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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改革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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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改革論文

消費稅改革論文范文1

[關鍵詞] 乘用車消費稅排量稅率征稅范圍調控油耗排放

一、乘用車消費稅的歷史沿革

現行乘用車消費稅的前身可以追溯到1994年稅制改革開征的小汽車消費稅。當時的小汽車稅目下設小轎車和越野車子目,并分別就排量大小設置了不同稅率,小轎車排量2.2升以上的稅率8%,1.0升至2.2升的稅率5%,1.0升以下的稅率3%;越野車排量2.4升以上的稅率5%,2.4升以下的稅率3%。

消費稅開征后的十余年間,我國汽車產銷量、保有量不斷提高,由此帶來的能源安全和環境污染問題也愈發嚴重。1994年版的汽車消費稅對大排量車,即2.2升以上的小轎車和2.4升以上越野車的分檔顯得過于籠統,有欠調控力度。為此,小汽車消費稅稅率于2006年4月1日做出重大調整,小轎車和越野車合并為乘用車子目,并依照排量大小設置了6檔稅率:1.5升以下的稅率3%,1.5升至2.0升的稅率5%,2.0升至2.5升的稅率9%,2.5升至3.0升的稅率12%,3.0升至4.0升的稅率15%,4.0升以上的稅率20%。相比1994年的稅率設置,1.0升至1.5升小排量車稅率下降,2.0升以上排量車型的稅率則有不同程度的上漲,國家鼓勵小排量車型,限制大排量、高油耗車型生產和消費的政策導向通過差別稅率得到了宣示。2008年9月1日,新一輪消費稅調整政策再次出臺,乘用車稅率由原先的6檔進一步細分為7檔,排量1.0升以下的稅率下調為1%,3.0升至4.0升的稅率上升至25%,4.0升以上稅率更進一步上調為40%,形成了相對成熟的乘用車消費稅稅率依排量“抑大揚小”的差別設置格局。

二、現行乘用車消費稅存在的問題分析

歷經兩次調整的乘用車消費稅,不可否認其具備了一定的形式合理性。但筆者認為,倘若從開征乘用車消費稅的初衷、消費稅調控功能的有限性、設置差別稅率的依據這些角度來審視現行的乘用車消費稅制度,則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1.乘用車作為應稅消費品的屬性與消費稅征稅范圍的重新選擇

消費稅要實現其保障財政收入、引導社會消費和生產經營,以及形成良好社會風氣的功能,就需要選擇特定的消費品課稅。上世紀90年代,乘用車巨大的市場潛力初現端倪,如若作為稅源則極具成長性,符合具有特定財政意義之消費品的特征;而另一方面,在當時經濟過熱的大背景下,仍被視為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的乘用車,其旺盛的消費需求與國家經濟發展的實際水平并不全然符合,必須受到政府的引導和調節。正因為此,《消費稅暫行條列》才將包括小轎車和越野車在內的小汽車納入消費稅的征稅范圍。1990年,全國民用汽車保有量僅554萬輛,其中私車82萬輛,而這其中又有58萬輛是貨車,剩余24萬輛客車中又有相當數量是微型面包車,私人轎車寥寥無幾。但到了2009年末,全國私人轎車保有量已經上升至2605萬輛,占民用轎車保有量的83.1%。學者估計,到2020年,我國家庭轎車的總保有量將達到8233萬輛到1.0193億輛,即平均百戶家庭擁有轎車32.5輛到40.3輛。可見,在乘用車消費稅開征后的十余年中,乘用車正在并將繼續經歷由奢侈性消費品向尋常百姓日常代步工具的轉變,乘用車的消費群體已然實現由公款購車為主向私人消費為主的轉變。雖然動輒近百萬、甚至幾百萬的豪華轎車、跑車消費是客觀存在的,但是乘用車作為一個整體進入大眾消費品行列的趨勢不可阻擋。乘用車消費稅是否應繼續征收、對什么車征收、征多少,必需考慮乘用車作為應稅消費品本身屬性的變化。

2.消費稅調控功能的有限性分析

乘用車消費稅針對汽車生產(進口)企業在汽車銷售出廠(進口)環節一次性征收,對消費者而言又屬于車輛購買階段的稅負。乘用車使用階段的燃油經濟性、污染排放狀況難以在其購買階段就得到全面、客觀、公平地體現,即在其出廠(進口)環節設置差別稅率遠遠不能真實反映不同車型的使用成本,導致消費稅對乘用車生產和消費的引導更接近于一種政策信號的釋放而非實質上強有力的調控。小排量車,尤其是1.0升以下排量的車型,被認為是低油耗、輕污染的典型,但低消費稅稅率往往受制于產品本身的低價位,其轉化成的購車成本優勢并不足以充分調動預算有限的小排量車消費者的購車積極性;大排量車,尤其是2.5升以上排量的車型,則被認為是高油耗、重污染的典型,往往是混合“鉆石物品”特征尤為明顯的高價車,消費者不僅能從此類消費品的使用價值中獲得效用,還能從此類消費品的交換價值中獲得效用――即顯示自身經濟或社會地位。即使被課征高額消費稅,也會因為懲罰性的車輛擁有成本僅僅發生在購買階段,而使這種“寓禁于征”的嘗試變得綿軟無力。

3.依排量分檔設置差別稅率有失合理

乘用車消費稅自開征以來,一直以排量為依據對不同車型進行分檔并設置差別稅率,其內在邏輯在于假設乘用車排量越大,燃油消耗就越多,污染排放也越嚴重;相反,排量越小,則無論燃油經濟性還是環境友好程度都會有更好的表現,即依排量分檔進行稅率設計是建立在乘用車排量與其油耗和排放之間具有足夠的相關性這個基礎之上的。實際上,排量僅僅是影響乘用車油耗和排放的因素之一而非唯一的因素,乘用車所采用的發動機和變速箱技術、整車整備質量以及燃料類型同樣作用于最終的油耗和排放水平。對相同排量的車型而言,應用渦輪增壓、可變正時氣門等發動機技術的會得到一個更低的油耗,手動變速或是無級機械變速車型會比液力自動變速車型更節油,降低整車整備質量也會帶來油耗和排放水平的相應改善,用熱效率更高的柴油機代替汽油機也能實現相同的效果……上述技術或措施的采用甚至可以讓大排量車具有比小排量車更卓越的節油減排性能;而對于混合動力車和其他使用清潔能源的車輛而言,由于燃料結構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以排量作為衡量其能耗或排放水平的依據更加顯失公平,甚至這種依據本身也將不復存在。可見,既然依排量大小并不能真實反映乘用車對能源和環境容量的消耗水平,那么排量大者多負稅、排量小者少負稅的乘用車消費稅設計原則就失去了一個最為重要的前提,依排量分檔設置差別稅率來引導乘用車生產和消費是站不住腳的。

三、對乘用車消費稅調整的建議

通過上述分析,不難發現我國現行的乘用車消費稅不但與開征消費稅進行生產和消費行為調控的初衷有所出入,亦不能很好地滿足抑制乘用車燃油消耗和污染排放的需要。之所以出現這樣的狀況,既有經濟發展、科學技術和消費水平提高的因素推動,也是消費稅自身屬性帶來的政策功能局限使然。乘用車消費稅必須立足現實,放眼未來,和其他稅種協調配合,方能實現在拉動乘用車消費、充分發揮汽車產業對國民經濟帶動作用的同時,通過降低乘用車燃油消耗、改變乘用車燃料結構來維護和保障能源安全,并減少空氣污染以改善環境質量,致力于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

1.調整乘用車消費稅征稅范圍和差別稅率的分檔依據

消費稅改革的動因包括特定時期的宏觀經濟政策以及國家和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 特別是消費需求的狀況及其約束程度。一方面,汽車是《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鼓勵發展的產業,《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和《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對培育私人汽車消費市場、擴大國內汽車需求給予了足夠的重視;另一方面,乘用車“平民化”趨勢亦是有目共睹。筆者認為,等效于增值稅“重稅率”的乘用車消費稅并不與上述國家政策與消費現實全然吻合,應當對乘用車消費行為進行重新界定。鑒于依排量分檔設置差別稅率有失公允,乘用車消費稅應按價格區間設置累進稅率和起征點,將占據主流、具有日常代步工具性質的乘用車消費從其他乘用車消費中剝離出來,給予其低稅率或免稅待遇,以期真正對乘用車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同時,累進稅率又恰好利用了高價車型的需求剛性,有利于消費稅社會財富再分配功能的發揮。

2.乘用車稅收調控的“組合拳”

對乘用車這種耐用消費品而言,單純憑借作用于購買環節的消費稅來反映不同車型購買之后的成本支出不僅不合理也不可行,過去主要通過消費稅引導乘用車產銷向低油耗、低排放方向發展的做法并沒能取得令人滿意的成效。對乘用車的稅收調控應當是購買、保有、使用三階段各稅種相互協調配合形成的“組合拳”。其中,控制發生在乘用車購買行為之后的油耗和排放的任務應主要由保有和使用階段的稅種來承擔,而不應將其內含于消費稅成為阻礙乘用車消費的累贅。即這種“組合拳”所體現的原則是“鼓勵消費、限制使用”,這樣才能在促進汽車產業發展、繁榮經濟的同時,又不至于耽誤節油和環保。現行車船稅屬于在乘用車保有階段征收的稅種,但其主要按車輛數以及載客人數從量計征,應在車船稅中體現由于乘用車性能和使用狀況不同而產生的能耗和排放差異;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的成品油稅費改革將汽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雖然增加了乘用車使用階段的稅負,但無論是和發達國家相比較,或是出于我國社會福利水平的考慮,我國的燃油稅稅率均存在上漲空間。

3.對混合動力、新能源乘用車的消費稅稅收減免

雖然混合動力車、新能源車在節油減排方面的優勢并不能通過購買階段的稅負輕重得到淋漓盡致的體現,但消費稅或減或免的規定仍對改變生產和消費偏好具有一定的作用,尤其是在這些車型的售價并不足夠親民的情況下。并且,這種稅收減免的規定應當具備一定的穩定性,才能對特定類型乘用車的生產和消費形成長期的激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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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改革論文范文2

【論文關鍵詞】綠色稅收  稅收制度  完善

     隨著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一些具有環保特點的經濟概念,諸如綠色國民生產總值、綠色會計、綠色營銷、綠色稅收等相繼出現。這些“綠色”概念,不僅反映了人們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環境資源的消耗與補償納入經濟范疇,從而有利于環境問題的解決。其中綠色稅收的概念最早主要是基于20世紀20年代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觀稅收調節環境污染行為”的環境稅收思想,即對導致環境污染的經濟主體征收特別稅種,使外部成本內在化,以實現對環境、資源的有效利用。在經過半個多世紀的拓展和深化后,綠色稅收概念被賦予更新、更廣闊的內涵。

 

從廣義上說,綠色稅收是稅收體系中與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利用和保護有關的各種稅種和稅目的總稱。從狹義上看它包括以下一個或幾個方面的內容:根據排放量和對環境的損害程度來決定稅率以計算排放稅;對生產出來能危害環境的商品或使用這種商品的消費者征稅(如xej-~油征收的消費稅);在其他稅收上提取與環境相關的備抵;對于能夠節約能源或減少污染的設備和生產方法給予可以采用加速折舊備抵法或降低稅率的優惠。

我國是一個發展

漸進的辦法,先從重點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課征對象人手,待取得經驗、條件成熟后再擴大征收范圍。為促進經濟主體珍惜和節約資源,宜將現行資源稅按應稅資源產品銷售量計稅改為按實際產量計稅,對一切開發、利用資源的企業和個人按其生產產品的實際數量從量課征。在稅基選擇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課稅,一方面刺激企業改進治污技術,另一方面也不會妨礙企業自由選擇防治污染方法。采用彈性稅率,根據環境整治的邊際成本變化,合理調整稅率,同時對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污染程度的企業實行差別稅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稅,地方政府應將征收上來的稅款進行專門保管,專門用于環保建設事業。

3.完善稅收優惠措施。除繼續保留原有的減稅免稅和零稅率等稅收優惠形式外,還應針對不同優惠對象的具體情況,分別采取多種稅收優惠形式。首先,制訂環保技術標準,對高新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引進和使用予以稅收鼓勵。可供選擇的措施包括:技術轉讓收入的稅收減免、技術轉讓費的稅收扣除、對引進環保技術的稅收優惠等。其次,制定環保產業政策,促進環保產業的優先發展。如環保企業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稅的減免;在增值稅優惠政策中,對企業購置的環保設備應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從而鼓勵企業對先進環保設備的購置與使用;對環保設備實行加速折舊;鼓勵環保投資包括吸引外資,實行環保投資退稅;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有關政策中,對于企業采用先進環保技術改進環保設備、改革工藝、調整產品結構所發生的投資應給予稅收抵免;對于環保產品在出口政策上給予稅收支持等等。這樣,可以增強稅收優惠手段的針對性和多樣性,便于靈活運用各種不同稅收優惠形式激勵企業采取措施保護環境、治理污染。提高稅收優惠措施的實施效果。

4.改革消費稅制度。為了增強消費稅的環境保護效應,應對課征制度進行改進。(1)適

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費使用,推動汽車燃油無鉛化的程。(2)在繼續實行對不同排氣量的小汽車用差別稅率的基礎上,應對排氣量相同的、汽車視其是否安裝尾氣凈化裝置而實行區別對待,并應明確規定對使用戶“綠色”燃料的、汽車免征消費稅,以促使消費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選擇。

5.完善現行保護環境的稅收支出政策。減少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稅收支出。嚴禁或嚴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學品或可能對我國環境造成重大危害產品的進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產品的進口關稅。鼓勵企業開展環境領域里的科技研究與開發的稅收支出,可借鑒國際經驗,對合格資產實行加速折舊制度。

消費稅改革論文范文3

    論文摘要:稅制設計問題是關系到稅制改革、稅收任務完成進而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問題。在保證稅收總體規模滿足公共支出需要的同時,具體稅制設計是社會和諧的重要環節。為此,必須在進一步完善稅制的過程中,結合具體稅制的特點,將社會和諧貫徹落實到稅制設計的每一個環節。

    一、有利于社會和諧的稅制設計

    在保證稅收總體規模滿足公共支出需要的同時,具體稅制設計是社會和諧的重要環節。為此,必須在進一步完善稅制的過程中,結合具體稅制的特點,將社會和諧貫徹落實到稅制設計的每一個環節。

    1.建立以人為本的稅制

    教育、醫療衛生、養老等大筆支出常常會給民眾帶來沉重的負擔。現行個人所得稅制以個人為單位,沒有考慮到家庭支出的需要,扣除項目偏少,且沒有考慮到以上大筆支出負擔。雖然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個人所得稅制征管工作的開展,但就現實而言,這樣的個人所得稅制沒有做到以人為本,不利于社會和諧和民生改善。結合自行申報納稅方式的推廣,應該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制,適當擴大扣除范圍,提高扣除標準,將按月計稅改為按年計稅,同時允許以家庭為單位申報個人所得稅。

    2.促進就業的稅制

    增值稅從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型,能夠讓增值稅的“中性”作用得到更好的發揮。與此同時,我們也要注意到,增值稅轉型對擴大就業有著積極意義。生產型增值稅不鼓勵投資,對投資甚至有抑制效應,自然不利于就業的擴大,而消費型增值稅,由于固定資產投資所對應的增值稅能夠得到扣除,有助于投資規模的擴大,相應地,能夠促進就業的增長。

    更多的具體稅制改革,需要在稅制設計中融人促進就業的理念。企業所得稅就是這樣的一個稅種。在設計企業所得稅制時,應該考慮給帶來更多人就業和再就業機會的企業,例如從事服務行業的企業予以稅收優惠。

    3.促進城鄉同步發展的稅制

    中國已經取消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農民負擔大為減輕。但在當前,城鄉公共服務水平的差距,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現實尚未得到根本性的改變,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還較大,城鄉稅制統一的條件尚不具備,需要給農民較長一段時間的休養生息政策。具體說來,應該實行更為優惠的稅收政策,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做好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工作。這樣,需要進一步探索適合特定時期農村特點的稅制,創造城鄉稅制統一的條件。例如,可以通過完善農產品加工的增值稅制度,落實支持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都有助于農業的發展,有助于農民得到更多的實惠。

    4.促進環境保護和資源充分合理利用的稅制

    人與自然的和諧是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民生的改善離不開這種和諧。進一步完善稅制,應該按照有助于環境保護的要求,有助于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要求,按照資源充分合理利用的需要,完善相關稅制,開征新稅種。例如,按照建立健全資源開發有償使用制度和補償機制的要求,建立資源稅稅率(稅額)有效調整機制,進一步完善資源稅制,將有利于資源的合理利用,有助于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再如,進一步完善消費稅制,提高某些對環境保護不利商品消費的稅率。又如,開征環境保護稅(碳稅等綠色稅收)和物業稅等一些新稅種。這些新稅種會促進環境保護和資源的充分合理利用,產生更為直接明顯的效果。環境保護稅會直接限制污染物的排放量,有利于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物業稅的開征,有助于土地這種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會抑制房地產市場的投機行為,有助于房價的穩定。

    二、現行稅制設計的主要不足

    比照上述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的稅制設計要求,現行稅制凸顯出以下不足。

    1.稅種設計不夠完善

    稅制的設計不科學,稅收職能的發揮與社會管理的需要不盡和諧。一是征稅依據沒有體現市場價值。比如,不動產計稅沒有考慮市場價值實行動態征收,現行不動產稅制仍然是依據歷史成本為征稅對象。二是征收范圍仍然偏窄。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并不是專門的環境保護稅種,只是針對使用煤、石油、天然氣、礦產品和鹽等自然資源所獲得的收益征收。對一些重要的非礦產資源,如淡水資源、森林資源等沒有納入征稅范圍,使得這些資源的使用成本偏低,變相刺激了這些非礦產資源的掠奪性開采和使用,加劇了生態環境的惡化。

    另外,生態稅收基本處于缺位狀態,制約了循環經濟的發展和生態環境的保護。三是主體稅種功能弱化。1994年分稅制改革,名義上形成了流轉稅和所得稅雙主體的框架,但事實上,由于我國經濟水平較低,所得稅沒有成為主體稅種,而僅發揮輔助稅種的作用,從而使我國稅制體系從中央到地方都是以流轉稅即間接稅為主體的單一主體稅制結構。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項計征模式,稅率和費用扣除方法不盡合理,加之征收管理薄弱,難以充分發揮對個人收入的調節作用,遠未成為我國主體稅種,因而在調節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有限。四是企業所得稅按隸屬關系劃分中央與地方的收入制度,嚴重制約了企業跨地區的重組、聯營、兼并,不利于企業之間打破地域競爭。五是增值稅與營業稅并存,影響了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也加大了這兩個稅種的征管難度;生產型增值稅不僅無法徹底消除重復征稅的弊端,而且抑制科技進步;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偏小,調節力度不足。

    2.間接稅與直接稅的比例不合理

    “十五”以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經濟結構的變化,直接稅的比重有所上升,間接稅的比重有所下降。比如,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從2001年的19.2%提高到2005年的24.6%,國內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等流轉稅占稅收收人的比重,從2001年的58.6%下降到2005年的53.7%,但間接稅比例高、直接稅比重低的格局并未發生本質變化。由于現行稅制中流轉稅占稅收收入比重過大,造成原先確定的流轉稅與所得稅“雙主體”的稅制模式名不符實,不利于充分發揮直接稅的宏觀調控作用。同時,在具體稅種的設置方面也有不少問題:有些稅種重復設置,有些稅種性質相近、征收有交叉;有些稅種已經或者將要逐步失去存在的意義,該廢止的沒有廢止,該合并的沒有合并;有些國際上通行、中國也應當開征的稅種沒有開征。

    3.稅收負擔的公平性亟待加強

    從稅收負擔的公平性看,由于我國長期對內、外資企業分別實行兩套不同的所得稅、財產稅和行為稅制度,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過多過濫,對不同地區的企業實行不同的稅收優惠;對城鄉實行兩套稅制,個別稅種存在著對外國產品的非國民待遇,稅率、稅收優惠和費用扣除標準不同,結果使不同地區不同所有制企業的稅收負擔存在較大差異,不利于企業之間開展公平競爭。現行稅制未能充分體現公平競爭和國民待遇原則,即一方面存在著嚴重的稅收歧視,另一方面存在著“超國民待遇”,主要表現在:一是稅收負擔不平等。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稅收水平不同,小規模納稅人往往要負擔更多的稅收;二是不同經濟成分稅負差異過大。國有經濟、集體經濟、股份制經濟及其他經濟成分分別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三是不同區域的企業稅負水平不一。我國是將優惠政策置于沿海發達地區,而中西部地區稅收高于東部經濟特區;四是內外資企業稅負不一。外資企業所得稅負擔稅率差不多8%,而內資企業的綜合負擔稅率在33%以上。另外,由于直接稅特別是累進的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障稅以及遺產稅和贈與稅具有較強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直接稅收入比重過低,尤其是來自所得稅類的比重過低,必然會影響稅制公平收入分配功能的正常發揮,影響我國社會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進程。

    4.稅收調控力度欠缺

    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力度不夠,稅收職能的發揮與社會公平正義的訴求不盡和諧。現行稅收體制在公平稅負,引導投資向落后地區轉移,刺激貧困落后地區的消費和出口,將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和財力優勢等方面還顯得比較乏力。中國現行稅制是以間接稅為主體,間接稅最大的缺點是逆向調節作用,收入越低,承擔的稅收負擔相對越重。隨著經濟的發展,市場競爭的加劇,城鄉居民收入不斷增長,差距不斷擴大,就更需要發揮稅收的宏觀調控職能,我國目前調節個人收入的稅種只有個人所得稅,而個人所得稅收收入規模小,征管水平低,其占國家稅收收人的比重很低,還沒有成為我國地方稅的主體稅種,因而在調節居民收入差距方面作用有限。

    5.地方稅收體系不完善

    由于地方稅體系不完善,地方稅收的聚財增收功能未能充分發揮,分稅制將75%的增值稅和全部的消費稅劃歸中央,把以第三產業為主要稅源的營業稅劃歸地方,而經濟落后地區往往第三產業不發達,營業稅稅源極為有限,這就造成了地方稅收收人不足,財政困難。而且我國現行稅收政策存在城鄉分割問題,如在城市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只在市、縣、鎮、工礦區征收,這種稅收政策格局對調節城鄉區域經濟發展不利。加之我國財政管理體制不健全,沒有一個明確、合理的稅權劃分與稅權分配模式,從而造成了中央與地方事權與財權、財權與稅權不相匹配的混亂局面。

    三、和諧社會背景下稅制設計的途徑

消費稅改革論文范文4

增值稅是對從事商品的經營銷售、加工、貿易和提供服務的企業或個體所獲取的增值額為稅收對象的一個稅種。稅制變革前,我國收取的增值稅屬于生產型的,它的弊端在于企業所購買的固定資產所包含的增值稅稅額不允許稅前扣除。這種重復繳稅的現象無疑會增加企業的經濟支出,減少盈利,對企業的長期發展不利。鑒于消費型增值稅在減輕企業負擔,減少金融危機的影響方面更具優勢,我國從2009年元旦起開始進行增值稅稅制變革,用消費型增值稅代替原來的生產型增值稅,并且對以前實行的《增值稅條例》全面修訂,在2012年8月份后,國家又擴大了營業稅改增值稅的試點范圍,這些都是重大的增值稅改革。增值稅變革后,企業的稅負環境產生了以下方面的變化:首先,企業在增值稅方面的繳稅負擔有所減輕。在變革之前,企業為固定資產產生的增值稅不能和其需要繳納的稅額進行扣減;但是變革之后,企業在購買固定資產和工程投資這部分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除,這種方式雖然不會讓企業的收益有所變化,但是可以讓企業減少一筆可觀的現金開支,從而提升企業的競爭力;其次,和企業當期需要繳納的增值稅有關聯的城建稅和教育附加也有了新的內容。在我國,這兩種類型的稅收要根據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總數來確定。因此,增值稅減少了,城建稅和教育附加的稅額也隨之減少;最后,企業需要繳納的所得稅也有所不同。在稅制變革之后,企業固定資產產生的增值價值有所減少,企業設備產生的資產折舊額就會有所下降,相反企業固定設備折舊期間內的企業盈利就會有所增加,這樣企業需要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就會有一定提高。但是從最終需要繳納的稅額上而言,企業增加的所得稅額和從固定資產上減少的增值稅稅額相比要小得多,企業需要繳納稅額的總數是減少的。總之,實行新的稅收政策,讓企業需要繳納的稅款有所減少,對引進新的技術進行產業結構優化起到了鼓勵的作用。

二、增值稅轉型后所得稅稅務籌劃

(一)選擇納稅人的身份 通常情況下,納稅者的身份是小規模納稅人時,比身份是一般納稅人的情況下需要繳納的稅額要大。因此,納稅者在提交申請的時候,一般會申請自己為一般納稅人。不過,稅制進行變革之后,納稅者就需要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重新進行選擇。新的稅制實行之后,一般納稅人有權進行稅款抵扣,這就會相應增加企業需要繳納的所得稅。但是小規模納稅人無權進行稅款抵扣,這就意味著新的稅收政策對其沒有產生影響,其增值稅和所得稅都還是維持原狀。所以,對于中小企業來說,想要讓自己的利潤最大化,就要權衡增值稅和所得稅之間稅額的高低,選擇適合自己的納稅人的身份,以便實現整體減負的目的。

(二)利用合理的費用抵扣政策 實行新的稅制之后,國家對銷售額有影響的價外開支制定了詳細的條目,避免企業以各種名義的開支減少最終的銷售收入,從而達到逃稅的目的。不過,在企業的運營過程中,也有一部分開支是合理的,可以從銷售收入中去除,所以,企業可以在這一部分開支方面進行合法規劃。比方說可以把自營運費轉化成外購費用,這樣就可以減少一部分所得稅額。

(三)利用行業轉換過程進行所得稅籌劃 新的稅制實行之后,國家對裝備制造、石油化工等六個行業實行了統一的稅率標準,而不再根據它們的營業性質進行稅率劃分。在這種情況下,一些符合標準的企業就可以向這六個行業靠攏,而本應歸屬于這六個行業的小型企業也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跳出這六個行業的范圍,以圖取得比原來更加有利的稅收優惠。不過無論是何種轉換,都要充分考慮轉換過程中需要投入的會計開支和收入之間的比重。尤其是需要繳納的所得稅部分更是需要計算精確。假如在轉換之后,節省的開支還不夠支付轉換過程增加的開支,那么企業做這種轉換就毫無意義。

三、案例分析

(一)A公司簡介 A集團是一個主要經營服裝和家具,同時涉足物流、酒店、教育、國貿等行業的跨國企業,建立于1993年,擁有多項質量體系認證。近年來,A集團還陸續在北京、上海等十個大中城市進行投資,興建獨資公司或者和當地企業合作建立合資公司;同時還在國內多個地市建立分公司,在海外成立直銷機構。作為企業的主營行業,服裝每年為企業創造大量的財富,其目前的生產能力為1800萬套/年。從2010年開始,A集團確立了新的奮斗目標:提升自身的研發和生產能力,增加企業的競爭力,減小和國際知名之間的差距,努力把其服裝品牌打造成世界知名品牌。

在實行新的稅制之后,A集團需要繳納的主要稅種包括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由于A集團企業生產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內容中沒有需要減免增值稅的種類,因此,A集團提供的所有商品和服務都需要繳納一定的增值稅。而由于企業在購買的設備和原材料方面也不涉及需要免稅的內容,因此,其所得稅和營業稅方面也比較單純。

(二)A公司2009年至2012年采取的稅務籌劃策略

(1)納稅人身份選擇上的稅務籌劃。新的稅改方案規定,作為一般納稅人其新增加的固定資產是可以進行進項稅額抵扣;對于小規模納稅人來說增值稅的征收則不再以工業和商業來加以區分,其增值稅的稅率一律下調到3%。可以通過計算兩種納稅身份在稅負相同的情況下增值率來判斷它們的納稅負擔。增值率和應繳納增值稅額之間是正比的關系,和進項稅額之間是反比的關系。A公司在全國各省份擁有很多家規模不同的服裝銷售公司,如果有的銷售點為一般納稅人,其所銷售商品的增值稅稅率為17%,那么應繳增值稅為:(銷售額- 進貨值)×17%,也就是銷售收入×毛利率×17%,也有的銷售點是小規模納稅人,那么增值稅的稅率就是3%,所要繳納的增值稅額就是將上述公式中的17%換成3%。A公司的服裝銷售點的銷售額為同一水平時,如果銷售收入×毛利率×17%=銷售收入×毛利率×3%,則處在其增值稅稅負均衡點上,得出結論:這些服裝銷售點的毛利率處于23.53%的水平是A公司的服裝銷售點的稅負均衡點,即當毛利率為23.53%時,A公司的服裝銷售點不管是以哪種納稅人的形式存在,其稅負是處于相同水平;毛利率低于23.53%水平時,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存在的銷售點其應繳納稅額要大于一般納稅人存在的銷售點;毛利率高于23.53%時,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形式存在的服裝銷售點其稅負較低。

A公司在全國所有服裝銷售網點的毛利率都要高于40%,所以A公司要利用稅率的差異化進行稅務籌劃,對符合條件的銷售點采用小規模納稅人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而針對加盟店在不同時期就應采取差異化的增值稅管理,在銷售網點的加盟初期,應采用小規模納稅人的管理模式以降低這些加盟店的稅負,幫助這些加盟店實現資金的積累,當這些加盟店的運營開始走上正軌以后,其財務能力得到加強時就要對這些加盟店實行一般納稅人的管理方式進行稅收管理。

(2)在固定資產投資方面的稅務籌劃。A集團公司的固定資產主要有家具、服裝、廠房以及生產設備等,從2003年開始公司業務開始增長,每年對于生產設備的投資飛速增加,在增值稅改革后,公司在購置生產設備時都獲得了增值稅的扣稅憑證,而對于在購置初期還不能確定其具體用途的也及時獲取了增值稅扣稅憑證,等到所購置設備能夠明確其具體用途時再決定能否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另外,A公司也有一部分子公司生產家具,在購置固定資產時是以一般納稅人身份進行的,所以在選擇供貨商時要在不同的納稅人身份之間選擇。當固定資產在含稅價格等同時,如果供貨商是普通納稅人是,則:來作為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稅前價格×17%÷(1+17%);如果供應商是小規模納稅人,則:用來作為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稅前價格×3%÷(1+3%)。由此可知,17%÷(1+17%)大于3%÷(1+3%),所以A公司內部從事家具生產的子公司應該從以一般納稅人的身份存在的供應商處進貨。

(3)在供貨方選擇上的稅務籌劃。A公司獲得正常運營的前提條件是要保證原材料的供貨及時,因為產品成本中最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就是原材料采購成本。固定資產稅前價格相同時,供貨商是普通納稅人時,則:用來作為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稅前價格×17%÷(1+17%);如果供應商是小規模納稅人,則:用來作為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稅前價格×3%÷(1+3%)。由上可知,17%÷(1+17%)大于3%÷(1+3%),所以A公司內部從事家具生產的子公司應該從以一般納稅人的身份存在的供應商處進貨。在新的增值稅條例下,如果用所獲得的發票進行進項稅額抵扣的,作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在進行采購時最好是選擇是一般納稅人的供應商采購,盡可能的避免從小規模納稅人供應商處采購。但是在實際市場情況下,小規模納稅人企業所提品的價格往往會更低,面對這種情況,就要通過計算價格折讓臨界點來確定選擇什么樣的供應商,A公司就是采用這種方法來進行供應商選擇的,當A集團公司取得了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通過計算臨界折讓點發現,如果供應商能夠給出5.1%的折讓價格,A集團公司向任何納稅人身份的供應商進貨都不會影響其利潤。雖然在A公司的所在地有一家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的供貨企業,但經過對折讓臨界點的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高于17%,因此,A公司為了節省原材料的費用,依然會選擇從外地采購所需要的原材料。

(4)銷售方式選擇上的稅務籌劃。稅改后的增值稅規定,企業將貨物贈予他人,不管貨物如何獲得,企業所要繳納的增值稅額都要按照正常的貨物銷售標準來計算。也就是說,當企業采用贈送實物的方式來進行促銷,就無法運用會計的方式來解決實物折扣的問題,用于贈送給顧客的實物都是按照銷售物品來計算其所要繳納的增值稅額的。要想達到節省納稅額的目的就必須將實物折扣變成直接的價格折扣。在新的增值稅改革方案出臺以后,A公司在運營過程中就將以前用以促銷的商品直接以正常銷售的方式來對待,對于贈送給顧客的贈品則是以銷售價格折扣的方式返還給顧客。例如銷售一套2000元的西裝時,贈送價格為100元的領帶,在填寫發票時需將西裝價格2000元及領帶價格100元全部寫在發票上,領帶價格的100元就是所謂的折扣,而客戶的實際消費額度只有2000元,有效地實現了促銷的目的。

(5)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上的稅務籌劃。A公司主要利用賒銷以及分期收款的方法來進行稅收發生時間的稅務籌劃。在實際操作中,A公司在賒銷以及分期付款的合同上寫的日期為稅收發生時間,特別是面向國內市場的服裝產品多采取了此種稅收策劃,這就說明在納稅發生時間的規定上A公司有著充分的自主決定權,其籌劃的空間也很大。所以,A公司進行服裝銷售時如果出現部分貨款無法及時收回時,都會采用賒賬或者的分期付款的銷售方式,對于直接收款的方式則是很少使用。如果使用直接收款的進行銷售,不管貨款能否按時收回,在貨物交付日期以及出具銷售額憑據的當日就要計增值稅銷項稅額,開始承擔納稅義務。而如果使用賒銷或者是分期付款的方式進行銷售則可以推遲增值稅納稅的時間。

(三)應用模式效果總結 經過幾年的探索表面,A公司目前所采用的稅務籌劃方案是合法的,是有前瞻性的,也是能夠產生經濟效益的。針對增值稅轉型后的納稅形勢,A公司所采用的稅務籌劃方式對于其避稅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為公司節省了很多無謂的稅收成本,使得公司所采用的促銷方案更加規范合理,也更加有效,大大改善了A公司的融資環境。A集團公司在運營中使用稅法來保護自身的同時還能隨時關注國家相關政策的變化,做到稅務籌劃方案能根據國家相關政策的變化而做出相應的改變,不但可以降低風險,還能獲得更多的稅收收益。A公司在進行稅收策劃時還需要注意是對稅務籌劃風險的規避,要及時地了解國家相關政策的動態變化,根據國家政策對稅務籌劃方案做出及時調整,稅務籌劃風險降到最低。

參考文獻:

[1]桂高平:《稅務籌劃的風險及其控制》,《審計與理財》2007年第1期。

[2]孫林:《稅務籌劃風險及其管理》,華中科技大學2004年碩士學位論文。

消費稅改革論文范文5

論文摘要:所得稅的收入是我國財政收入的又一重要組成部分,占全部財政收入的20%以上,其地位,僅次于流轉稅而居第二。所得稅是對利潤的征稅,所得稅具有稅負不轉嫁、不隱匿,稅負公平,調節力度強的特點。現行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對經濟的產生影響,需要完善現行所得稅制度。

所得稅是以所得額為課稅對象而課征的一類稅種的總稱。所謂所得額是指納稅人在某一納稅年度的收人總額減去稅法規定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我國對所得額的征稅分為法人所得稅和自然人所得稅。從我國現行稅制的設置來看,第一層次的調節是流轉稅,它是對銷售收人的征稅,一般是按全額或增值額征稅,如消費稅、營業稅、增值稅;第二層次的調節是所得稅,它是對利潤的征稅,一般是按純所得征稅,因為流轉稅和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同一人,若流轉稅按全額征稅,所得稅必然按凈額征稅,以避免重復征稅;第三層次的調節是財產稅,它是對財產的價值或數量征稅,在整個稅制體系中,是輔稅種,以彌補流轉稅和所得稅課稅的不足。所得稅作為整個稅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稅類的特點:1.稅收負擔的直接性。所得稅一般由企業或個人作為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而且稅負最終由企業和個人承擔。由于納稅人就是負稅人,稅負不能轉嫁,所以被稱為直接稅。直接稅的最大優點是政府對誰征稅、誰就繳稅,能達到政府預期的稅收政策目標。2.稅收分配的公平性。所得稅如果采用累進稅率征稅,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不征。所謂累進稅率就是隨所得增長而逐級遞增的稅率制度。它的最大特點是矯正貧富差距,緩和階級矛盾,穩定經濟,達到稅收公平的目的。3.稅收征收的公開性。所得稅是直接稅,一般不轉嫁。所得稅在征收方式上一般由企業或個人申報繳納,采用按年計算,按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方法;在征收環節上選擇收人分配環節,是對利潤的征收,所以,所得稅征收具有公開性、透明度強的特點,易于征納雙方貫徹稅收政策。4.稅收管理的復雜性。所得稅是對所得額的征稅,不論是企業或個人都要核算自己的純所得額,相對比較流轉稅對銷售收人計稅而言,所得稅的計算顯得復雜,核算水平高,征收管理的成本高,難度大,所以所得稅客觀上要求整個社會有較高的信息化、核算水平和管理水平,才能將稅款及時、足額、穩定人庫。5.稅收收人的彈性。所得稅是以所得額為征稅對象,而所得額是隨國民經濟的發展變化和國民收人的變化而變化,因此,收人可靠。同時,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能夠自動適應國民經濟周期的變化,隨經濟的繁榮和經濟衰退而發揮穩定器的作用,促進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我國現行所得稅制主要設置三個稅種,即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1994年所得稅制改革,第一步先將性質不同的內資企業所得稅歸并,統一開征企業所得稅(對內資企業使用);保留1991年7月改革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對涉外企業使用),第二步,將內、外分設的企業所得稅統一。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將對中國公民和外籍公民分設的三稅合一,統一開征個人所得稅(內、外統一)。1994稅改至今,已經9個年頭,所得稅在組織財政收人,特別是調節經濟、縮小貧富差距、緩和階級矛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國改革開放20多年,國家綜合國力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有賴于稅收的貢獻,但所得稅在運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有待于改革。

一、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及對經濟的影晌

(一)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也稱法人所得稅,是對企業的所得額征收的一種稅。我國的法人所得稅有兩種,它們是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這兩個稅種的共同點是:第一,兩稅種都是對利潤所得的課征;第二,兩稅種的名義稅率是一樣的,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所得額的33%,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所得額的300!0(中央),所得額的3%(地方),綜合稅率為33%。而兩稅種的不同點是:

1.在所得稅收制度上內外資企業不一致,內外資企業分別適用兩套稅法。內資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涉外企業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對法人利潤征稅采用內、外兩套稅法,一是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特別是加人WTO一年后的今天,仍用內外兩套稅法的作法,有悖于國民待遇原則。二是內、外兩套稅在具體執行時,易造成誤解,甚至是稅收歧視。三是內外兩套稅法不利于企業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

2.內外兩套稅法,確認所得額時稅前扣除執行標準不一樣。在扣除所得項目和比例上內資企業遠遠低于涉外企業,使涉外企業扣除項目金額多所得額少,從而稅金也就少了,比如壞賬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內資企業是年末應收賬款的5%,而涉外企業是年末應收賬款的3%,象計稅工資、計算折舊的殘值率、捐贈的扣除等扣除比例均不一樣,存在內資低、涉外企業高的現象。其結果外商稅負輕于內商稅負。

3.內外兩套稅法,稅收優惠政策不一樣。我國是在“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政策下,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建立涉外所得稅制,90年代初將涉外稅制進行歸并,建成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至今。當時中國為了大量吸引資本和技術,對外商規定了諸多稅收優惠條款,比如:稅率的優惠,特區減按巧%或24%征稅,生產性企業的二免三減半;再投資退稅;加速折舊等優惠。這些僅對外商用,這是非常英明和正確的,但今天情況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中國政治、經濟穩定、投資的硬、軟環境都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所以要適時調整。

4.內資企業所得稅本身的有些稅收優惠政策有些滯后。比如為支持發展第三產業的稅收優惠,象副食品廠、服務業等等,過去是人民必須品,收費標準低,行業盈利少,免稅鼓勵其發展,而現在某些副食品、成了人們的調味品,價格上漲幅度很高,利潤客觀,可以取消減免稅優惠政策。

5.內、外兩套所得稅在保護環境、促進科技進步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取向上,用直接優惠多,而間接優惠少。西方國家在保護環境,促進科技進步的稅收政策方面,有的是單獨立法征稅、有的使用間接優惠為主,直接優惠為輔。比如美國關于企業虧損彌補規定,可以向前三年,向后7年彌補,比較靈活;關于科技投資,超過一定百分比,可在所得稅前列支部分投資等等。我國是利用廢氣、廢渣、廢液產生的利潤,在計算所得稅時允許稅前列支,基本上是有利潤才扣除,不與企業承擔投資部分風險,不利于企業積極從事環保,科技方面的投資。

(二)個人所得稅

1.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項課征制。國際上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有三種類型:一是總額課征制,如美國;二是分項課征制(我國);三是總額和分項課征制(如西歐一些國家)。一般財務會計核算水平高,納稅意識強,金融發達,非貨幣化程度高,電子貨幣使用普遍,征管手段高的國家,采用總額課征制,反之,易采用分項課征制。我國采用分項課征制,是符合當時的條件的,但時至今日,存在的問題:一是分項課征制,即分項確定收人、分項扣除、分項計算,易使納稅人收人化整為零,解收人,逃避稅收。二是分項課征制,在稅率制度上,不利體現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不征的累進稅率制度,不能真正體現公平原則,不能體現富人繳稅,窮人享受福利的思想。

2.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過窄,調節力度有限。

3.個聲沂得稅免征額過低,易使富人稅變成窮人稅。

4.個人所得稅工資所得采取個人申報繳稅,未考慮家庭人口間題,生計費扣除標準一樣,有失公平。

5.個人所得稅在征收方面存在一是公民納稅意識差;二是征管手段落后;三是收人多樣化且采用現金結算多;四是個人財產收人不明晰,不確定,所有這些因素都影響了個人收人所得稅及時、足額人庫,使應收的稅款收不上來,出現富人不繳稅、少繳稅,窮人繳稅的現象。

二、完善所得課稅的對策

(一)完善企業所得稅稅制

1.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制。依照國民待遇原則,以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為基本標準改革現有企業所得稅,實現內外兩套稅法的合并。改革要按統一規范的原則進行.科學界定納稅人和征稅范圍,統一稅基、統一稅率、統一優惠政策,參照國際慣例,規定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重點清理并消除帶有歧視性的稅收政策,解決好外資企業優惠多于內資企業,非國有企業優惠多于國有企業的問題,實現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平等待遇,提高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2.完善我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除保留特定區域(如我國西部地區)優惠政策外,逐步取消其他地區性優惠政策,為不同地區和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取消內資企業對第三產業已到期的優惠政策。同時,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對高新技術產業、新興產業、實行稅收優惠,推動產業的優化和升級。

3.所得稅的優惠方式由已往以直接減免稅為主,間接減免稅為輔改為間接減免稅為主,直接減免為輔的方式,參與企業投資風險,鼓勵科技進步,間接減免稅的方式有加速折舊、投資抵免、費用扣除,科研開發基金等優惠方式。

(二)完善個人所得稅稅制

1.改分項課征制為總額和分項課征制。這一模式的具體做法是,在進一步規范目前分類所得的基礎上,先以源泉預扣的辦法預征分類所得稅,在納稅年度終了時,由納稅人申報其全年綜合的各項所得,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毛所得額,調整所得額和應稅凈所得額,并據以計算出年度應納稅額,對年度內已納的稅額作結算調整,多退少補。這樣做一是符合我國國情,二是將多元化收人納人個稅的總控管理,以利于公平稅收。

2.擴大征稅范圍,嚴格控制減免稅。現行個人所得稅的課稅范圍過窄,僅例舉項,應適時擴展。對于一些個人的福利收人和從事農、林、牧、漁等個人收人超過扣稅標準的所得應列為征稅對象。對屬于常規課稅項目的國債利息,省政府和部委以上單位的獎勵,股票轉讓等應考慮納人計稅范圍。取消對偶然所得中一次中獎收人不超過1萬元免稅的規定。個人投資人股的股息、紅利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征收有重復征稅之嫌。具體解決辦法,國際上有三種做法:一是采用歸集抵免法;二是對利潤征了所得稅的,不再征個人所得稅;三是采用低稅率征稅。據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現狀,采用第三種方法,在征收企業所得稅后個人分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時,由現行稅率20%調低至10%或5%,以降低個人投資所承擔的過高稅負,減輕重復征稅,刺激個人投資。

3.合理確定費用扣除項目和扣除標準。扣除項目應包括納稅人為取得納稅所得發生的支出,基本生計費用和特別扣除費用,扣除標準要考慮納稅人的婚姻狀況、賭養人口、年齡和健康狀況、醫療、教育費用等因素,并根據收人、物價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以體現公平原則。

4.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由800提高到1500元,以真正體現富人繳稅、窮人享受福利。

5.提高公民納稅意識。要讓每位公民知道,小偷偷的是別人的錢,而偷稅偷的是國家錢也是大家錢。所以要大力宣傳稅法、執法、守法。對于違法者,嚴懲不怠。完善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制度,建立納稅人編碼制度。個人所得稅改革成敗的關鍵在于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稅稅源監控機制。要在繼續完善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制度的基礎上,盡快建立納稅人編碼實名制。以信息技術手段為支持,加強與銀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公安、法院的配合,對納稅人的賬戶、號碼等實行全面的監控,防止稅源流失。

(三)加大稅收優息政策的科技導向

消費稅改革論文范文6

關鍵詞:環境稅;環境改善;社會福利;環境補貼;財政收入

中圖分類號:F810.4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0892(2011)04-0046-09

從環境稅在各國的實施情況來看,歐盟各國實施環境稅的現象較為普遍。此外,由于經合組織(OECD)對環境稅制的大力推廣,環境稅制度在OECD國家也受到重視。隨著OECD向別國推銷環境稅制度,意欲制定環境稅的國家越來越多。環境稅之所以受到各國的青睞,是因為人們認為經濟規制手段是保護環境的最佳方法。但是,正如美國大法官史格里亞(Scalia)所說:“事實上,幾乎所有的經濟規制都會使得社會中的一部分人受益,而另外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損失。”環境稅也不能例外。比如,環境稅通常會導致環境稅負難以在富人和窮人之間實現公平負擔。

正是由于環境稅所具有的弊端,導致環境稅的理論和實踐出現一定程度的背離。與環境稅在理論上受人青睞不同,環境稅在實踐中的表現并不理想。經濟學家試圖用“雙重紅利”理論來緩和環境稅理論與環境稅實踐的背離,期待用它來增加政策制定者采用環境稅制度的信心。在我國制定環境稅的過程中,學者也經常將“雙重紅利”作為主張我國制定環境稅的理論基礎。但是,環境稅的“雙重紅利”理論在國外早已受到人們越來越多的質疑。相比之下,我國學界對環境稅“雙重紅利”理論鮮有質疑之聲,本文希望對此有所貢獻。當然,本文的目的不是純粹為了質疑而質疑,而是希望借此激起更多的有關環境稅的理性探討。比如,從促使全民環保意識的提高和推動我國環保產業的迅速發展來看,環境稅的制定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由于不同的環境稅“雙重紅利”理論對環境稅的制定所要求的要素不同,如在環境稅的“雙重紅利”并不存在的情況下,制定環境稅所需要解決的社會問題要遠遠多于環境稅的“雙重紅利”確實存在的情況。因此,對環境稅的“雙重紅利”理論進行理性探討,或許更加有助于環境稅制的建構。

一、“雙重紅利”理論的沿革及其內涵

環境稅的“雙重紅利”理論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紀80年代的德國,當時德國面臨嚴重的環境問題和失業問題。環境和就業對每個社會來說都至關重要,有人認為環境稅可以同時解決這兩個問題。這就是環境稅的“雙重紅利”理論的雛形。1983年,賓斯溫格等人在其著作《無環境破壞的就業》中第一次提出了這種理論,并且對這個問題進行了較為準確的闡述。按照“雙重紅利”理論,針對環境破壞行為(如資源浪費、污染和交通擁堵)的稅收不僅不會扭曲經濟決策,而且可以糾正現有的經濟扭曲。針對導致環境污染的行為進行征稅,不僅比針對生產增值(value added)或收入征稅更有效率,而且可以創設一個能夠支持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財政體制,同時改善環境品質和提高人們的生活標準。雖然“雙重紅利”理論最早起源于德國,但是,大衛?皮爾斯(David Pearce)或許是使用“雙重紅利”術語的第一人。大衛?皮爾斯認為:“政府應該采用財政中性的碳稅,并用這些財政收入去減輕那些扭曲性稅收,比如所得稅或者公司稅。有關遵守‘碳協定’實施措施的政治辯論應該充分考慮污染稅所具有的‘雙重紅利’(double dividend)特征。”

根據“雙重紅利”理論,環境稅可以控制污染行為,從而實現改善環境的目的。這就是所謂的環境稅第一紅利(first dividend)。其次,環境稅通常能夠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政府可以將這些財政收入用來改善環境品質或者政府的財政收入結構。因此,有人認為環境稅是比傳統財政收入來源更好的財政收入來源方式。當環境稅收入被投入到改善環境品質之外的領域時,即將環境稅收入用來減少現行經濟體制中存在的制度扭曲時可以帶來更多的好處,從而使得社會獲得所謂的第二紅利(seconddividend)。除了環境稅被認為是最有效的環境污染控制方式之外,它還被認為是比傳統的財政收入方式更好的財政取得方式。所以,人們通常認為“雙重紅利”理論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按照“雙重紅利”理論,環境稅制度不僅使得整個稅收體系變綠,而且在解決環境問題不會與其他社會政策相沖突,如不會與有關安全、就業水平的政策相沖突。從最佳征稅的角度來看,我們應該向“不良行為”(bads)征稅,而不是向“良好行為”(goods)征稅。諸如環境污染之類的行為當然屬于“不良行為”之列,而人們的勞動顯然屬于“良好行為”之列。但是,現行的稅制不僅忽視了“不良行為”,而且有懲罰“良好行為”的現象。比如,向勞動力征稅會導致資源的過分使用,會導致失業。正是由于針對資本和勞動力的稅收太高,醫療和教育的成本才如此之高。相反,環境稅制度不僅能夠懲罰“不良行為”,即增加環境污染者的財政負擔,而且可以激勵“良好行為”,即通過減少所得稅和資本稅的方式,增加工作機會和提高工資。

高爾達(Goulder)將現有的“雙重紅利”理論分為三種:一是弱性的“雙重紅利”理論;二是中性的“雙重紅利”理論;三是強性的“雙重紅利”理論。弱性的“雙重紅利”理論認為,將環境稅的收入用來削減扭曲性稅收比隨意地使用環境稅更佳。中性的“雙重紅利”理論認為,現行的稅制體系被扭曲的程度如此嚴重,以致從現行稅制向環境稅制過渡,將會極大地降低稅收的額外負擔。強性“雙重紅利”理論認為,環境稅替代一定類型的現行稅制會降低現行稅制的額外負擔。弱性的“雙重紅利”理論主張環境稅的專用,即用于削減諸如所得稅之類的扭曲性稅收;中性的“雙重紅利”理論主張改革現行的稅制體系,將環境稅制度引入現行的稅收體系之中;強性的“雙重紅利”理論則主張用環境稅替代現行的稅收體系,從而將稅收的額外負擔降低到最低水平。

環境稅“雙重紅利”理論同時得到了其他研究成果的支持。比如,哈佛大學戴利?喬根森(DaleJorgenson)教授的研究表明,稅收收入中每一美元的成本不僅包括私人進行一美元投資或一美元消費的成本,而且包括損失了18美分經濟增長的成本。他將這些損失視為“平均額外負擔”,如果改變扭曲性稅制,就可以避免這些負擔。一般而言,如果要改變現行稅收體制,那么首先需要考慮的是邊際額外負擔,即稅收收入中的最后一美元所導致的經濟損失。戴利?喬根森(Dale Jorgenson)認為,從資本所得中每獲得一美元的邊際額外負擔為1.02美元,而針對銷售稅或者消費稅所產生的邊際額外負擔僅僅只有0.26美元。基于此,戴利?喬根森認為,從資本稅的征收向消費稅征收的轉移會給美國經濟帶來巨大的經濟好處。一般來說,環境稅比消費稅對整個社會導致更高的邊際額外負擔。比如,

就能源稅而言,由于能源稅的稅基較窄,因此,能源稅比消費稅給社會帶來的邊際額外負擔更高。但是,由于能源稅的邊際額外負擔低于資本稅,因此,征收能源稅之類的環境稅更加有利于社會的經濟發展。

此外,根據“雙重紅利”理論,環境稅不僅能夠提高環境品質,而且政府也可用環境稅的收入來削減具有扭曲性的所得稅,因為所得稅常常具有扭曲勞動力供給和儲蓄決定的效果。根據稅收的一般理論,所得稅所帶來的扭曲一般會減少市場經濟的效率。比如,現有的研究表明,從所得稅中多獲1美元的稅收會給私人造成的經濟負擔大約為1.35美元,其中的35美分是所得稅帶來的“額外負擔”。但是,環境稅所導致的“額外負擔”通常低于35美分。所以,我們如果不針對所得進行征稅,而是針對導致環境污染的行為進行征稅,這會改善私人部門的效率。首先,環境稅使得污染者承擔其所實施的環境污染行為所造成的社會成本。其次,環境稅可以減輕稅收帶來的“額外負擔”。可見,通過引進環境稅制度,我們可以對現行的稅收體系進行改革,從而使其更加具有效率。

二、“雙重紅利”理論的質疑

根據前述的“雙重紅利”理論,環境稅制度的優勢看似非常明顯。通過環境稅制度,我們既可以保護環境,也可以提高經濟發展的效率。在“雙重紅利”理論下,需要我們所做的就是確定哪些污染問題適宜用稅收措施來規制,哪些具有額外負擔的稅收可以用環境稅的收入來抵消。但是,“雙重紅利”理論近年來受到越來越多學者的質疑,鮑溫伯格(A.Lans Bovenberg)和茂壹(Rund A.deMooij)兩人第一次對“雙重紅利”理論提出了挑戰。他們的研究證明,環境稅對勞動力的供給同樣有扭曲效果,因此,環境稅如同所得稅一樣會導致額外負擔。鮑溫伯格和茂壹通過一個簡單的包含相互競爭關系的模型證明,環境稅不僅沒有緩和現有的稅收扭曲,反而加劇了現有的稅收扭曲。即使將環境稅帶來的稅收收入用以削減那些現有的扭曲性稅收,情況也是如此。環境稅之所以會加劇現有的稅收扭曲,是因為政府征收環境稅通常會使得產品的價格提高,而產品價格的提高必然會加劇存在于商品稅和工資稅等稅種之上的現有的稅收扭曲。

在鮑溫伯格和茂壹看來,從個人福利角度來看,政府從個人收入中征收一半稅收的做法和政府針對產品征稅從而使得消費品價格翻倍的做法對于個人的影響是一樣的,因為這兩種方式都使得個人的實際消費購買力下降了一半。就環境稅而言,環境稅的征收會提高產品的生產成本,產品生產成本的提高會導致產品最終價格的提高,這無疑會減少個人的凈工資,它與通過使用環境稅收人來減少所得稅進而提高凈工資的做法相互抵消。此外,即使將環境稅收入用來降低針對勞動力的所得稅收,個人真正的凈工資也會下降。稅后名義工資的增加無法彌補由于環境稅的增加而導致的產品價格的提高,因為當消費者不去消費污染產品時,環境稅的稅基就會明顯減少。為了維持低所得稅水平,就必須保持一定水平的環境稅收入,但是,環境稅稅基的減少必將減少環境稅的收入水平。此時,只有提高被減少的環境稅的稅率水平,才能維持總體的環境稅收入,而環境稅稅率水平的提高必將使得產品的價格提高。

對于鮑溫伯格和茂壹的研究結論,斯坦福大學高爾達通過能源稅的研究得出了相同的結論。高爾達認為,能源稅的征收不僅會提高石油、煤炭等原材料的價格,而且會提高汽車、食物等消費產品的價格。從短期來看,能源稅的征收幾乎會使得每種消費品的價格都會上升。高爾達發現不同的稅收政策對經濟發展的影響不同,征收能源稅將比提高所得稅會導致更大的社會福利損失。此外,高爾達認為,在產品的消費階段征稅比在產品的生產階段征稅節省更多的社會成本。所以,高爾達認為,能源稅制度的倡導者需要先對征收能源稅所產生的經濟和分配影響作出冷靜的判斷。按照一般的福利經濟學理論,政府在征收能源稅時如果不降低其他稅種的稅負,那么能源稅會對個人的生產行為和消費行為造成負面的影響。但是,根據高爾達的實證研究,政府在征收能源稅的同時即使降低諸如所得稅之類的稅收,全社會的經濟狀況也會變得更加糟糕。所以,為了使得能源稅能夠在政治上具有可行性,政策制定者必須證明能源稅帶來的環境收益可以抵消能源稅對經濟福利的損害。否則,能源稅難以在實際中獲得成功。

三、“雙重紅利”理論的實證分析

根據前述有關“雙重紅利”理論的質疑,“雙重紅利”理論的爭議涉及兩個核心的問題:一是環境稅對環境的改善到底有多大作用,將環境稅收入用來降低所得稅等稅收對社會福利造成的負面影響到底有多大。二是環境稅對環境的積極改善和環境稅對社會福利的消極影響是否相配,即環境稅對環境的改善是否能夠足以補償負面的社會福利。下面,我們用三個實例來驗證環境稅的“雙重紅利”是否可能?

(一)環境稅與社會福利

環境稅制度是否具有改善環境品質的能力,這取決于兩個重要的條件。一是環境稅制度的出發點在哪里?這一問題主要涉及到如何評估現行的環境規制體系,即環境稅制度與現行的命令控制型規制措施到底存在怎樣的關系。二是環境稅制度改革的方向在哪里?這一問題主要涉及如何改革現行的環境規制體系,即我們是應該用環境稅代替現行的命令控制型規制措施,還是應該用環境稅補充現行的命令控制型環境規制措施,兩者具有截然不同的制度效果。

環境稅的制定通常會使得產品的價格提高,產品價格的提高通常基于兩種不同的原因:一是產品的價格由于必要的環境保護技術投資而提高。比如,將產品的生產安排在排污率較低但成本高昂的工廠進行,通常會提高相應產品的價格。由此導致的成本通常并不低,這些相關的成本顯然會抵消環境改善帶來的好處。二是產品價格的提高可能是對“稀缺租”(scarcity rents)的回應。“稀缺租”通常是指排放每一單元污染物的權利的價值。比如,在排污權交易制度中,每一個排污權許可證的價格便是“稀缺租”的反映。“稀缺租”一般會提高產品的價格,產品價格的提高會抵消環境改善帶來的諸多好處。如果環境稅制度導致的這兩種成本超過了環境稅制度對環境品質的改善這一收益,那么此時環境稅制度整體上處于凈損失狀態。

與環境稅制度可以創造“稀缺租”一樣,命令控制型環境規制措施也能夠創造“稀缺租”,雖然命令控制型環境規制措施創造的排污權不得進行市場交易。比如,基于環境保護的需要,政府所規定的產品生產技術通常會要求每一單位產品產出中的污染量必須達到一定的標準――通常不得高于某一數值。此外,政府要求每一生產主體的污染量必須在前一年的基礎上削減90%,那么,此時生產主體除了需要遵守污染物排放的一般標準之外,還必須在上一年的基礎上削減90%的產品產出。顯然,由于政府采取命令控制型環境規制措施,生產者會減少產品的生產數量,產品數量的減少會使產品的價格提高,因此,每個產品的生產成本并未變化。此時,較好的產品價格就是命令控制型環境規制措施所創造的“稀缺租”,這種以超額利潤為表現形式的“稀缺租”被生產者所獲得。

但是,當政府采取不同于命令控制型環境規制措施的環境稅制度時,我們可以說政府獲得了由于

控制污染而帶來的“稀缺租”。與傳統的命令控制型環境規制措施相比,環境稅制度使產品的生產成本提高,因為政府不僅要求生產主體安裝必要的清潔生產設備或從事成本高昂的污染削減行為,而且要求生產主體就剩余的污染物支付一定的環境稅收。通過征收環境稅的方式,政府可以增加財政收入,政府獲得的這種財政收入就是所謂的“稀缺租”。與生產者獲得“稀缺租”不同,政府可以使用這些環境稅收人。比如,政府可以通過削減其他現行的針對生產的稅收來抵消生產者所需要承擔的遞增的生產成本。

針對環境污染行為是采取命令控制型環境規制措施,還是采取環境稅措施,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誰能夠獲得“稀缺租”。在傳統的命令控制型環境規制措施下,私人可以獲得污染控制帶來的“稀缺租”,所以,這使得命令控制型環境規制措施通常容易被商業主體所接受。布坎南(James M.Buchanan)和圖洛克(Tullock)的研究有力地證實了這一點。他們通過研究發現,工業部門比較喜歡污染命令控制型規制措施,但是,對環境稅制度抱有一定的敵意,因為命令控制型環境規制措施使得生產主體獲得了規制帶來的“稀缺租”,而環境稅制度會使得“稀缺租”成為政府財政收入的來源。可見,不管是命令控制型環境規制措施,還是環境稅規制方式,它們都會增加生產者的生產成本,從而增加產品的價格,并導致凈工資的減少。但是,環境稅制度使得政府獲得“稀缺租”,政府可以將這些收入用于降低個人所承擔的所得稅稅率,借此抵消產品價格上漲對個人凈工資構成的負面影響。環境稅不能完全消除勞動力扭曲,但可以緩解勞動力扭曲的程度。所以,環境稅一方面可以改善環境品質,拐一方面可以抵消扭曲性稅收對社會福利構成的負面影響,社會總的福利水平由此得以提高,環境稅實現了“雙重紅利”。

上述有關環境稅的探討是基于假定環境問題并未受到政府的任何規制,但是,針對現有的環境問題已存在諸多環境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對于污染物的排放一般都會做出具體的總量限制。在環境法律法規對污染物的排放有總量限制的情況下,征收環境稅無法保證獲得改善環境這第一重紅利,但可以確保獲得財政收入這一紅利。因為,在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已受到法律法規限制的情況下,環境稅制度不會對環境品質的改善產生任何影響,但是,實施環境稅制度卻可以為政府帶來一定的財政收入,政府可以將這些財政收入用來抵消所得稅等具有扭曲性的稅收。

總之,如果針對未受規制的環境問題,環境稅制度不僅可以改善環境品質,而且可以帶來財政收入,用環境稅收入可以抵消扭曲性稅收,此時的環境稅制度實現了“雙重紅利”。針對污染總量已受到規制的環境問題,環境稅制度無法改善環境的品質,但卻可以為政府帶來財政收入,政府可以將這些財政收入用來抵消扭曲性稅收,從而實現“第二重紅利”。從福利經濟學來看,由于環境稅提高了產品的價格,產品價格的提高可能會導致個人凈工資的減少。如果環境稅帶來的環境收益低于個人凈工資的減少,那么環境稅無法促進社會總福利的增加。

(二)環境稅與環境補貼比較

按照福利經濟學理論,環境稅可以通過兩個途徑來削減污染。第一,可以通過“替代效應”來控制環境污染行為,即激勵生產者用清潔的原材料來代替污染的原材料,這無疑會減少每一單位產出中的污染物總量。第二,可以通過“產品效應”來控制環境污染行為。由于環境稅的征收可以增加污染產品的生產成本,產品生產成本的提高會使產品的價格提高,污染產品較高的價格將會不利于污染產品的生產和消費。但是,環境補貼只能通過第一種途徑來削減污染,而無法通過第二種途徑來削減污染。不僅如此,政府的環境補貼會導致污染產品的生產成本降低,從而鼓勵污染產品的產出逐漸增大,進而不利于環境保護。從福利經濟學角度來看,由于環境稅帶來的財政收入可以用來抵消所得稅等扭曲性稅收,因此,環境稅制度可以增進社會福利。但是,由于政府實施環境補貼的費用主要通過提高所得稅等扭曲性稅收來獲得,因此,環境補貼強化了原有的扭曲性稅收。既然環境稅制度不僅可以改善環境,而且可以提高社會福利,但環境補貼在改善環境的同時卻加劇了扭曲性稅收。所以,環境稅制度比環境補貼制度看似更有助于社會福利的改善。

如果政府所實施的環境補貼制度既補貼控制環境污染的行為,也補貼環境友好產品的消費行為,那么補貼制度一方面會導致產品價格的降低,另一方面因補貼制度需要提高所得稅水平,所得稅的提高會導致個人凈工資水平的降低,而產品價格的降低和個人凈工資的降低會相互抵消。從個人社會福利增加的角度來看,環境補貼制度和環境稅制度對個人社會福利的影響同等。可見,不管是環境稅制度還是環境補貼,都有助于環境的保護,但是,兩者都無法促進社會總福利的增加。因此,不管是從環境保護的角度來看,還是從改善社會福利的效果來看,那些能帶來財政收入并將其用于削減其他環境扭曲性稅收的環境政策與那些花費財政收入或者完全沒有獲得財政收入(如技術規制)的環境政策具有一樣的效果。

此外,有學者認為,只有當污染產品與閑暇產品具有較弱的替代性時,環境稅獲得的收入才有可能大于勞動力供給減少帶來的社會損失。因為,當污染產品和閑暇產品具有較強的替代性時,針對污染產品征稅會使得人們轉向閑暇產品的消費;當污染產品和閑暇產品之間具有較弱的替代性時,針對污染產品的征稅或許不會激勵人們轉向閑暇產品的消費。當人們轉向閑暇產品的消費時,用于生產的整體勞動力供給就會減少。只有政府的稅收同時不利于污染行為和休閑行為時,社會整體的勞動力供給才會增加。因此,只有當污染產品與閑暇產品具有較弱的替代性時,環境稅帶來的社會收益才會大于勞動力供給減少帶來的社會損失,環境稅制度的社會成本才會減少。

總之,從福利經濟學視角來看,環境補貼制度具有跟環境稅制度一樣的功效,兩者都能夠改善環境品質,但都無法保證社會總福利的增加。不管是環境稅制度還是環境補貼制度,都可能導致個人福利的減少。此時,只有環境改善的福利增幅大于個人福利減少的幅度,環境稅制度和環境補貼制度才算真正增加社會的總福利水平。相對于環境稅制度很難獲得政治支持相比,環境補貼制度容易獲得民眾的支持,因為不管是生產者還是消費者,都不會拒絕政府實施的財政補貼政策。此外,從國內外的環境政策來看,具有環境補貼導向的稅收政策在實踐中被廣泛采用。環境稅理論上所具有的特點和實踐中更易采用的特點,無疑對環境稅“雙重紅利”構成了挑戰。

(三)環境稅與財政收入

從環境稅的現有文獻來看,環境稅是否能夠帶來財政收入這一重“紅利”受到學者們的關注。也許環境稅不但能夠改善環境,而且可以帶來財政收入的特點,這是環境稅制度吸引政策制定者的最好理由。圖洛克通常被視為是第一個主張環境稅收入能夠成為潛在財政收入來源的學者。他和其他經濟學家一樣,曾忽視了環境稅中的一個重要事實,即“政府需要財政收入,而針對環境外部性的收費可以作為政府財政收入的來源”。在圖洛克看來,“如果與環境外部性相關的社會成本非常大,那么政府征收環境稅的方式有可能是‘無償’的,即私人部門的經濟規模在政府征收環境稅之后仍有可能會

像先前一樣大或者甚至更大。”圖洛克認為,合理設計的環境稅制度不僅不會對生產主體構成額外的財政負擔,而且還會對生產部門帶來額外的收益。在圖洛克的研究基礎上,特拉(David Terkla)對環境稅制度可能增加財政收入進行了估算。但是,特拉認為的環境稅改革應該保持稅收中性和收入中性,即環境稅既不能改善環境,也不能對稅收體系構成扭曲。

自圖洛克的研究成果發表之后,環境稅制度能夠增加財政收入可以說是學者們倡導環境稅改革的一個重要理由。所以,環境稅制度能否增加財政收入在環境稅的改革議程中占據著重要位置。一個設計良好的環境稅改革可能會帶來環境的改善,也可能會減少其他稅收扭曲。但是,這些結果完全與環境稅能否增加財政收入無關。因為,一種無法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的命令控制型環境規制措施產生的社會福利效果可能與能夠增加政府財政收入和削減所得稅稅收扭曲的環境稅制度具有一樣的社會福利效果,一種能夠減少財政收入的環境管理措施(如通過增加所得稅的方式而實施的環境補貼制度)可能會與能夠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的環境稅制度(如將環境稅帶來的財政收入用于削減所得稅等扭曲性稅收)具有同等的社會福利效果。可見,如果它們的目的都是為了以同樣的方式來影響社會主體的行為方式,那么這兩者具有同等的社會福利效果。所以,如何在兩者之間選擇所考慮的主要因素,這就不是財政收入的問題了,而是哪項政策更容易被制定、監督和執行。為什么說財政收入問題不應成為制度選擇的關鍵呢?雖然說環境稅能夠為政府帶來財政收入,但是,政府以環境稅形式獲取財政收入必須針對具體的社會主體。這樣,環境稅制度無疑會對有些社會主體施加一定的成本,但社會主體所承擔的這些成本并不是免費的個人開支。所以,環境稅制度改革的關鍵不在于環境稅制度能否為政府帶來財政收入,而在于環境稅制度能否對污染性和非污染性生產行為分別進行有效的限制和鼓勵,環境稅的改革應該能夠改變污染性和非污染性生產行為的相對價格。㈣環境稅制度只有有效地改變污染性和非污染性生產行為之間的相對價格,才有可能激勵生產者朝著環境友好型生產方式轉變。

此外,從政治角度來看,強調環境稅的財政收入功能,會使環境稅制度處于一種政治困境之中。一方面正是由于環境稅的財政收入功能,從而使環境稅制度獲得環境政策制定者政治上的好感。但是,過分強調環境稅的財政收入功能,卻使環境稅制度很難獲得民眾對其給予政治支持,民眾素來對政府征收環境稅的財政動機持懷疑態度。其原因有:第一,長期以來,民眾在支持基于市場激勵機制的環境規制措施的同時,也支持傳統的命令控制型環境規制措施。基于經濟激勵機制的環境規制措施往往被視為“獎賞好孩子”,但是,這樣的規制策略同時被認為沒有像命令控制型環境規制措施那樣,可以有效地促使民眾認真地遵守相應的環境法律法規。因為,公眾常常認為傳統的命令控制型環境規制措施比基于市場激勵機制的環境規制措施更加有利于執行和監督,也許這正是由公眾所組成的民間組織極力反對采用環境稅制度的主要原因。第二,雖然環境稅改革能夠促進良性的財政改革在理論上具有吸引力,但是,公眾一般不會相信政府會在增加環境稅的同時,減少其他具有扭曲性的稅收。相反,公眾一般會認為,政府實施環境稅是一種獲得財政收入的策略。當公眾對政府和工業部門存在信任危機時,他們顯然會希望政府所實施的環境保護措施能夠更加集權化、透明化和容易監督。可見,基于公眾的立場,環境稅和其他基于經濟激勵機制的環境規制措施應該是傳統命令控制型環境規制措施的有益補充,但卻無法完全替代傳統的命令控制型環境規制措施。

環境稅制度除了遇到上述政治上的困境之外,有學者甚至認為,環境稅完全是一種政府欺騙公眾的行為。比如,針對近年來學者們討論最多的能源稅,有學者認為政府不應該欺騙公眾,使其認為能源稅具有“雙重紅利”的特性,即能源稅不僅可以通過減少能源的使用從而改善環境品質,而且政府可以將能源稅收入用來削減現有的諸如所得稅等扭曲性稅收,從而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雖然有些國家在采用能源稅的同時,會削減個人所得稅等稅種的稅率,以實現稅制的優化。但是,毋庸置疑,很多國家之所以采取環境稅,是因為政府將其視為政府增加財政收入的手段,政府很少通過立法削減其他具有扭曲性的稅收。政府即使通過立法削減扭曲性的稅收,也很少對這樣的稅收立法進行實際的跟蹤研究。因為,政府一旦要從事這方面的研究,就需要收集相關的信息。由于政府往往避免承擔這樣的責任,因此,能源稅制度是否實現了預期的“雙重紅利”目標便存在疑問。正是疑問所導致的不確定性,使公眾對政府采用能源稅的動機存在懷疑,這無疑阻礙了制定能源稅制度的進程。

四、結語

稅收雖然非常世俗,但是,稅收又是迷人的。稅收之所以迷人,是因為稅收是關于生活的故事。“如果你能夠知道一個人在稅收中的位置,那么你就可以訴說他所有的人生哲理。這是因為稅法包含了生活的核心要素:貪婪、政治、權力、慈善和善良。在稅收法律中我們看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生活本不簡單,所以,稅法勢必較為復雜。稅制的設計“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設計合理,則能促進經濟發展;相反,則可能阻礙經濟發展”。正是由于稅制所具有的復雜性,因此,環境稅的設計除了需要體現環境保護這一目標之外,還需要與社會政策保持一致。

長期以來,人們習慣認為環境稅具有“雙重紅利”功效,即一方面實現環境保護的社會目標,另一方面實現充分就業的社會目標。但是,從公眾社會福利增減的角度來看,環境稅相對于其他環境規制措施所具有的“雙重紅利”便蕩然無存。當然,即使環境稅的“雙重紅利”理論并不存在,為了提高全民環保意識和推動環保產業發展,我們也有探索環境稅作為環境保護手段的必要。在探索環境稅作為環保手段的過程中,我們或許應該謹慎對待環境稅的“雙重紅利”理論。否則,環境稅在現實中會遇到許多意想不到的挫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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