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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保險論文范文1
隨著現代工業的發展.產品責任保險有著突飛猛進的進步。我國尚無產品責任保險法,有關規范產品責任保險的法律主要分散在產品責任法和保險法中,其立法分散,實踐中難以操作。這樣一來.既不能對合法產品經營者進行應有的保護.也不能對假冒偽劣產品的不法炮制者實施有力度的制裁.更不能對消費者給予充分的保護。因此.對我國產品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的缺陷進行完善實踐意義重大。
一、我國產品責任保險法的缺陷
1產品責任法關于產品責任的缺陷
我國尚無統一的產品責任法.其主要分散于《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等法律中。這些法律對產品責任的規定存在以下不足(1)產品范圍界定不明確。現有法律對產品的界定顯得有些混亂,民法通則》未對產品作出任何界定,《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是“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這一概念并未明確產品范圍易讓人產生分歧。(2)產品缺陷標準不清。衡量產品缺陷有兩個標準:不合理危險標準和國家、行業標準,實踐中后者優于前者。但是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產品并不排除其具有危險性,這種缺陷認定標準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規制到產品所具有的潛在危險性。(3)對經營者處罰較輕。根據損害賠償理念.產品責任以補償被害人的實際損失為限。而且,我國沒有設立懲罰性賠償,精神損害賠償也不成熟從而對經營者處罰較輕。因此,有必要從調節利益入手,加大對經營者處罰力度,減少進而制止制假售假的違法行為。
2.保險法關于產品責任保險的缺陷
保險法中對產品責任保險沒有直接規定,僅籠統地規定責任保險的內容。因此,法律對產品責任保險的規定存在諸多不足:(1)未明確保險人的抗辯義務:保險法中未明確規定保險人的抗辯義務.保險人若對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進行抗辯將從本身的利益加以考慮,極少顧及被保險人的利益。因此,對被保險人不利,尤其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責任‘利益發生沖突時,被保險人處于更加不利的地位。(2)未確立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保險實務上,通常不允許第三人直接向保險人要求給付保險賠償金的。為確保第三人利益在一定條件下確立第三人對保險人享有保險賠償金直接給付請求權是產品責任保險法的發展方向。(3)責任保險條款不規范。產品責任保險作為地方性險種在保險責任、索賠事項等方面存在漏洞。
二、完善我國產品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的建議
完善產品責任保險法律制度是經營者轉移其不確定產品風險保障消費者權益不受損害的需要,也是安定社會秩序、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筆者認為:完善產品責任保險法律制度可從以下人手:
1完善產品責任法中有關產品責任的規定
(1)擴大產品的范圍。隨著國際貿易的進一步自由化,為保護廣大消費者權益應對產品“作擴大化解釋是必要的根據需要可考慮以下產品,如初級農產品、電及其他無形工業品、人體組織及血液血液制品等。(2)完善產品缺陷的認定標準。在產品缺陷認定標準的選擇上.確立”不合理危險為基本標準。…不合理危險“如何衡量,實踐中采用生產者制造產品的預期用途標準.即一個合理謹慎的生產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產品的危險時.不會將其投入市場。同時.國家行業標準只能作為方便消費者索賠時的一個輔助標準.絕不能凌駕于不合理危險標準之上。(3)明確嚴格責任原則。現有法律對生產者適用嚴格責任、銷售者適用嚴格責任與過錯責任相結合原則。這顯然不利于充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對銷售者也適用嚴格責任,將更加有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4)確立精神損害賠償和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在產品責任保險中.精神損害應當列入賠償范圍。但基于美國責任保險危機所體現出高額精神損害賠償所造成的困境,我們有必要確定限額。此外,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在彌補受害方的損失之外對加害方判處額外的賠償金。其主要是目的是加大對加害人的懲罰打擊假冒偽劣行為、保護消費者權益。
產品責任保險論文范文2
論文摘要: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保險。法經濟學是用經濟學的方法和理論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學科。從法經濟學的角度對責任保險這一法律制度進行分析,可以考察其產生和發展的合理基礎,從而更加深刻地理解此項制度。
一、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保險,又稱為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法》第50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付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按保險標的的不同,可將其分為雇主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等。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顯然屬于民事責任,后者又包括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兩種。由于違約責任可以通過訂立信用保險合同或保證保險合同來解決,因此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即是侵權責任。
一般認為,1855年英國鐵路乘客保險公司向鐵路部門提供鐵路承運人責任保險,是歷史上首次出現責任保險。1875年,英國又出現了馬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可以看作是汽車第三者責任險的先導。隨著工業生產的不斷進步,責任保險的范圍也不斷增大,其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而如前所述,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對于第三者的侵權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這使得其和侵權法之間產生了沖突。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責任保險使侵權責任社會化。侵權責任本應由侵權行為人來承擔,但責任保險使得侵權行為人(即投保人)的侵權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并通過保險公司這一媒介轉嫁給整個社會來承擔。
2、責任保險使侵權法的損害賠償功能發生變化。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一方面是對受害人的補償,另一方面又是對侵權人的一種懲戒。責任保險雖然使受害人的損失因有了保險公司作后盾而能得到保證,但也使得對侵權人的懲戒變得徒有虛名。
從上述兩個方面出發,很容易產生這樣的疑問:責任保險是否在變相的鼓勵人們放棄謹慎小心的生活態度?其最終結果是否有益于社會?本文將運用法經濟學方法對上述疑問進行回答。
二、法經濟學
法經濟學是用經濟學的方法和理論,主要是運用價格理論,以及運用福利經濟學、公共選擇理論及其他有關實證和規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結構、過程、效果、效率及未來發展的學科。簡單的來說,法經濟學就是用經濟學的方法來對法律問題進行分析的科學。
1、世界上的資源是有限的,而人的欲望則是無限的,這就決定了每個人在進行任何滿足自己某種欲望的行為之前,都會通過理性的思考做出選擇。
2、每個人在進行各種日常生活的行為(感情生活除外)時,都會進行成本和收益的分析,并做出最有效率的選擇。而整個社會在進行某種抉擇之時也會進行成本和收益的分析,做出最有效率的選擇。
科斯在1960年所發表了論文《論社會成本》,被認為是法經濟學研究的里程碑。在該文的開篇,科斯提出,“傳統的(分析)方法總是使得所做決定的性質變得模糊不清。當A給B造成了損害之后,在需要做出判斷時,慣常的思維方式會這樣考慮:我們應當如何抑制A?但這樣的想法是不正確的,因為我們所面臨的問題具有相互性:消除了對B的損害即意味著對A造成了損害。因此,我們應當做出的判斷應該是:是否應允許A損害B,或者說是否應允許B損害A?問題的關鍵在于避免更為嚴重的損害。”這就是法經濟學的思維方式,即以是否具有效率作為判斷法律問題的標準,而非僅僅是以公平和正義作為標準。著名的科斯定理也是由該論文所推出的(科斯并沒有明確提出):只要財產權是明確的,并且其交易成本為零或者很小,則無論財產權的初始狀態為何,市場均衡的最終結果都是有效率的。然而現實之中任何交易的成本都不可能為零,并且交易成本往往都很巨大,人們無法將其忽略。由于實際的交易成本必然為正,對科斯定理反推可得出這樣的結論:最有效率的市場均衡結果必然產生于交易成本最小的情況。因此,最佳的資源配置狀態就是使交易成本最小的配置狀態。科斯認為,法律對于資源配置起著極為重要的最用,因為財產權利的歸屬往往是由法律來設定的。舉例而言,物權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規定了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被無處分權人擅自處分的物的所有權,而之所以如此規定,就是因為這比相反的規定更加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即具有效率。同樣地,“法院也應當了解其判決的經濟后果,并在判決時考慮這些后果”。這就是法經濟學不同于傳統法學的地方,后者往往是以公平正義(即道德標準)為標準,而非以效率為標準。
三、對責任保險制度的經濟分析
假設A是侵權行為人,B是無過錯的受害人,A的行為使B遭受了1000元的損失。在沒有責任保險的情況下,根據侵權法,A應當對B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此時會出現以下三種可能的情況:
1、A有能力承擔1000元的賠償數額。
2、A只能承擔部分賠償數額或完全不能承擔任何數額,但是B卻有能力自己承擔全部損失或A無法承擔的那部分損失。
3、A只能承擔部分賠償數額或完全不能承擔任何數額,同時B也無力自己承擔全部損失或A無法承擔的那部分損失。
在前兩種情況下,A需要全部或部分承擔B的損失,由于這個損失是由A或/和B自己完全承擔的,所以就沒有外部成本產生。此時的社會成本也就相當于A和B之間的私人成本,即只有1000元。
而在第3種情況下,由于A和/或B無法承擔全部的損失,B所遭受的損失無法得到全部補償。這就意味著需要由A和B之外的人來承擔無法被補償的那部分損失,即A和B之間的活動在私人成本之外還產生了外部成本。而此時的社會成本就是上述私人成本和外部成本的總和。對B而言,其所面臨的問題就是該如何使自己的損失得到完全的補償,B獲得補償的途徑的不同就意味著所產生的外部成本的不同,并最終導致社會成本的不同。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考察這個問題:
(1)沒有責任保險制度。但存在政府設立的某種社會救助制度,B就可以依靠該制度獲得補償。但是,這種制度往往都存在于經濟較為發達的社會之中,并且該制度的設立毫無疑問也需要耗費巨額的成本。毫無疑問,此時的社會成本一定會超過1000元。如果不存在政府設立的社會救助制度,那么就只能由B自己來想辦法補償自己的損失了。要么B會無奈的接收現實,并最終無法生存;要么B會通過犯罪來滿足自己對財產的需求。無論是任何一種情形發生,其所產生的外部成本都是巨大的,而最終的社會成本也必然是巨大的。
(2)存在責任保險制度。如果A事先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責任險,那么保險公司就會代替其向B支付賠償金。此時A和B之間的私人成本是1000元,而外部成本為零,因此社會成本是1000元。雖然在A和B之間出現了保險公司這一第三者,但是保險公司僅僅是代替A支付了對B的賠償金而已,其和B之間并沒有任何的其他關系。A和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則是另外一個經濟活動,當然,這項經濟活動同樣要產生成本。但是,這種成本肯定要比由政府建立社會救助制度的成本要小的多。
當然,一個貌似合乎邏輯的推理會在此時產生:在沒有責任保險之前,人們為了避免自己承擔責任,會履行謹慎注意的義務來防止自己的行為可能對他人產生的損害。但是有了責任保險,由于可以讓保險公司承擔責任,人們就會降低自己的注意程度,從而使保險事故的發生更為頻繁,導致社會成本的增加,并將其所帶來的收益抵銷。事實上這種推理忽略了本文之前所提過的一個基本原理,即每個人總會基于理性的分析從而作出對于自己效用最大的選擇。以醫生為例,假設醫生A在其執業過程中的醫療事故率為5件/年,其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了職業責任險。根據上述結論,由于A因為投了保險,那么便會在執業過程中降低自己的注意程度,必然的結果就是醫療事故率增大。這樣一來,至少會出現以下幾種結果:首先,甲會提高對A收取的保險費。由于醫療事故率的增大,如果甲繼續根據5件/年的事故率來收取保險費,則其無法從中獲利。其次,由于醫療事故率的增大,政府部門很可能會因此而吊銷A的醫師執照。再次,很多原本想讓A治療的病人便不會再選擇A,即A的潛在顧客會因為醫療事故率的增大而選擇其他的醫生就醫。無論如何,對A而言降低自己的注意程度都是不利益的,作為理性的人A是不會選擇這種做法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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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保險論文范文3
關鍵詞:雇主責任險;市場;政府
一、引言
雇主責任險是財產保險中的一個重要險種。推廣發展雇主責任險不但可以使自身在遇到意外時免受因巨額賠償而帶來的經濟上的災難,而且使受害者能得到及時的救助。正所謂一舉兩得。然而這么好的一個險種在我國卻難以推廣發展?就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也是以法律強制方式來實施的。我國雇主責任保險開始于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恢復保險以后,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雖已有了顯著的發展,但與西方國家相比仍存在很大的差距。據美國1993年統計數字,美國員工賠償保險的凈保費收入占總財產和責任險保費的13.8%,而中國2003年總責任保險保費收入僅占全國財產保險總保費的4%,從而推之雇主責任保險的保費收入還不及4%。
我國雇主責任保險發展緩慢的最主要原因是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特別是有關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方面的規定缺乏力度。我國沒有專門的雇主責任法,勞動法僅適用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有、集體企業,而大量的非公有制企業雇員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造成保險人在經營雇主責任保險時,一般只能以民法為法律基礎,以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雇傭合同作為法律依據。更沒有員工賠償法方面的相關規定,而美國在1908年就已經出臺了第一部《員工賠償法》。加之,各企業雇傭合同條文不夠完善、規范,彼此之間差異較大,賠償標準也不統一,進而也不利于雇主責任保險的經營和發展。
當雇員在工作期間發生意外事故,通常都會與雇主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雙方都需要花費大量精力來弄清事實,確定賠償方案。如果賠償方案得不到雇員或雇員家屬的認可,就可能會造成不必要的糾紛,甚至由于一個案件得不到妥善的處理而影響整個生產活動,這個時候如果投保了雇主責任險則可以把一切麻煩交給保險公司了。另外投保雇主責任險還可以緩解政府財政壓力,把原先很大一部分靠政府分擔的責任通過商業保險轉嫁給保險公司。另一方面又可保障工人的工作安全、生活安定,保證企業全心全力投入到生產建設領域。
那么聽起來這么好的一個保險為什么得不到很好的發展?在一些煤礦發展重地比如山西,雇主責任險發展可謂舉步維艱。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這一現象?在發展雇主責任險的過程中政府該如何發展其作用?論文從煤礦業入手,力圖通過對這些問題的研究為開發煤礦雇主責任險找到突破口,使得這一險種能在最需要它的地方發揮應有的作用。從而為政府減輕財政壓力,保障工人生命安全,生活安定。
二、雇主責任險在山西煤礦業的發展現狀及原因
有這么一則事例:從臨汾到介休,越野車在山路上一路顛簸,山西省保監局的孟處長給記者講了個真實的故事:今年初,介休金三坡煤礦發生事故,有20多位礦工遇難。當保險公司的人到達現場時,愁腸百結的縣長像等到了大救星,可當他得知僅有1名礦工買了保險后,頓時頹然無語。同行的山西臨汾人保業務經理小賈告訴記者,僅這條路兩邊的山溝里,就有大小百余座煤礦。“現在的煤礦企業保險意識薄弱,投保意愿不足,去推銷保險,路難走不算什么,關鍵是‘臉難看,話難聽’。”大型國有煤礦的安全狀況好,事故率低,這些企業認為自己能夠解決安全問題,對商業保險的依賴性不高。鄉鎮煤礦的采煤工藝落后,風險集中,但受利益驅動,承包者不愿意額外增加對礦工的安全投入。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企業索賠時,必須向保險公司出具政府有關部門的事故證明,這就暴露了事故,并因此受重罰,所以礦主們更愿意私了。
由此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雇主責任險在山西各個煤礦里發展的狀況了。也可以清楚的了解產生這些狀況的原因了。首先,從保險意識談起,煤礦一般都設在一些相對落后的邊遠地區,來礦上打工的相對來說文化程度較低,他們甚至連什么是保險都說不清,更別談為自己買份保險來保障自己了。而大多數礦主眼睛里看到的只是利益,不會去花這個錢甚至可以說不敢去花這個錢,吃力不討好的事是沒有人會做的,他們認為只要為工人上了工傷保險就沒事了。工傷保險無疑成了阻礙雇主責任險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第二,從保險公司談起,由于雇主責任險保費較低,而出事率卻極高,相對于其他保險產品,可以得到的利益就少了。所以誰也不愿在這么燙手的山芋上下工夫。再則保險公司在提供保險產品時,產品單一,并沒有有效區分不同的風險種類,不能滿足不同煤礦不同地質結構的要求,不能滿足不同規模、不同安全條件的煤礦企業的要求,也不能滿足不同群體的不同保障需求的要求。其結果是產品供應和市場需求難以吻合,市場需求得不到滿足。第三,從政府的角度看,政府各部門之間往往缺乏有效的聯系,對保險業監管不力,對其發展難以提供有力的支持,在責任事故發生后自然成了主要的事故承擔者,面臨著巨大的財政壓力,社會管理風險難以有效轉移。這就形成了惡性循環,結果使得政府發喪,雇主責任險也難以發展。
三、發展煤礦雇主責任險需要政府與市場“雙輪驅動”
雖然發展煤礦雇主責任險離不開政府的支持,但煤礦雇主責任險的經營仍需要以市場機制和商業化運行為主。如果單純依靠政府,責任事故發生后的財政壓力仍然很重,政府會面臨較大的風險,目前存在的“業主發財,政府發喪”的局面仍無法改變,政府的社會管理風險難以有效轉移。因此,煤礦雇主責任險不能純粹運用社會保險的方式經營,而只能根據其強制性商業保險的性質來選擇其經營模式。
運用市場機制來發展煤礦雇主責任保險是保險業市場化取向改革的要求。通過市場機制,可以適應煤礦企業保險市場分化和保險需求多樣化的要求,使保險產品更加貼近市場,更加人性化,保險服務更有針對性。通過市場機制,可以充分發揮保險的作用。應利用費率杠桿,激勵煤礦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利用保險的防災防損功能,有重點、有針對性地強化企業的安全監督檢查,消除安全隱患;利用保險的風險管控專業優勢,吸納相關部分的人才優勢,通過風險監測,事故調查等,發現問題,堵塞漏洞,提供風險顧問型的服務;利用市場規律和商業手段,探索保險與安全生產的結合點,促進保險在安全生產方面發揮其獨特的作用。
利用市場和政府“雙輪驅動”推動煤礦雇主責任險發展,關鍵是要掌握相關各部門之間的關注點,尋找結合點,通過體制創新,構造相應的機制,充分發揮市場與政府的各自優勢,形成合力。尋找結合點,應考慮以下因素:一是有利于地方政府在負責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發揮主導作用,有利于妥善處理事故,減輕政府壓力;有利于地方政府對煤炭安全生產的管理,充分發揮保險業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利用保險服務于地方經濟建設。二是能夠調動煤炭管理局等相關部門的積極性,加強《煤炭法》等法規中的關于建立井下職工意外傷害保險制度的執行力度。三是有利于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事故的預防工作。使保險融入企業的管理活動之中,不僅發揮事后有補償,還可發揮事前預防作用。真正為煤礦經營者分擔風險。四是有利于促進煤礦雇主責任險產品和服務的創新,適應市場的變化,滿足市場的需求。
鑒于此,結合山西煤礦雇主責任險的開展情況,可以采取兩種方案:一是由煤炭管理或安全生產部門組成專門的保險公司,利用其行業優勢,為商業保險公司進行。其優點是簡便、易于操作;不足是無法真正有效地調動公司進行產品創新和服務創新的積極性,同時容易導致公司之間的惡性競爭,目前經營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仍難徹底解決;二是設立專門的煤炭行業政策性保險公司。其優點是可以對全省煤礦企業的保險進行統籌規劃,以一種全新的機制實現市場功能和政府作用的結合,有利于政府對保險的利用,有利于地方經濟的發展,并探索出一條推動責任險發展的新路。
四、結論
發展雇主責任險可以緩解政府財政壓力,把原先很大一部分靠政府分擔的責任通過商業保險轉嫁給保險公司。另一方面又可保障工人的工作安全、生活安定,保證企業全心全力投入到生產建設領域。更為礦主解除了發生礦難后的處理問題。也有利與保險公司從中獲利。可以說是一舉多得的好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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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保險論文范文4
關鍵詞:學校;體育場館;責任保險;困境;出路
學校體育場館作為一個公共場所對社會開放是件利國利民的好事,但是同時也存在公共安全問題,一旦發生事故,學校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面臨著對他方的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體育場館責任險作為替代學校體育場館承擔對鍛煉者傷害事故經濟賠償責任的一種嶄新方式,對減輕學校體育場館經濟賠償壓力、維護場館正常秩序、緩解鍛煉者的后顧之憂等都發揮著重要作用。而場館責任保險作為轉移風險的手段之一并不為很多人了解,它的發展也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約。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引入保險機制可以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增加學校體育場館的抗風險能力,從而保障場館正常教學和開放的秩序,維護鍛煉者的利益,為學校體育場館解決后顧之憂。體育場館責任保險是承保場館使用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訴訟費用,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后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而支付必要、合理費用的一種險別[1]。這是為意外風險事故的發生做好充分的經濟應對準備,運用合理的手段和成本轉嫁高額責任賠償風險的一種全新思路。
1我國場館責任保險發展的特點
1.1場館責任險發展范圍窄,速度緩慢
在國際上,責任保險是一類獨立的保險業務,它通常被并入非壽險的范圍而與財產險并列,它的經營有著一些自己獨特的規律,能夠獨立成體系的開展業務,有著龐大的業務來源[2]。我國雖然改革開放以來責任保險得到了一定的發展,但還遠遠低于責任險發達國家,離國際平均水平也有很大的差距。2006年,太平保險公司在全國進行學校運動場館責任保險進行試點,但是只針對全國所有試點開放場館的學校提供保險保障,而在未進行試點開放的學校,并沒有實施場館責任險,因此,其發展的范圍非常窄。劉婧對北京市學校體育場館責任險的現狀進行了調查,有97%的學校體育場館沒有購買場館責任險,有一半以上的場館管理者對場館責任險根本不知道[3]。太原體育局稽查隊對部分游泳場館對場館責任險辦理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游泳館方面對場館責任保險知之甚少,有的甚至根本沒有聽說過。可見,我國體育場館責任險,尤其是學校體育場館責任險要想發展,還要有一個非常緩慢的過程。
1.2場館責任險具有豐富的市場,發展潛力巨大
目前在我國,場館責任保險屬于新興險種,還沒有形成一個獨立的市場體系,在整個保險業中所占比重不大。但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法制化進程的加快,人們保險意識和維權意識的增強,必然存在巨大的場館責任險發展的需求空間。我國場館責任險的發展的現狀一方面表明了此險種的不發達,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此險種的巨大市場潛力,是保險業務中新的經濟增長點。場館責任險作為健全責任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為責任保險市場增添了新的力量,對于責任保險乃至整個保險業的發展也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2學校體育場館責任保險發展的困境
2.1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低,影響了學校體育場館責任險的發展
經濟發展水平對責任保險發展的影響是不容忽視的。從某種意義上講,保險產品屬于奢侈品,對保險產品的需求必須建立在一定的經濟發展水平上,它發展的每一個階段都與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緊密相關,有什么樣的經濟條件就有什么樣的保險。在保險業發達的國家,責任保險在整個財產保險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就國際平均水平來說,責任保險占到整個財產保險業務的10%左右,在發達國家責任保險更是占到財產保險業務的20%以上,歐洲國家一般達到30%-40%。西方國家保險發展的歷史證明責任保險是保險發展到一定階段才會出現的產物,是法律制度完善和保險業對社會影響進一步加深的結果[4]。我國目前經濟還不發達,還屬于發展中國家,其經濟水平直接對保險產品的需求產生了較大影響,制約了學校體育場館責任保險的發展。
2.2政府政策支持不到位,學校體育場館責任險缺乏有效的推動機制
場館責任保險最積極的社會意義是能將被保險人的民事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人,使得在責任事故中受害方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護,為無辜受害者提供利益保障的特點。而有關政府部門因缺乏對場館責任保險的認識,缺乏政策上的支持。直到2004年5月新的道路交通法頒布后,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才成為法定保險,而其他大多數的責任險還是在任其發展。保險公司以及社會公眾也一直強烈呼吁,建議早日將一些服務國民經濟全局的責任保險定為法定保險,充分發揮其應有的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
2.3法制化程度相對落后,學校體育場館責任險法律依據不足
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學校體育場館責任保險完善和發展的基礎,只有健全完備的法律制度,才會使追究責任方的賠償責任更加具有操作性,為受害者提供一種全面的賠償標準和較高的保障水平。目前,我國在責任險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夠細化,社會生活的許多領域還沒有相關立法,造成實際生活中許多損害責任認定不清,導致許多責任保險的開展尚不具備必要的法制條件。《保險法》這樣一部專門針對保險領域進行規制的法律也沒有對責任保險這一塊作詳細的說明。我國民法長期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這一原則使受害者在索賠訴訟中處于不利地位,難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利益,這一難題也致使投保人對投保責任保險的動力不足。另外,由于政府缺乏相應的政策支持,執法的監督力度不夠,導致許多法律法規形同虛設[5]。因此,對于所有責任保險而言,責任風險方面的法律制度越完善,責任保險的市場需求越大。
2.4鍛煉者缺乏法律知識,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不強
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有所增強,但是維權、索賠意識還很模糊,有待提高。首先,由于參加體育鍛煉者受教育程度參差不齊,法律知識欠缺,不懂得通過司法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不能及時、有效的獲取證據,導致權利喪失,不能維護自己合法的權益。其次,由于我國法律缺乏對被告的保護,個人通過法院向企業索賠,在法律訴訟中法律主體不對等,在舉證等方面困難重重,不容易得到賠償,為了盡快得到賠償甚至愿意與致害人私了,往往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因此,整體來看,鍛煉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仍有待加強。
2.5學校體育場館方面風險意識淡薄,投保積極性不高
一些學校體育場館的管理者和經營者的保險意識存在著一定的偏差或誤區,沒有認識到場館責任風險的普遍性,沒有對場館責任風險事故發生頻率和損失程度進行科學的估測,總以為風險是小概率事件,對風險總抱有僥幸心理。對場館責任險認識不足,加之保險公司對場館責任險的宣傳力度、廣度、深度不夠,以及政府方面的政策支持不夠,從而使場館經營者購買場館責任險的動機不足,這制約了體育場館管理者和經營者對學校體育場館責任保險的需求。
2.6學校體育場館責任保險經營技術落后,缺乏專業技術人才
場館責任保險與傳統的財產保險相比,不僅復雜,而且在技術、財務核算、管理上對保險公司的要求較高,對于長期從事傳統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由于自身的技術條件落后,經營思路的局限,缺乏開辦場館責任保險的經驗,因此在設計產品時無法將所有風險都考慮在內。另外,在處理學校場館責任險方面糾紛的賠付問題時,往往需要體育、保險還有法律知識的綜合運用,需要兼通體育、法律的專業人才,缺乏任何一種技能知識,都會造成糾紛處理和保險賠付的延誤。而目前,保險公司缺乏兼通體育、法學、保險的專業人才,這是制約保險公司推廣場館責任保險的重要障礙。
2.7學校體育場館責任險有效供給不足,保險公司缺乏主觀發展動力
我國責任保險整體表現為供給不足、發展滯后。到目前為止,責任保險尚未成為一個獨立的市場體系,在受相關法律法規等客觀影響的同時,在實際經營中保險公司主觀發展動力不強[6]。一方面,學校場館責任保險在技術、管理上對保險公司的要求較高,加上學校方面的積極性不高,鍛煉者對責任保險的不了解,導致學校體育場館責任險的有效需求不足,因此,保險公司不愿意花大力氣在學校體育場館責任險上。另一方面,學校體育場館責任保險自身的復雜性和特殊性,不僅開辦時間短,所占比例小,而且責任保險標的分散,保費低廉,在國內的經營還不夠成熟,潛在風險較大。保險公司作為一個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多把場館責任保險當成是一種很麻煩的險種,對于涉足這一市場一直持審慎的態度。這就導致了學校體育場館責任保險產品開發速度相對較慢,發展動力不足,創新力度不夠。
3發展學校體育場館責任險的出路
3.1政府層面:積極推行學校體育場館責任險政策
發展學校場館責任保險,政府部門應發揮積極主導作用,把引導和推動場館責任險作為地方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有關政府部門應提高對場館責任保險的認識,給予扶持,妥善解決存在的問題。盡快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規,將學校體育場館是否投保了場館責任險與是否具備消防安全設施一樣,作為經營許可的安全條款寫進法律,實行場館責任險強制保險。將學校體育場館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的具體額度予以細化,以保證發生公眾安全事件時有法可依,為促進場館責任保險的推行與發展提供依據。另外,相關部門還需要頒布相應的可操作性強的實施條例或細則,加強對學校場館責任保險業務操作的規范、指導、檢查和對違規行為的懲處等。在實施的具體過程中,先行通過推廣幾個試點,確定幾家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實行統一的條款及費率。對關系到社會大眾的學校體育場館進行強制保險,或者在稅收等方面對其提供優惠便利條件。同時政府部門加強對各保險公司的監管,確保保險公司依法合理經營,防范風險,為我國學校體育場館責任保險的發展創造寬松和有利的社會環境,以促進我國場館責任保險持續健康快速發展[7]。政府監管部門必須轉變監管思維,更新監管手段,努力改進保險監管方式和手段,降低監管成本和提高監管的效率,提高保險監管水平,為保險參與者提供更好的服務[8]。
3.2學校層面:樹立社會責任感和保險意識
社會責任感是社會個體對于自身社會責任履行程度和成果的判斷、總結的心理過程,從這一角度出發,社會責任感帶有一定的主觀性,體現為責任主體的主觀意識和反映[9]。作為學校體育場館,必須加強其社會責任感,這不僅關系到鍛煉者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健康,也關系到鍛煉者的體育鍛煉質量和場館的正常運作。學校體育場館的社會責任感包含兩個方面:(1)場館的對外開放運行要安全順利;(2)場館為鍛煉者提供優質的服務和優化的鍛煉項目。因此,學校體育場館管理者和經營者必須強化社會責任感,提高對場館責任風險的認識與重視,加深對場館責任險的認知,積極投保。保險意識是指客戶對保險商品的認知程度,它通常包括人們對保險商品的需求程度,購買動機,消費偏好,及選擇標準等一系列心理活動過程[10]。保險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產品特性又加重了人們對保險的生疏,是無形的服務產品,是購買后才能看到利益。就學校和場館的經營者來說,一定要從傳統的思維模式中走出來,對學校體育場館所應承擔的風險及其風險的程度要有較為合理的認識和評估,不要存在僥幸心理,只有自己勇敢的去擔當風險,才會有保險意識。要能在防范風險的諸多方法中注意和選擇保險,意識到保險防范和轉嫁風險的意義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才會激發保險的購買欲望和動機[11]。
3.3保險公司:從多方位積極推行學校體育場館責任險
學校體育場館責任險在推行的過程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是管理者不認同,而且保險公司對責任保險的宣傳重視程度不夠,導致全社會對場館責任險缺乏必要認識和理解,更談不上利用場館責任險規避場館風險和個人風險。因此,在推行的過程中保險公司應加大場館責任險的宣傳力度,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來宣傳學校場館責任險。站在提高場館抗風險能力的角度,讓學校場館管理者認識到責任保險對保障其生產經營的穩定性的重要性和投保責任保險的必要性,幫助他們分析其面臨的風險,提高場館責任險的認知和接受程度,利用真實的事例和具體的數據宣傳強化場館管理者的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激發場館管理者對這一險種的需要,調動其投保的自覺性和積極性。同時,保險公司再整合其他行業和相關部門的力量,面向全社會進行場館責任保險的基礎性宣傳如政府相關部門、相關行業如公安部門、新聞媒體等,以達到共同推廣責任險的目的。保險公司要高度重視場館責任險保險服務質量,減少環節,簡化程序,采取有效措施改進保險服務方式,努力為客戶提供優質高效的保險服務,增強學校體育場館對保險的信賴和認可程度。保險公司還應主動做好學校體育場館災前風險管理和提示,強化保險防災防損的重要功能。在體育場館風險事件的處理過程中,保險公司的責任不僅是事后理賠,而是通過事前的監督工作,防止風險事件的發生或者降低損失程度,也是保險公司的重要工作。保險公司應從最初簡單的為學校體育場館提供理賠服務逐步向多方面的風險管理轉變,通過向學校體育場館提供咨詢、技術、資金等一系列和全方位的服務,使防災防損成為一種制度化、科學性的管理工作,強化了體育場館的風險意識和投保意愿[12]。產品創新是保險行業競爭的核心。我國體育保險的供給長期以來遠遠滯后于中國體育事業的發展,在這樣的背景下,國內第一家專業體育保險經紀公司中體保險在2004年應運而生。幾年來,該公司利用自身體育行業的背景優勢,努力開發滿足各個運動組織和運動人群的體育保險產品,從而使我國體育保險產品的稀缺現象開始逐步得到改變。目前國內還比較缺乏專門針對體育場館的責任險產品,場館責任險承保責任較單一,很難有效滿足場館經營管理者的實際需求。在新產品的研發過程中,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注重場館責任險的研究和推廣,為被保險人提供更全面的風險保障,從而使得產品體系更為完整,更能滿足體育運動管理者和經營者的實際需求,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更多更全面的風險管理手段[13]。
4小結
學校體育場館責任險是維護學校體育場館正常秩序的必要條件,是減輕鍛煉者后顧之憂的有效途徑,也是健全責任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但目前,我國學校購買場館責任險的情況很不理想,它的發展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約。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法制建設的完善,相信通過政府部門、學校和保險行業以及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學校體育場館責任保險發展出路和前景將更加廣闊。責任保險一定能夠做大做強,發揮其強大的社會管理功能,為我國經濟建設做出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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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保險論文范文5
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美國經濟陷入“滯脹”,表現之一就是企業的景況不佳,因此,企業希望聘請收費較低的會計公司,以求節省審計費用,一些企業還以廣告的形式對此意向進行公開宣傳。與此同時,美國會計公司之間的競爭也加劇,一些會計公司采用了不正當的手段(包括低價競爭)招攬審計業務。這種情況引起了相關管理部門的憂慮,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和美國司法部于1977年開始調查審計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調查一直持續到1981年。這期間,美國參議院的司法委員會、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以及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在其報告中對會計公司采用“低價進入式審計定價策略”(“low-balling”)提出公開批評,認為它損害了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并號召會計理論界對這一定價策略進行研究,為制定相關監管措施提供理論依據。在政府有關部門和AICPA的推動下,美國會計理論界開始關注注冊會計師審計收費問題。
進入八十年代以后,針對會計公司和注冊會計師的訴訟案件數量顯著增加,如“六大”會計公司(現為五大)1990年的賠償費和訴訟費約占其總收入的7%,1991年增加到9%,總額高達4.77億美元,1993年則迅速上升到19.4%,金額之大,增長速度之快,令人咋舌。1991年,整個會計職業界面臨著高達300億美元的損失賠償要求。從責任保險金來看,據AICPA1994年的調查,1985年以來,“六大”會計公司的責任保險費增加了約6倍,而其他會計公司的責任保險費增加了3倍。由于必須支付高額的保險費用以防止和減少訴訟失敗時的損失,這些被調查的會計公司中有40%陷入“無利經營”的境地。訴訟案件的不斷增加也使美國會計理論界對其原因的探討不斷深化,眼光逐漸從審計收費以外投向審計收費本身,審計收費作為委托人與注冊會計師之間重要的經濟聯系,不再被看作研究的前提,而被當作研究的主要對象。探討審計收費對注冊會計師獨立性的影響,由此逐漸成為理論研究的熱門話題。
二、注冊會計師審計收費的構成及其主要影響因素
美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收費一般由三部分構成。一是產品費用,即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出具審計報告所需要的費用;二是預期損失費用,包括訴訟損失和恢復名譽的潛在成本等;三是會計公司的正常利潤。影響審計收費的主要因素如下:
(一)影響產品費用的因素
產品費用的多少隨委托人的特征而定,一般取決于委托人規模的大小、業務的性質和復雜程度、總體財務狀況、內部控制的強弱。對較小的會計公司而言,產品費用受委托人特征的影響程度要大于那些財力雄厚的大會計公司。
1.委托人的規模。衡量委托人規模的指標一般是其總收入和總資產。委托人的規模越大,其經濟業務和會計事項也越多,其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水平也可能越高,相應地注冊會計師就需要擴大審計測試的范圍,增加審計時間;同時,注冊會計師所面臨的審計調整事項也越多,因此,委托人的規模越大,審計收費也就越高。
2.總體財務狀況。財務狀況越差,需要的審計證據越多,審計測試的范圍越大,相應地需要更多的時間和費用。另外,財務狀況較差的委托人更可能粉飾財務報表,提供虛假的會計信息,這會加大審計的難度,審計費用也會越多。
3.內部控制的強弱。注冊會計師審計是基于內部控制評價的抽樣審計,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能使注冊會計師評價較低的控制風險,減少實質性測試的程序和范圍,減少審計時間,降低審計費用。另外,較強的內部控制本身就有助于注冊會計師提高工作效率,減少審計費用。
(二)影響預期損失費用的因素
產品責任保險論文范文6
內容簡介:保險成為我國增長最快的行業,消防與保險都是以危險為存在前提的,由于沒能形成有效的良性互動,社會消防安全環境改善極為緩慢。為緩解這一矛盾,本文提出征收消防稅、開發新險種、真正行使防災防損職能,扶植發展火災保險公估人和相互聯動等五個方面的設想,希望通過這些途徑來實現保險推動消防工作發展。
關鍵詞:保險、消防、防災防損
危險與安全是人類社會發展進程中一個永恒的話題,保險與消防是現代社會預防和減少危險損害主要的社會化防災機制,危險是保險與消防存在發展的前提,商業保險通過危險財務轉移獲取商業利潤,消防通過危險控制管理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危險發生,都是為了保護生命、財產安全。可是當前社會消防安全環境的改善卻遠遠滯后于保險業的發展步伐,未能形成良性互動機制。據統計,全國保費年收入1980年的64億元到2002年入3053億元,人均保費(保險密度)237.6元,保費收入占GDP的比例(保險深度)為3%;其中財產險保費收入778.3億元,保險公司總資產從2000年的3373.9億元,僅兩年就達到了6494.1億元。保險業成為增長最快的行業,獲取得了最大的利潤。
同樣作為危險管理手段,保險與消防如何形成良性互動,均衡發展,特別是如何推動消防安全工作發展,成為人們非常關注的焦點。本文認為,要通過以下五個方面的途徑來實現。
一、國家應當征收消防稅,為消防工作提供資金支持
目前,我國消防經費完全由國家和地方政府預算撥款,政府負擔很重,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消防隊伍建設等嚴重滯后于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步伐,這已成為不爭的現實,缺少經費是根本原因之一。而德國、英國、澳大利亞等許多發達國家除了政府撥款外,都向保險企業和個人征收消防稅,消防經費充足,社會消防安全保障程度很高。
作為朝陽產業,我國保險市場潛力巨大,按照現行稅法,國家在稅收方面給予了保險企業的各種優惠,對保險業主要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兩大稅種,同時征收城市維護稅、印花稅等小稅種,并不征收消防稅。“洋保險”即將以雄厚的資金實力、先進的經營理念、管理經驗、技術手段和運作方全面進入我國市場,可以預見:“洋保險”不但會搶占保險市場份額,還將獲得高額利潤。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如果按照目前的財政稅收政策,這些利潤很大程度上是在消防等部門危險控制管理下取得的,實質上是“洋保險”利用國家財政資金經營風險獲得的,這種結果對國家、對內資保險企業都是不公平的,對整天忙于防火滅火,時刻與危險戰斗的消防部門來說,更是無法接受的。
我國應當調整稅收政策,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向商業保險企業征收消防稅,稅收收入專門用于補充消防經費。方法之一可以根據保險企業固定資產增長迅猛的實際,將消防稅作為固定資產稅種之一,加以征收。辦法之二是改革目前國家實行的33%的單一企業所得稅率,進一步細化所得稅率,統一中外保險企業稅率,征收保險企業所得稅,其中包含消防稅或者消防附加稅。方法之三是對火災保險險種收入征收消防稅(屬于營業稅稅種),適用單獨的稅率。通過上述辦法,完全能夠逐步解決國家消防經費的困窘。
二、商業保險企業要進行產品創新,實現保險產品保障無縫隙。版權所有
產品創新是推進、培育和繁榮保險市場的一項重要工作。在保險產品創新過程中,要牢牢把握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這個核心,針對消防工作的重點,開發新的火災險種。
我國目前舉辦的財產保險是傳統的火災保險及其附加險組成的綜合保險,把火災及火災以外的風險直接列入保險基本責任范圍。也可以考慮設立單獨的火災保險險種,將火災以外的機器損壞險、營業中斷險、第三者責任險、水漬險等危險列為火災保險的附加險,保險責任雖然相差無多,但在險種經營上會更靈活,投保人可針對自己需要選擇保險產品。
在西方國家公眾責任險已經成為企業、個人乃至政府部門都不可缺少的危險保障工具和各國保險企業的主要業務種類,很多國家對責任保險推行強制保險制度,如:汽車責任保險。但在我國,公眾責任險特別是場所公眾責任險發展緩慢,很多公眾聚集場所消防條件簡陋,所有者或者經營管理者不投保或者不愿投保,一旦發生火災,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失,往往無力賠償,受害人權益得不到保護,不但影響社會穩定,也大大加重政府災害救濟的負擔。近幾年來發生的新疆克拉瑪依友誼宮、河南天堂歌舞廳、焦作上,北京藍極速網吧等特大火災事故,足以為戒。
為減少火災的危害,國家要鼓勵境內外投資者成立專門的火災保險公司,專門經營火災保險、公眾責任險等保險業務。應當開發新的場所責任險種,如:公眾聚集場所火災責任險、娛樂活動火災公眾責任險、展覽會火災公眾責任險等險種。同時,針對公眾聚集場所傷亡大、賠償難、變動頻繁等特點,在公眾聚集場所火災責任保險實行強制保險,根據《保險法》第十一條二款,建議在修改《消防法》時明文規定。
三、商業保險企業要充分發揮防災防損的職能
在《保險法》和《財產保險合同》都有防災防損的規定,不僅是保險的職能,也是保險企業的產品。隨著保險業的發展,防災防損職能在保險中體現得越來越突出,以至于國外許多企業購買保險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想從保險公司獲得有關災害事故的專業指導。
政府和消防部門提供的是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而保險企業作為營利性機構,不能單純依靠政府和消防部門,必須認真開展防災防損工作,防災防損做得好,其利潤就會增加,這是顯而易見的。特別是入世后,“洋保險”進入中國市場的沖擊不可低估,保險企業不具備與洋保險拚費率的實力,這必然迫使我國的保險業注重完善和充分發揮保險的防災功能,才能與國外的保險公司競爭,也有利于全社會進一步樹立預防為主的消防安全觀念。
但是,近幾年,一些保險企業不認真開展防災防損工作的現象越來越普遍,例如:不考慮企業消防安全狀況,只要交錢就承保;防災費用于消防裝備和宣傳方面投資逐年減少,甚至有的地方不投入的現象時常出現。保險企業要克服“重保費、輕消防”錯誤觀念,主動開展防災防損工作,重點要積極開展做好以下幾項:
首先,要積極參加社會消防工作,加強與消防部門的聯系。主動參加或者組織各類消防宣傳活動,將防災防損費用真正用于消防,補助消防安全教育、投資消防裝備和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資助防火科技研究。
其次,要認真進行防災檢查,參與搶險救援。對被保險人要經常進行防災防損檢查,不斷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提出整改建議,減少不安全隱患提高被保險人和投保人的消防安全意識,幫助其克服“重保險、輕消防”錯誤觀念;在火災事故發生時,要與消防部門一起組織搶救財產,提高便利,防止災害損失進一步擴大。
第三,要將防災防損真正貫穿于整個保險經營活動。在保險條款的設計上,要明確被保險人的防災防損義務;在保險費率的擬定上,根據保險標的消防安全狀況,實行區別對待、浮動費率;承保前要對保險標的進行全面的消防安全檢查。
四、保險監管和消防部門要共同扶植發展保險公估人。
隨著保險業的發展,保險公估人作為保險輔助服務機構,將越來越發揮很大作用,從保險業健康發展出發,保險監管部門要鼓勵火災保險公估人的發展。在消防工作改革過程中,消防部門也可以委托火災保險公估人實施火災原因調查、損失統計、計算等工作。火災保險公估人也可受保險企業委托保險標的消防安全狀況進行風險評估,火災理賠,參與保險企業的防災防損工作。
在這方面,國外有許多成功的經驗可以借鑒,如美國的損失管理服務公司(INALossControlServices,Inc.)的主要業務就是提供包括火災在內的危險管理咨詢,依據自身在危險控制方面的專業優勢,對企業做出深入的調查,估測存在的潛在危險,提出評價和改進意見,或者設計新的方案。美國還有一家名為FM(FactoryMutual)的防災科研咨詢機構,擁有2000多名技術和科研人員,擁有全球最大的火災試驗館和設備齊全的檢測中心,用來為美國三大工業保險公司和投保企業提供咨詢服務,只有通過FM的標準,才可在三大保險公司投保,享受低費率、高賠付的好處。目前,隨著通用、摩托羅拉等大公司來華建廠,FM的業務已經延伸到中國。這種立足于主動預防災害事故的保險機制,非常值得學習和借鑒。
五、相互聯動、信息共享版權所有
對參加投保的企業,保險企業要建立資料庫,并與消防部門建立信息資源共享,消防部門在消防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投保企業存在火災隱患,要及時通知保險企業。保險企業在防災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因素,也要及時報告消防部門。消防部門通過行政執法,保險企業通過合同約束、費率調整等手段,共同督促企業整改隱患,從而達到減少火災危害的目的。
消防部門要改革目前火災損失計算和統計方法,制定科學、準確的火災損失計算標準,既方便當事人主張財產權利,又便于開展保險企業理賠。同時,要將火災情況與保險企業共享,便于保險企業對火災事故發生的原因、損失進行分析、研究,科學計算保險費率,減少保險企業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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