稅避稅的根本點。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稅收籌劃,是對稅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貫徹,也體現了稅收政策導向的合理有效性。國家在制定稅法及有關制度時,對稅收籌劃行為早有預期,并希望通過稅收籌劃行為引導全社會的資源有效配置與稅收的合理分配,以實現國家宏觀政策。因此,提到稅收籌劃不僅不違法,而且作為納稅人的權利受到國家的保護。

(2)超前性。稅收籌劃是企業對生產經營、投資活動等的設計和安排。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的發生具有滯后性,即由于特定經濟事項的發生才使企業負有納稅義務。一旦經營活動實際發生,應納稅款就已確定,再進行籌劃已失去現實意義。稅收籌劃就是要將稅收作為影響納稅人最終收益的重要因素,對投資、理財、經營活動做出事先的規劃、設計、安排。

(3)整體性。稅收籌劃的整體性,一方面指稅收籌劃不能只注重于某一個納稅環節中的個別稅種的稅負高低,而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另一方面指總體稅負的輕重并不是選擇納稅方案的最重要依據,應衡量“節稅”與“增稅”的綜合效果。稅收籌劃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現在的財務利益,還要考慮納稅人的長期利益;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所得增加,還要考慮納稅人的資本增值;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稅后財務利益最大化,而且還要使納稅人因此承擔的各種風險降到最低。總之,稅收籌劃只有從納稅人財務計劃、企業計劃這些整體利益出發,趨利避害、綜合決策,才能真正達到目的。

(4)積極性。從宏觀經濟調節看,稅收是調節經營者、消費者行為的一種有效經濟杠桿,國家往往根據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節約稅款,謀取最大利潤”的心態,有意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引導和鼓勵投資者和消費者采取政策導向行為,借以實現某種特定的經濟或社會目的。

(5)目的性。稅收籌劃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減輕稅收負擔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在多種納稅方案中選擇稅負最低的方案;二在納稅總額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選擇納稅時間滯后的方案,這就意味著企業得到一筆無息貸款,通過稅負減輕而達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6)普遍性。從世界各國的稅收體制看,國家為達到某種目的或意圖,總要犧牲一定的稅收利益,對納稅者施以一定的稅收優惠,引導和規范納稅人的經濟行為,這就為企業提供了進行稅收籌劃、尋找低稅負、降低稅收成本的機會,這種機會是普遍存在的。

二、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稅收籌劃的主要方法

1.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不論是新設立企業還是企業擴大經營規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資金。可以說,籌資是企業進行一系列經濟活動的前提和基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可以通過多種渠道進行籌資,如企業內部積累、企業職工入股、向銀行借款、企業間相互拆借、向社會發行債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籌資渠道的稅收負擔也不一樣。因此,稅收籌劃論文表明企業在進行籌資決策時,應對不同的籌資組合進行比較、分析,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確定一個能達到減少稅收目的的籌資組合。

(1)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的選擇。就舉債籌資而言,要考慮舉債籌資費用,如發行債券要支付手續費和工本費等,而借款雖不需支付手續費和工本費,但要按借款合同金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印花稅,因此稅款的繳納作為籌資費用因素必須考慮。但是利用債務籌資,納稅人不僅可以獲得利益收益額,而且負債利息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與不能作為費用支出只能以稅后利潤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負債籌資可以少繳所得稅,獲得節稅收益。這樣,企業在確定資本結構時必須考慮對債務籌資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企業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高于負債成本率,負債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負債利息必須固定支付的特點又導致了債務籌資可能產生的負效應,如果負債的成本率超過了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會隨著負債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也不是負債越多越好,隨著負債比例的提高,企業的財務風險也就隨之增大了。

(2)融資租賃的利用。租賃也是企業用以減輕稅負的重要籌劃方法。通過融資租賃,納稅人不僅可以迅速獲得所需的資本,保存舉債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折舊作為成本費用,減少了所得稅的征稅基數,少納所得稅,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還可在所得稅前扣除,進一步減少了納稅基數。因此融資租賃的稅收抵免作用極其明顯。

2.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企業在進行投資預測和決策時,首先要考慮投資預期獲得的效益,其次要考慮收益中屬于本企業的有多少。對投資者來說,稅款是投資收益的抵減項目,應納稅款的多少直接影響到投資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稅對投資收益的影響更需決策者的重視。

(1)組織形式的選擇。企業在設立時都會涉及組織形式的選擇問題,而在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可供企業選擇的企業組織形式很多,不同的組織形式稅收負擔不同。企業可以通過稅收籌劃,選擇稅收負擔較輕的組織形式。

(2)投資地區的選擇。企業需要對投資地稅收待遇進行充分考慮,有時國家為了支持某些區域的發展,一定時期內對其實行政策傾斜,如現行對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西部地區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在這些地區投資,有些稅種可以少交或不交,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導向和稅法的立法意圖。

(3)投資行業的選擇。為了優化產業結構,國家在稅收立法時,也做了相應的規定,以鼓勵或限制某些行業的發展。因此,企業投資時選擇投資何種行業也可以進行稅收籌劃,要結合實際情況,予以充分的考慮。

3.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以不同的方式籌集資金,并按照科學的方法投入企業后,其經營活動進入營運周轉階段,這一階段集中了企業的主要經濟活動,籌資、投資的效益通過這個階段得以實現,而且自始至終包含著稅收籌劃。企業可以通過合理安排生產經營活動來進行稅收籌劃。例如,對于享受限期減免所得稅優惠的新辦企業,獲利年度的確定也應作為企業稅收籌劃的一項內容。由于新辦企業產品初創,市場占有率相對較低,獲利初期的利潤水平也較低,因此,減免所得稅給企業帶來的利益也相對較小。為了充分享受所得稅限期減免的優惠,企業可通過適當控制投產初期產量及增大廣告費用等方式,一方面推遲獲利年度,另一方面通過提高產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潛在的市場占有率,提高獲利初期的利潤水平,從而獲得更大的節稅利益。

三、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進行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1)遵守稅法,依“法”籌劃。稅收籌劃的一個顯著特點在于合法性。不合法,就沒有稅收籌劃。具體包括3方面的內容:一是以依法納稅為前提。二是以合法節稅方式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安排,作為稅收籌劃的基本實現形式。三是以貫徹立法精神為宗旨,使稅收籌劃成為實現政府利用稅收杠桿進行宏觀調控的必要環節。

(2)稅收籌劃活動要充分考慮實際稅負水平。影響稅負實際水平的因素有貨幣時間價值和通貨膨脹。貨幣時間價值對企業投資績效及稅負水平的最深刻影響,表現在現金流量的內在價值的差異方面。在稅收籌劃中,企業應提高應收現金的收現速度和有效比重,在不損害企業市場信譽的前提下,盡可能延緩稅收支出的時間和速度,控制現金支付的比重。考慮通貨膨脹因素會形成應稅收益的高估,同時還應注意到通貨膨脹也使得企業延緩支付稅金,會達到抑減稅負的效應。

(3)稅收籌劃要考慮邊際稅率。對稅收籌劃影響較大的稅率不是某項稅負的平均稅率,而是其邊際稅率。邊際稅率是對任何稅基下一個單位適用稅率,也即對每一新增應稅所得額適用的稅率。在實踐中,往往會出現“邊際稅率越低,稅收收入越高,邊際稅率提高,稅收收入反而降低”的怪現象,這反映了邊際稅率變化對納稅人心理的影響及對經濟行為的影響。企業應通過對邊際稅率的考察,核算稅收籌劃的邊際收益與邊際成本,合理開展稅收籌劃活動。超級秘書網

(4)稅收籌劃要有全局觀。稅收籌劃要從企業微觀經濟系統甚至國家宏觀經濟系統角度全面考慮,細致分析一切影響和制約稅收的條件和因素。

(5)稅收籌劃應注意風險的防范。稅收籌劃之所以有風險,與經濟環境、國家政策及企業自身活動的不斷變化有關,尤其是那些立足長期的稅收籌劃,更是蘊涵著較大的風險性。因此,在稅收籌劃中,有關人員除了全面學習稅收法規之外,密切保持與稅務部門的聯系與溝通至關重要。

現行稅收論文范文3

論文摘要:電子商務作為全新的貿易形式,具有交易虛擬化、全球化、隱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點。電子商務活動雖然使現行稅法中的某些規定不能適用或不能完全適用,但是,其并未對稅收法律關系本身產生根本性的影響,因此,完善電子商務時代的稅收法律制度仍應遵循稅法的基本原則,即稅收法定原則、稅收中性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和稅收社會政策原則。

稅法基本原則是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抽象和概括,是一定社會經濟關系在稅收法制建設中的反映,也是對稅法的立法、執法、司法等全過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準則,其核心是使稅收法律關系適應生產關系的要求。電子商務作為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應運而生的網絡經濟的組成部分,具有交易虛擬化、全球化、隱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點。雖然電子商務的出現為經濟發展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使現行稅法的某些規定難以適用,并形成了一些稅收征管中的盲點,但其并未對生產關系和稅收法律關系本身產生根本性的影響。因此,完善電子商務時代的稅收法律制度,仍然不能背離以下幾項稅法的基本原則。

一、稅收法定原則

稅收法定原則是民主和法治原則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是稅法至為重要的基本原則。它指的是國家征稅應有法律依據,要依法征稅和依法納稅。稅收法定原則要求稅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確,征稅必須合法。諸如,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稅率、納稅環節、減免優惠等稅收要素必須由立法機關在法律中予以規定,其具體內容也必須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為權利的濫用留下空間。而征稅機關也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征收稅款,無權變動法定的稅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稅既是其職權,也是其職責。

(一)不宜開征新稅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貫徹稅收法定原則,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是否開征新稅。實際上對這個問題的爭論由來已久,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派主張對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以外的電子商務永久免稅,認為對其征稅將會阻礙這種貿易形式的發展,有悖于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與此相對的是加拿大稅收專家阿瑟·科德爾于1994年提出“比特稅”構想,即對網絡信息按其流量征稅。“比特稅”方案一經提出,即遭致美國和歐盟的反對,原因是他們認為“比特稅”不能區分信息流的性質而一律按流量征稅,而且無法劃分稅收管轄權,并將導致價值高而傳輸信息少的交易稅負輕,價值低而傳輸信息多的交易稅負重,從而無法實現稅負公平。筆者認為,經濟發展是稅制變化的決定性因素,開征新稅的前提應是經濟基礎發生實質性的變革,例如,在以農業為最主要的生產部門的奴隸制和封建制國家,農業稅便是主要稅種;進入了以私有制下的商品經濟為特征的資本主義社會后,以商品流轉額和財產收益額為課稅對象的流轉稅和所得稅取代了農業稅成為主要稅種。電子商務也屬于商品經濟范疇,與傳統貿易并沒有實質性的差別。因此,我國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仍應以現行的稅收制度為基礎,對現行稅制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適應電子商務的特點和發展規律,這樣不僅能夠減少財政稅收的風險,也不會對現行稅制產生太大的影響和沖擊。例如,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做法便值得借鑒,其并未出臺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只是要求納稅人在年度報稅表內加入電子貿易一欄,申報電子貿易資料。

(二)明確各稅收要素的內容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要求稅收要素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對稅收要素的影響突出地表現在征稅對象和納稅地點的確定上。以流轉稅為例,網上交易的許多商品或勞務是以數字化的形式來傳遞并實現轉化的,使得現行稅制中作為計稅依據的征稅對象變得模糊不清,對此既可以視為有形商品的銷售征收增值稅,也可以歸屬為應繳營業稅的播映或服務性勞務。這就需要改革增值稅、營業稅等稅收實體法,制定電子商務條件下數字化信息交易的征稅對象類別的判定標準,從而消除對應稅稅種、適用稅率的歧義。就納稅地點而言,現行增值稅法律制度主要實行經營地原則,即以經營地為納稅地點,然而高度的流動性使得電子商務能夠通過設于任何地點的服務器來履行勞務,難以貫徹經營地課稅原則。由于間接稅最終由消費者負擔,以消費地為納稅地不僅符合國際征稅原則的趨勢,而且有利于保護我國的稅收利益,為此,應逐步修改我國現行增值稅的經營地原則并過渡為以消費地為納稅地點的規定,從而有效解決稅收管轄權歸屬上產生的困惑。

二、稅收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是稅法理論和實踐中的又一項極其重要的原則,是國際公認的稅法基本原則。根據稅收公平原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所有納稅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稅收負擔在國民之間的分配也必須公平合理。稅收公平原則在經歷了亞當·斯密的“自然正義的公平”①和瓦格納的“社會政策公平”②理論之后,近代學者馬斯格雷夫進一步將公平劃分為兩類,即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稅收橫向公平要求相同經濟情況和納稅能力的主體應承擔相同的稅負;稅收縱向公平則要求不同經濟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承擔不相等的稅負。

納稅人地位應當平等、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公平分配是稅收公平原則的內容和要求。電子商務是一種建立在互聯網基礎上的有別于傳統貿易的虛擬的貿易形式,它具有無紙化、無址化以及高流動性的特點。高流動性使得企業的遷移成本不再昂貴,企業由于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不必像傳統企業那樣大量重置不動產和轉移勞動力,若想要在低稅或免稅地區建立公司以達到避稅的目的,往往只要在避稅地安裝服務器等必要的設備、建立網站并配備少量設備維護人員即可。其他為數眾多的工作人員可以通過互聯網在世界各地為企業服務,從而可以使納稅人通過避稅地的企業避免或減少納稅義務。而電子商務的無形性和隱蔽性則讓

稅務部門難以準確掌握交易信息并實施征管,使得網絡空間成了納稅人輕而易舉地逃避納稅義務的港灣。上述種種都導致了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主體與從事傳統商務的納稅主體間的稅負不公。但是稅收公平原則卻要求電子商務活動不能因此而享受比傳統商務活動更多的優惠,也不能比傳統商務更易避稅或逃稅。因此,為貫徹稅收公平原則應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第一,改變對電子商務稅收缺位的現狀,避免造成電子商務主體和傳統貿易主體之間的稅負不公平。稅法對任何納稅人都應一視同仁,排除對不同社會組織或個人實行差別待遇,并保證國家稅收管轄權范圍內的一切組織或個人無論其收入取得于本國還是外國,都要盡納稅義務。

第二,貫徹稅收公平原則還要完善稅收征管制度。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制度,首先應制定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了上網交易手續之后,應該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在稅務登記表中填寫網址、服務器所在地、EDI代碼、應用軟件、支付方式等內容,并提供電子商務計算機超級密碼的鑰匙備份。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的申報事項進行嚴格審核,并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其二,應建立電子發票申報制度,即以電子記錄的方式完成紙質發票的功能。啟用電子發票不僅可以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也為稅收征管提供了嶄新的手段。納稅人可以在線領購、開具并傳遞發票,實現網上納稅申報。其三,逐步實現稅收征管的電子化、信息化,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拓展稅收征管的領域和觸角,開發電子商務自動征稅軟件和稅控裝置,建立網絡稽查制度,不斷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和質量,構建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征管體系,實現稅收公平原則。

三、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中性原則是指稅收制度的設計和制定要以不干預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為基本出發點,即稅收不應影響投資者在經濟決策上對于市場組織及商業活動的選擇,以確保市場的運作僅依靠市場競爭規則進行。

電子商務與傳統交易在交易的本質上是一致的,二者的稅負也應該是一致的,從而使稅收中性化。稅收制度的實施不應對網絡貿易產生延緩或阻礙作用,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還處在初級階段,對相關問題的研究也才剛剛起步,而電子商務代表了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與傳統貿易相比,其優勢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對其稅收政策的制定應避免嚴重阻礙或扭曲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宜采用中性的、非歧視性的稅收政策,通過完善現行稅制來規制并引導電子商務健康、有序、快速地發展。

不開征新稅不僅是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也是稅收中性原則的體現。許多國家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制度時,也都認為應遵循稅收中性原則。例如,美國于1996年發表的《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中便指出:“建議在制定相關稅收政策及稅務管理措施時,應遵循稅收中性原則,以免阻礙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為此,對類似的經濟收入在稅收上應平等地對待,而不去考慮這項所得是通過網絡交易還是通過傳統交易取得的。”文件認為,最好的中性是不開征新稅或附加稅,而是通過對一些概念、范疇的重新界定和對現有稅制的修補來處理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問題。而經合發組織1998年通過的關于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框架性意見的《渥太華宣言》中也強調,現行的稅收原則將繼續適用于電子商務課稅,對于電子商務課稅而言,不能采取任何新的非中性稅收形式。歐盟對待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觀點是,除致力于推行現行的增值稅外,不再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或附加稅。

根據稅收中性原則,我國對電子商務不應開征新稅,也不宜實行永久免稅,而應該以現行稅制為基礎,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和普及,不斷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法,使之適用于電子商務,保證稅收法律制度的相對穩定和發展繼承,并能夠降低改革的財政風險,促進我國網絡經濟的穩步發展。

四、稅收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是指稅收要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機制的有效運行,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稅收效率原則要求以最小的費用獲取最大的稅收收入,并利用稅收的經濟調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的發展,或者最大限度地減輕稅收對經濟發展的障礙。它包括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率兩個方面。稅收的行政效率是通過一定時期直接的征稅成本與入庫的稅金之間的比率來衡量,表現為征稅收益與征稅成本之比。這一比率越大,稅收行政效率越高。稅收的經濟效率是指征稅對納稅人及整個國民經濟的影響程度,征稅必須使社會承受的超額負擔為最小,即以較小的稅收成本換取較大的收益。簡言之,就是稅收的征收和繳納應盡可能確定、便利、簡化和節約,以達到稽征成本最小化的目標。

雖然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單位或個人可以直接將產品或服務提供給消費者,免去了批發、零售等中間環節,使得稅收征管相對復雜,但是為了應對這一嶄新的交易形式,越來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將會運用到稅收工作的實踐中,使稅務部門獲取信息和處理信息的能力都得到提高;憑借電子化、信息化的稅收稽征工具,稅務機關的管理成本也將大大降低,為提高稅收效率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

五、社會政策原則

國家通過稅法來推行各種社會政策,稅收杠桿介入社會經濟生活,稅收不僅是國家籌集財政收入的工具,而且成為國家推行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的手段,于是稅收的經濟職能便體現為稅法的基本原則。

目前,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稅收的社會政策原則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 (一)財政收入原則

貫徹這一原則需要明確的是,一方面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實施網絡貿易,現行稅基日益受到侵蝕,這就需要不斷完善稅收法律制度,保證對應稅交易充分課稅,使得財政收入穩定無虞;另一方面,針對目前我國企業信息化程度普遍較低,電子商務剛剛起步的現狀,為了使我國網絡經濟的發展跟上世界的腳步,應當對積極發展電子商務的企業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財政收入原則的確立,不可避免地沖擊和影響了稅收的公平原則,但是為了從全局和整體利益出發,它又是有利于國民經濟發展并且有利于社會總體利益的。正如前任財政部長項懷誠在“世界經濟論壇2000中國企業峰會”上所表示的:“不想放棄征稅權,但又想讓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更快點。”

(二)保護國家稅收利益原則

就目前而言,我國還是電子商務的進口國,無法照搬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經驗制定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而是應該在借鑒他國經驗的基礎上,構建有利于維護我國稅收的稅制模式。同時,還應該考慮到對國際稅收利益的合理分配,為國際經濟貿易建立更為公平合理的環境和更加規范的秩序。國際稅收利益的分配格局,將會影響各國家對貨物和勞務進出口貿易、知識 產權保護以及跨國投資等問題的基本態度。只有合理分配稅收利益,才能為國際經濟交流與合作提供更好的條件和環境。因此,我們應該在維護國家稅收的前提下,尊重國際稅收慣例,制定互惠互利的稅收政策,從而實現對國際稅收利益的合理分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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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劉劍文.稅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5]劉劍文.財稅法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現行稅收論文范文4

論文摘要:本文應用尋租的有關理論,通過對我國現階段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差異進行比較,分析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制下所產生的各種尋租支出,從而提出相關對策。

一、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差異及其尋租支出分析

我國在1994年稅制改革時,出于穩定和吸引外資的考慮只對內外資企業的流轉稅制進行了合并,但對所得稅仍實行內外有別的兩套稅制。不可否認這種政策對當時的經濟增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宏觀政策環境的改變,這種差別待遇的弊端日益突出。其中對于現行企業所得稅制當中存在的問題理論界和實際工作者討論的比較透徹,本文旨在通過分析所得稅征管工作中產生尋租活動的原因,對如何減少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中的尋租支出做一些探討。

(一)現行內外資企所得稅制的差異比較

內外有別的企業所得稅制使得內外資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同的“游戲”規則下,這種差別待遇可以從以下三張表格中看出。通過上述比較我們可以看出內外資企業稅制方面存在三方面的差異:首先,立法級次和效力不同,外資企業所得稅屬法律范疇,透明度和權威性比內資高;其次,外資的實際稅率低于內資企業;第三,外資的扣除標準明顯優于內資。

(二)所得稅征管工作中可能產生的各種尋租支出

稅收是政府實現資源配置效率、收入分配公平以及經濟穩定和發展的重要手段。然而現行企業所得稅制的模式,使得外資企業享有更多的優惠,因此在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和繳納的系列活動中,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之間可能產生各種尋租活動。這既不符合公平原則,同時也是有損效率的。

第一,從法律級次差異對征納雙方的影響來說,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除在稅法和細則中作出原則性規定外,其具體措施一般散見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各種法律、法規中,這使我國稅收優惠法規缺乏統一性、規范性和透明度,在征管工作中必然導致蒙騙、賄賂、拉關系等一些行為,這時產生了高昂的交易費用,同時租金由一個利益集團轉移到另一個利益集團往往采取上述低效率的方法。

第二,從納稅人行為角度來說,由于內資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扣除標準窄,導致成本費用補償不足,外資企業在同等條件下比內資企業少納稅,政策的差異導致租金的產生,外資企業由于相對優惠的條件獲得更多的租金,那么內資企業必然為獲得同等的待遇而進行尋租活動,從而產生幾種可能行為。(1)內資企業向征稅機關展開尋租活動:表現在行為上就是可能采取一些非法手段以達到少納稅的目的。在經濟生活中就是假外資泛濫,具體模式有資金上的“出口轉內銷”及國內資金先流動到國外變成外資,然后再以外資名義投資國內;或者外商出小頭中方出大頭;或者有限的外資在全國游走,在全國各地舉辦許多合資,從中享受高額利潤等等。(2)內資企業在政策對自己不利情況下必然會采取措施避免遭到這種不利于自己的政策的損害。而在這一系列的過程中,若僅僅從企業資金轉移角度來說,雖然政府稅收收入少了,但私人的收入多了,看似總體收入沒變。但事實是企業在進行這些行為中,為了少納稅,贏得和外商投資企業一樣的競爭環境,產生了非生產性支出比如賄賂支出、改變企業組織模式所帶來的損失等等,從而產生了額外成本,而這部分成本若在公平競爭條件下是可以避免的。而外資企業為維護現在的即得利益和獲得更多租金,同樣也與征稅部門展開活動,要么呼吁政府給與更多優惠的政策即發生尋租行為,要么要求維護現有的各種優惠即發生護租行為,當然當內資企業為獲得相同的稅收待遇而對有關部門進行游說的時候外資企業也有可能也對其進行阻撓活動。這系列行為在可能給外資企業帶來好處的情況下卻給內資企業帶來不好的影響,同樣導致了資源的無謂損失。

第三,從征管部門行為來說,由于上述企業行為有悖國家引進外資的初衷,政府征管部門為了防止這種行為發生而投入物質資本和勞力資本,即制定各種政策法規、投入各種先進設備和技術、配備更多人員和機構,想法設法完成自己的稅收任務。這樣無形當中就增加了征稅成本。在這里討論的是假定政府征稅管理機構沒有對租金的要求,但從公共選擇理論中我們看到政府本身也有自己的需求,如果我們設想政府征收機構有對租金的要求,其進行抽租和創租,那將產生更大的效率損失。總之,就我國目前的現狀來說,各種企業納稅人與征稅機關之間不可能完全處于信息對稱狀態,一方面我國所得稅實行內外兩套制度,二者立法級次、效力不同,征管機構復雜,納稅程序復雜,并不是每個納稅人都清楚自己在整個市場與政府中的位置,而征管部門也不可能完全了解各企業信息,在這種背景下由于尋租活動而引起的資源浪費是巨大的,正因為如此,我們有必要尋求一些限制或使這種尋租支出最小化的對策和措施。

二、減少企業所得稅征管中尋租支出的幾點思考

制度是指能夠約束人們行為的一系列規則。制度經濟學派認為在經濟增長的過程中,制度正如勞動、技術、資本等生產要素一樣對經濟增長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有效的制度安排降低了交易費用,消除交易的不確定性,節約了生產成本,增進了整個社會的福利,因此有效的制度將促進經濟的發展,反之,將阻礙經濟的發展。同樣一個有效的所得稅制將會對整個所得稅征納工作的順利進行起到積極的作用。筆者認為完善企業所得稅制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堅持稅收上的國民待遇原則

稅收上的國民待遇原則主要包括國籍無差別、常設機構無差別、費用扣除無差別和企業資金無判別其實質是公平原則。而非我國現階段對外扶持,對內歧視的狀態。

(二)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

第一,統一其立法級次,二者均應納入到同一部所得稅法中,增強其透明度,便于征納稅方可以明確各自所擁有的權利義務以及各種優惠。第二,統一稅率、減少優惠、擴大稅基。前面已經論述過由于稅率和稅收優惠差異導致的各種尋租支出,通過逐步消除這些差異我們可以考慮降低我們的所得稅稅率,當然只有降低稅率所帶來的稅收收入損失小于消除差異擴大稅基所帶來的收入增長,這樣的稅率改變才是可取的。

(三)規范政府行為,完善所得稅分享改革

2002年開始,我國實行中央與地方所得稅改革,這一舉措的方向是好的,但這項改革方案由于制度設計缺陷,使得各級政府出現程度不同的隨意減免和優惠政策的存在,使得企業所得稅稅法效力降低,導致各種尋租支出產生,各地各級政府為了尋求屬于自己租金從不同程度上加大了征稅成本和資源的浪費。因此,進一步完善企業所得稅分享制度,規范政府行為對減少所得稅征管中的尋租支出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參考文獻:

[1]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稅法[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3.

現行稅收論文范文5

【關鍵詞】企業重組;企業所得稅;完善建議

市場經濟的優勝劣汰,必將導致市場中會出現層出不窮的強大企業奪取競爭地位的制高點,其中借助企業重組模式則是其首選方式之一。重組企業不僅可通過重組實現資源的再分配,同時也可以淘汰大量現存的規模小、效益低的企業,以實現產業鏈條的橫向與縱向升級。

企業重組對于企業來講意義非凡,對于政府更是如此。政府應通過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來對其企業重組予以支持和引導,但由于國內企業重組稅制構建較晚,而企業重組也確是符合我國近年倡導的優化產業升級及建設與國際接軌的大企業理念,為此,國家應對其一直秉承扶持政策導向,切實落實關系重組企業生存、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才能促進重組活動而加快行業產業結構調整。企業所得稅是重組企業涉及面較廣、涉獵影響較深的一個大稅種,故其也一直是國家致力于制定企業重組政策的關鍵落腳點,因此,分析現階段企業重組所得稅政策中的現存問題并提出對照性完善建議才是眼下當務之急。

一、企業重組相關理論概述

1.企業重組概念

企業重組,即是指企業欲通過以適應現行經濟環境變化為目的,以提高實際市場競爭力為愿景,運用產業調整、財務重組或是企業轉型等方式將人力、物力、資金等生產要素進行重新整合、優化配置的全過程。

在實踐中,企業重組具體可分為企業之間重組與企業內部重組兩種方式。前者主要通過擴大企業規模而增加企業整體競爭力;而后者則主要通過企業自身經營策略的內部調整以實現其內部資源與資本結構的二次分配與升級,以適應市場的變化,從而實現企業的穩固發展。

另外,我國在稅法上對企業重組也給出了明確定義:即是指企業發生在日常活動以外的,關于法律或經濟結構方面做出重大改變的經濟交易,具體涵蓋企業自身法律形式的改變、債務重組、股權與資產收購及企業的合并、分立等形式,目前,財稅[2009]59號文(以下簡稱“59號文”)有關企業重組的分類是我國稅收法規中第一次對經濟學中企業重組概念作出了明確規定,從而完成了法律層面的企業重組大類規制。

2.企業重組目標

(1)優化資源配置,實現企業發展

不論是企業之間還是自身內部重組,其實質都是企業欲實現社會資源再次合理分配的過程,即其應從低效益部門逐步升級轉向高效益部門的一種具體操作行為,從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具體來說,技術交流與經驗分享,資本保值與財產增值,規模擴大與市場創新都可以改變現有資本的經營范圍;而企業內部資源重新配置與調整,生產結構的改變及現有資源的優勢互補,也可以通過兩種企業重組方式加以實現,從而提升企業發展與創新潛力,激發員工工作熱情以實現企業的深發展。

(2)增強規模效益,提升經管能力

規模經濟理論寫道:企業運作規模大小與經濟效益高低時常緊密聯系,密不可分,企業若想實現預期經濟效益,適當擴大經營規模實為首選舉措,而企業重組則能幫助企業在短期內迅速實現經營運作規模的擴大。企業領導層在綜合考量相關經濟因素與現存環境的基礎上,選擇低谷時期企業發展途徑時,企業重組不失為一種好方法,強強聯合固然重要,而企業內部重組與其他并購方式也是企業脫困的新途徑,能通過內部聯動及外部制衡增強企業經營把控水平。

(3)促進分工協作,鞏固行業優勢

市場經濟下的企業,無不在其不斷的發展中發現自身優勢、劣勢及行業機遇與挑戰,在企業追逐利益的道路上,領導層會試圖考慮最大化增加優勢,縮小短板及迎接機遇與應對挑戰,以成為行業領頭人為目標,上述競爭環境中專業化、革命性地變革可通過企業重組來實現,在新的“大家庭”中分工協作,優勢互補,進而實現行業的再布局與鞏固企業競爭中的優勢地位。

(4)順應經濟模式,提高競爭口碑

巨大的經濟效益驅動引發部分企業大膽地選擇企業重組方式,它能改變原有不順應經濟現狀的發展模式,使其跳出自身發展的行業壁壘,以增強其競爭決策能力。對企業而言,通過企業重組亦可以促使企業改變現有管理模式,提升管控軟實力,使重組企業能夠真正、勇敢地接受市場經濟的全方位考驗。

二、企業重組所得稅政策現存問題

新的稅收法規中,最為著名的當屬2009年財政部與國稅總局聯合的“59號文”,該文件的出臺不僅明晰了企業重組中關鍵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也同時順應了重組活動日趨活躍的經濟現狀,填補了我國在此方面欠缺的稅收空白,特別是對于一些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相關程序及適用情況等的規定,凸顯出其政策導向顯著的特性,從而成為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提綱挈領性的政策文件。另外,國稅總局還相繼出臺了“2010年第4號公告”(以下簡稱“4號公告”)、“2015年第40號公告”(以下簡稱“40號公告”)和“2015年第48號公告”(以下簡稱“48號公告”),即針對于59號文的專門的、系統的、具體的實施細則,對于重組企業在完成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和稅務申報與稅務機關貫徹執行方面具有指導意義,但在當前經濟背景下,企業重組及其稅收業務亟需國家政策大力支持,因此應首先理清企業重組所得稅政策現行框架的不足之處,才能完善運行機制,使其充分發揮宏觀調控的現實魅力。

1.政策細節有待明確

雖然國稅總局繼59號文之后相繼出臺了一些解釋性文件,但仍存在部分企業重組的有關稅收政策尚需進一步明確規范的問題,譬如集團企業常涉內部重組。目前,很多集團企業出于業務整合與戰略調整需要進行內部重組,但現行政策中卻并未對這類重組提出專門規定,這會導致不少集團企業難以承受內部重組所發生的過高稅負,從而被迫放棄優化的商業安排。

再如,目前很多股權收購采用定向增發和長期股權投資支付并存的模式,由于尚未明確相關政策,實際操作只能尷尬的使用兩種稅務處理方式,即定向增發按照59號文,長期股權投資支付采用換出股權計稅基礎作為換入股權的計稅基礎,亟需出臺更具執行力的政策加以明確,才能使實際涉稅操作雙方理解得更為精準。

2.執行理解有待統一

各地稅務機關對企業重組中現行所得稅政策的理解不統一、執行不協調也是現存的主要問題。如政策中對于收購企業購買股權不低于對方全部股權的50 %的規定,全部股權是否為全部資本的概念,即是否包括注冊資本、資本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理解就大為不同。另外,在稅收征管業務實踐中,部分稅務機關在判定股權轉讓時其所得預提稅負變化問題的同時還會連帶分析股息預提稅負的變化等,稅務機關對政策理解上的分歧,會大大降低稅務機關的業務管控能力及綜合服務水平。

3.不同政策有待銜接

重組業務涉及到的集團內部企業清算,若企業分別適用59號與60號文,可能會得到兩種結果:一是遞延納稅,二是當期應稅,存在潛在的避稅隱患風險。明晰相關執行意見,才能實現企業重組稅收相關政策的完美銜接。

4.征管服務有待監控

目前,國、地稅之間尚欠缺企業重組稅收征管的協同合作機制,對于屬地管理模式,可能會存在同一集團的下屬公司,分屬于國稅或地稅亦或是國、地稅的不同分局管理,而這種管理模式對企業的重組業務審核與備案,尤其是彌補虧損等的確認都會帶來不便,也正是由于其征管協作機制尚未建立,相關部門也很難對此加以有效監控。

三、企業重組所得稅政策完善側重點

1.法律形式

59號文中,重組企業若要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先決條件就是企業應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這也是稅收中性與反避稅原則的綜合體現。然而,到底什么才是合理的商業目的,沒有具體的確定標準,如若不做好法律形式上的具體解釋與說明,便會導致各方理解的不統一,從而造成較大的稅務風險。為此,2010年的4號公告中做出了相關明示,但也并沒有明確稅務變化與財務變化的范圍等概念,使得“合理商業目的”的最終判斷權掌握在稅務機關手中,容易造成稅收地區差異與不公平現象的發生。

2.債務重組

在59號文中,針對企業重組中的債務重組有明確商業目的、連續12個月的實質性經營活動、股權支付的比例及原主要股東等的相關規定,對于企業發生多筆債務重組而進行合并計算時是否違背稅法規定,債轉股中期限及計稅基礎等盲點都應成為國稅總局等實現企業重組所得稅政策完善的側重點。

3.股權收購

企業重組中,股權收購方式的股份支付額比例限制、收購公司和發行權益證券時被收購股權的計稅基礎及特殊性稅務處理時涉及其中的自然人股東納稅問題都會成為其中的關注焦點,尤其是企業重組中涉及的個稅問題更是重組政策中的大眾熱點,所以,在股權收購中應注意企業所得稅與個稅的關系,也是需要企業所得稅稅法健全和完善的實質內容。

4.資產收購

資產收購中的債務是否所屬資產收購標的范疇,被收購資產確認比例的標準、計量原則及判定其是否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都是資產收購的現實問題,從理論上來講,資產與股權收購并無本質區別,但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卻較易出現人為評估因素干擾,亦會放大不公平、不合理的缺陷,因此,完善現行稅收政策,明確資產收購相關要素標準實為重要。

5.企業合并與分立

談到重組中的企業合并與分立,就不能避諱諸如彌補損失的順序、稅收優惠的確認與計算、預提所得稅等現實盲區,59號文對上述問題未作出明確規定,就可能會造成重組企業相關財稅政策運用失誤及隸屬稅務機關的執法不明,所以,有關部門應將法律形式及企業重組中的幾種關鍵分類作為切入點,完善具體財稅政策,以更好地發揮其導向作用。

四、企業重組所得稅政策的完善措施

現行企業重組所得稅政策已較為完善,但畢竟實踐才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有關部門仍需再接再厲,對現存不足及盲區加以優化改進,從而實現企業重組所得稅政策質的飛躍。

1.補充規范與具體解釋

眾所周知,法律必須經過解釋才能適用,稅法亦是如此。企業重組與兼并的形式紛雜,而現行稅收政策卻較為抽象、概括,所以,對于法條模糊及尚未明確的重組問題,應在有關文件上作出具體的適用性講解與規范剖析,以稅收法定為基礎,以利于納稅人為原則,積極做好順應時代變化與經濟形勢發展的、合理的、切實有效的相關解釋。

前述提及的諸如合理商業目的等的界定,目前尚缺乏可操作的指引,從而將自由裁量權過多的留給稅務機關等現象依舊存在,迫使現行稅收政策中籠統與抽象的規定細化工作需提上日程,因此,出臺廣泛而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導意見或者是參照性的具體事例呼聲高漲,我國可在結合本國國情前提下,適當借鑒國外先進國家的重組細則,對此作出完善細化的可行性操作指引。

企業所得稅重組政策的單向調節并不能解決稅制體系整體需要協調一致的原則,由于其不僅涉及企業,還會更多涉及個人層面,所以,實現二者協調一致十分關鍵。再如,企業之間的交易常會涉及轉讓價格問題,屆時對于關聯易的商品定價、成本核算、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流轉稅及其他稅收的考慮等都是決定企業價值的重要指標,故完善不同政策之間的合理銜接才能使企業所得稅自身的效能發揮最大。我國稅法及相關法律應統一對關聯交易實務中涉及的概念、原則、計稅基礎、計稅標準的規定。

2.加強征管的綜合質量

細化、補充與規范政策及操作辦法,無非是為了更進一步地統一有關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問題,為了最大化降低企業納稅風險,同時也為了減少稅務機關執法風險,企業重組事項的全程審核與監督更應據實落實,從而實現全程監管,完善手續,減少盲點,提高效率,降低爭議,提升征管綜合服務水平的目的。

建議稅務機關可以委派指定的稅務專員,對重點企業的重組全過程進行調研和跟蹤,結合所搜集的企業稅務資料進行分析和指導,以便企業更好地完成重組事宜,提高對企業所得稅征管和后續管理的質量。

3.實現國際化協調統一

國內企業現已涉及跨境重組領域,故實現企業重組中所得稅的政策的國際化制定迫在眉睫,一則可以解決國內企業跨境發展的稅務憂慮,二來可以制衡以謀求稅務利益而進行并購重組的個別企業的避稅活動,可就目前來看,仍有國際間交易實質、交易定價及稅收協定不一致等問題存在,亟需稅務機關特別關注,以制定出更為完善的政策法規。

我國稅務機關應當積極學習國外企業重組所得稅的規定,基于我國國情來引入國外稅務機關的稽查、征稅及管理模式和方法,例如實施注冊會計師責任制等,以完善我國稅法的相應部分。

五、結束語

總而言之,企業重組已成為企業在其行業領域中保持領先地位及具有競爭優勢的主要手段之一,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對于是否能完成企業重組發揮的作用尤為關鍵。為了使企業能順利完成重組,更好開展經營活動,應根據日益復雜的企業重組模式,進一步完善和明晰企業重組的所得稅政策,從而充分地發揮政策引導指導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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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稅收論文范文6

【論文摘要】環境作為人類社會的一種稀缺資源,具有獨特的經濟和社會價值.面對世界各國生態環境不斷惡化的嚴峻形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的合理開發已是迫在眉睫,而建立綠色稅收體系是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護資源、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經濟手段。如何建立綠色稅收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實現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我國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隨著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一些具有環保特點的經濟概念,諸如綠色國民生產總值、綠色會計、綠色營銷、綠色稅收等相繼出現。這些“綠色”概念,不僅反映了人們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環境資源的消耗與補償納入經濟范疇,從而有利于環境問題的解決。其中綠色稅收的概念最早主要是基于20世紀20年代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觀稅收調節環境污染行為”的環境稅收思想,即對導致環境污染的經濟主體征收特別稅種,使外部成本內在化,以實現對環境、資源的有效利用。在經過半個多世紀的拓展和深化后,綠色稅收概念被賦予更新、更廣闊的內涵。

從廣義上說,綠色稅收是稅收體系中與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利用和保護有關的各種稅種和稅目的總稱。從狹義上看它包括以下一個或幾個方面的內容:根據排放量和對環境的損害程度來決定稅率以計算排放稅;對生產出來能危害環境的商品或使用這種商品的消費者征稅(如xej-~油征收的消費稅);在其他稅收上提取與環境相關的備抵;對于能夠節約能源或減少污染的設備和生產方法給予可以采用加速折舊備抵法或降低稅率的優惠。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改革開放20多年來,國內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但是生態環境卻遭到嚴重破壞。目前我國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世界上居于前列,世界銀行與環境經濟專家在《關于中國環境污染的調查報告》中指出,中國大城市的環境污染狀況是世界上最嚴重的,全球空氣污染最嚴重的20個城市有10個在中國。環境的惡化不但直接影響著我國人民的生存質量,而且制約著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環境問題是一個高度綜合、高度復雜的問題,涉及到污染的防治和生態的恢復,并且和人類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價值觀念、管理體制、政策法律息息相關。如何應對當前的環境問題與經濟發展的關系,走可持續發展道路,解決遏止人類發展的“瓶頸”問題,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歐美一些國家通過改革調整現行稅制,開征環境稅(包括廢氣稅、水污染稅、固液體廢物稅、噪音稅),實行xej-環境改善的稅收優惠政策等,使稅收對改善環境做出了較大的貢獻。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借鑒國外的經驗,在我國建立“綠色稅收”制度,更好地運用稅收手段保護環境和資源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現狀

早在20世紀70年代,我國的原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中就曾規定對工業企業以廢渣、廢液、廢氣等“三廢”和其他廢舊物資為主要原料生產產品所取得的銷售收入和利潤給予定期免稅照顧。此后,我國的稅收制度雖然歷經多次改革、調整,但也始終將保護環境作為稅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對“三廢”企業的稅收減免;對節能、治污等環保技術和環保投資的稅收優惠;限制污染產品和污染項目的稅收措施;促進自然資源有效利用的稅收優惠等。此外,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也對保護環境不受污染、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有積極的作用。應當肯定,上述稅收措施采取“獎限結合”的辦法,形成了鼓勵保護環境、限制污染的鮮明政策導向,與政府的其他有關措施相配合,在減輕或消除污染,加強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相對于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上述稅收措施所發揮的作用還遠遠不夠。主要體現在:

1.現行稅制中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這樣就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的用于環保的稅收收入來源,弱化了稅收在環保方面的作用。

2.現有涉及環保的稅種中,有關環保的規定不健全,對環境保護的調節力度不夠。比如就資源稅而言,稅率過低,稅檔之間的差距過小,對資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顯的調節作用,征稅范圍狹窄,基本上只屬于礦藏資源占用稅。這與我國資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費現象嚴重的情況極不相稱。

3.現行稅制中為了環保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過于單一,僅限于減稅和免稅,受益面比較窄,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而且顯得力度不足,國際上通用的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等方式均可應用于環保稅收政策中,以增加稅收政策的靈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國幾乎沒有這方面的內容。

4.現行稅制未形成綠色稅收制度,沒有就環境污染行為和導致環境污染的產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稅。目前國家治理環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對水污染征費,對超過國家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生產單位征收標準排污費和生態環境恢復費,這種方式缺乏稅收的強制性和穩定性,環保成果難以鞏固和擴大。另外,在征收方式上不規范,排污費的收費方式由環保部門征收,不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資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想。

二、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

根據我國資源現狀和特點,應促進企業按物耗少、占地少、能耗小、運輸少和技術密集、附加值高的原則發展,加強對能耗大、用水多、占地多、污染嚴重的重化工業的管理。在進一步完善現行保護環境和資源的稅收措施的基礎上,盡快開征環境保護稅,使其成為“綠色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從而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綠色稅收”制度。.采取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走可持續發展之路。

1.擴大并建立完善的環境稅種體系,明確征收范圍。開征新的環境稅,建立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將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開發生產行為及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物質列為環境污染稅的征收范圍。借鑒國際經驗,分期分批開征水污染稅、大氣污染稅、污染源稅、噪音稅、生態補償稅等一系列專項新稅種。將目前資源稅的征收對象擴大到礦藏資源和非礦藏資源,可增加水資源稅,以解決我國日益突出的缺水問題。開征森林資源稅和草場資源稅,以避免和防止生態破壞行為,待條件成熟后,再對其他資源課征資源稅,并逐步提高稅率,對非再生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鑒于土地課征的稅種屬于資源性質,為了使資源稅制更加完善,可考慮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并入資源稅中,共同調控我國資源的合理開發,同時應擴大對土地征稅的范圍,并適當提高稅率,嚴格減免措施,加強土地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耕地意識。

2.完善稅制要素。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環境保護稅的課征對象應是直接污染環境的行為和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從稅收的公平性考慮,環境保護稅的征收范圍應具有普遍性,即凡屬此類行為和產品均應納入課征范圍。但考慮到我國目前缺乏這一稅種的制度設計和征收管理經驗,在開征此稅的初期,課征范圍不宜太寬。應采取循序漸進的辦法,先從重點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課征對象人手,待取得經驗、條件成熟后再擴大征收范圍。為促進經濟主體珍惜和節約資源,宜將現行資源稅按應稅資源產品銷售量計稅改為按實際產量計稅,對一切開發、利用資源的企業和個人按其生產產品的實際數量從量課征。在稅基選擇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課稅,一方面刺激企業改進治污技術,另一方面也不會妨礙企業自由選擇防治污染方法。采用彈性稅率,根據環境整治的邊際成本變化,合理調整稅率,同時對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污染程度的企業實行差別稅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稅,地方政府應將征收上來的稅款進行專門保管,專門用于環保建設事業。

3.完善稅收優惠措施。除繼續保留原有的減稅免稅和零稅率等稅收優惠形式外,還應針對不同優惠對象的具體情況,分別采取多種稅收優惠形式。首先,制訂環保技術標準,對高新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引進和使用予以稅收鼓勵。可供選擇的措施包括:技術轉讓收入的稅收減免、技術轉讓費的稅收扣除、對引進環保技術的稅收優惠等。其次,制定環保產業政策,促進環保產業的優先發展。如環保企業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稅的減免;在增值稅優惠政策中,對企業購置的環保設備應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從而鼓勵企業對先進環保設備的購置與使用;對環保設備實行加速折舊;鼓勵環保投資包括吸引外資,實行環保投資退稅;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有關政策中,對于企業采用先進環保技術改進環保設備、改革工藝、調整產品結構所發生的投資應給予稅收抵免;對于環保產品在出口政策上給予稅收支持等等。這樣,可以增強稅收優惠手段的針對性和多樣性,便于靈活運用各種不同稅收優惠形式激勵企業采取措施保護環境、治理污染。提高稅收優惠措施的實施效果。

4.改革消費稅制度。為了增強消費稅的環境保護效應,應對課征制度進行改進。(1)適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費使用,推動汽車燃油無鉛化的程。(2)在繼續實行對不同排氣量的小汽車用差別稅率的基礎上,應對排氣量相同的、汽車視其是否安裝尾氣凈化裝置而實行區別對待,并應明確規定對使用戶“綠色”燃料的、汽車免征消費稅,以促使消費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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