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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源管理條例范文1
盡管有比較嚴格的飲用水水質標準,我國的飲用水安全問題仍然日益突出。近年來我國多所城市頻現水污染事件,使得我國飲用水安全現狀堪憂。2012年12月31日7時40分,位于山西長治市的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輸送管破裂導致苯胺泄漏,污染物沿河流入河北、河南境內致漳河流域水源受到污染。事故造成山西沿途80公里河道禁止人、畜飲用自來水,河北邯鄲市區大面積停水。2014年4月10日,甘肅省蘭州市發生了自來水苯含量超標事件。經蘭州市威立雅水務公司監測顯示,出廠水苯含量已超出我國衛生部頒布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的限值10微克/升。4月11日下午16時,蘭州市政府通告:蘭州市自來水苯含量超出國家限制標準,未來24小時內不宜飲用自來水。此外,上海、江蘇、廣西等地也發生了水污染事件,廣大居民的飲用水安全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而從我國目前水資源水質現狀來看,由于大量的工業廢水、城市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含毒廢棄物的污染,作為供水水源的江、河、湖泊、水庫的水質均已經出現不同程度的污染。根據《2013年中國水資源公報》的數據統計,全年度對河流水質,湖泊水質,水庫水質的檢測結果顯示為:(一)在接受檢測的全國20.8萬km的河流水源中,Ⅰ類水河長占評價河長的4.8%,Ⅱ類水河長占42.5%,Ⅲ類水河長占21.3%,Ⅳ類水河長占10.8%,Ⅴ類水河長占5.7%,劣Ⅴ類水河長占14.9%。其中黃河區,淮河區的水質為差。(二)接受檢測的119個主要湖泊,共計2.9萬km2水面進行了水質評價。全年總體水質為ⅠⅢ類的湖泊有38個,ⅣⅤ類湖泊50個,劣Ⅴ類湖泊31個。對上述湖泊進行營養狀態評價,大部分湖泊處于富營養狀態。貧營養湖泊1個,中營養湖泊35個,富營養湖泊83個。(三)接受檢測的全國范圍內667座主要水庫中,全年水質為Ⅰ類的水庫有31座;Ⅱ類水庫301座;Ⅲ類水庫211座;Ⅳ類水庫66座;Ⅴ類水庫25座,劣Ⅴ類水庫33座。對646座水庫的營養狀態進行評價,中營養狀態的水庫有375座,輕度富營養狀態的水庫有214座,中度富營養水庫55座,重度富營養水庫2座。可見,我國水資源水質整體形勢仍十分嚴峻,全國大部分地區飲用水安全問題亟待解決,城鄉居民的飲用水安全保障已成為當前重大的民生問題。
一、我國飲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現狀分析
(一)我國有關飲用水安全的環境法律制度分析
我國水法制建設工作起步較晚,從1984年起,在總結我國水事工作的歷史經驗和借鑒國外水事立法之基礎之上,開始制定我國的水事基本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簡稱《水法》)。在水法制體系中,《水法》作為母法,處于核心的地位,具有最為重要的作用。我國現行《水法》是在1988年頒布的《水法》基礎之上,經過重大的調整和修改于2002年10月正式實施的,亦是飲用水安全保障最直接的法律依據。現行《水法》強調了國家應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并采取措施防治水源枯竭和水體污染,禁止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等,以此為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我國現行水事立法體系中,已經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三部水事專門法律,在這三部法律中,直接涉及飲用水安全的法律是《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保障飲用水安全為立法宗旨之一,明確了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等。該法第五章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的保護在《水法》的基礎上對飲用水水源保護作了具體規定,如規定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還可以在飲用水水源地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對保護區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禁止在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當水源受到污染時,環保部門應當立即通知相關單位;特別是加重了對造成水污染行為的處罰力度,強化了環保部門的執法權力,有權對排污者責令限期治理,停產整頓,從而將保障飲用水安全提升到了首要位置。
有關水行政法規也是我國水事法律規范的重要組成部分,如《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城市供水條例》、《河道管理條例》、《防汛條例》等,其中涉及到保證水質量,確保供用水安全的條例主要是《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該條例于2014年2月16日由國務院公布施行。該條例明確了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防治水污染、保障供水安全的立法宗旨;規定了確保水質量的具體要求,其中明確要求南水北調東線工程調水沿線區域和中線工程水源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并組織收集、無害化處理城鄉生活垃圾,避免污染水環境。
截至目前,我國并未有法律、行政法規對飲用水安全保障做出專門規定。建設部、衛生部聯合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是專門規定飲用水安全問題的行政規章,該辦法適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要求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2014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上海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共九章五十五條,比較全面具體地規定了保障飲用水安全的相關制度。
如上所述,在我國現行水事法律體系中,只有相關行政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專門規定飲用水安全問題,效力層級較低,不利于在全國范圍內加強對飲用水安全的保障力度。此外,我國現行有關飲用水安全的行政法律規范尚存在涉水行政管理機關職責分工不明晰以及水質信息公開制度不完善等缺陷。
由于現行立法對飲用水安全管理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職責分工缺乏明晰的規定,影響了飲用水安全保障的效率。如《水法》對水質監測沒有明確劃分環境保護機構和水資源行政主管機構之間的職能權限;《水污染防治法》賦予了地方政府在水環境保護中的職責,但沒有為地方政府履行職責做出相應的財務安排。具體而言,作為專門立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衛生部門主管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建設部門主管城市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水法》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規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南水北調工程的水量調度、運行管理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南水北調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南水北調工程水質保障實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從這些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作為水資源管理體制重要組成部分的飲用水安全保障管理體制的一個主要缺陷也是過度分割。從橫向上看,過多的部門參與水資源管理工作,而它們之間的職責界限劃分不是很明確。這不僅造成職責的交叉重疊,而且由于不同機構之間協調不力,還導致政策不一,有時甚至出現政策相互抵觸的現象。從縱向上看,水資源管理是與行政管理邊界相聯系的。多數涉水管理機構只向本級政府負責,每個行政單元都負責自己轄區范圍內的政策制定和實行,它們大多數都是從各自的利益和工作重點出發,并沒有充分考慮對水資源的完整性以及這個流域所產生的影響。
我國水質信息公開制度不健全,水服務缺乏透明度。為了保障飲用水安全,對飲用水水質是否達到國家的安全標準要實行水質監測信息公開制度。在實踐中存在兩種狀況:一是供水企業所公布的水質監測數據范圍沒有達到國家要求的標準;二是公布的數據簡單,只是微生物、化學物質等監測結果,涉及自來水凈化處理的設施和輸水管網的質量以及末端水質監測數據信息沒有公布。目前我國水質信息公開制度面臨的困境如下:首先,供水企業公開水質信息的法律依據不足。我國《城市供水管理條例》規定,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監測制度,確保城市供水水質符合GB5749-2006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但并沒有對供水企業公開水質監測信息的強制性義務作出規定。其次,對公民對水質監測信息的知情權缺乏法律保障。當公民申請水質信息公開的權利受到侵犯時,相應的救濟措施在整個法律體系中規定的十分零散,并且水質信息公開的程序也是很少見的,所以,用水人在飲用水水質監測信息的獲取和知情權的保障在水事法律制度中是缺位的。
(二)我國有關飲用水安全保障的民事法律制度分析
在前述蘭州水污染事件中,苯超標對人體有潛在的致癌作用,而居民已經飲用了被污染的水,同時由于苯含量超標,在蘭州市政府聲明未來24小時不宜飲用自來水后,當地供水企業停止了向用戶供水,使居民無法飲用自來水,只能飲用各種瓶裝水,這些水一部分來自捐贈,更多的則是由居民自己購買。在恢復供水后,又需要打開水龍頭放掉大量的已被污染的水。在污染事件影響持續的一段時間里,未見供水企業對廣大蘭州市民承擔任何責任。邯鄲市區的居民用水也同樣因為漳河流域水污染而被迫中斷供應,在這段期間本應得到正常供水服務的市民卻不得不到超市搶購價格已被高抬的礦泉水。在這樣的水污染事件中,毫無疑問,人們的民事權益受到了侵害,有權請求法院保護,其請求權基礎應當包括基于《侵權責任法》要求加害方承擔侵權責任和依據《合同法》關于供用水合同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然而,遺憾的是,在這些事件中我們看不到對公民合法民事權益的救濟和保護,加害方、違約方似乎與受到侵害的廣大民眾沒有什么關系,甚至出現了市民為了自身合法民事權益起訴供水企業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被法院以不符合環境公益訴訟的理由拒絕受理。
我國《侵權責任法》中環境污染責任的提出,是我國立法上首次對因環境污染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責任的概括。居民因飲用受污染的自來水,健康權受到侵害,雖然短時間內有害物質在體內潛伏并不會有明顯的損害后果,但是5年、10年甚至更長時間之后呢?致癌物質帶來的人身損害是無法預計的。因飲用水污染而導致當地停止供應自來水等原因造成的生活成本增加,如邯鄲市區各大超市出現搶夠各類瓶裝水的現象,一時間超市的瓶裝水供不應求,并且短時間內又無法及時調貨,所以一些賣家哄抬水價,而居民為了滿足生活所需不得不購買價格高昂的瓶裝水。還存在另一種情況,比如餐飲業的經營離不開自來水的供應,因供水的停止導致閉門停業,這樣商家的可預期財產收益下降。這些現象當屬因污染或破壞環境,從而侵害他人財產、人身權益的行為。
根據崔建遠教授的觀點,對于普通的市場主體來說,水權制度和水合同債權制度是其主要的用水根據(其中當然包括飲用水)。現實中廣泛存在著某些主體合法用水卻不享有水權的現象,其中大部分情況下,用水人的用水根據即為水合同債權。例如,處在市區并依賴市政供水系統的家庭,其用水根據為基于供用水合同而產生的水合同債權。作為水合同債權發生的最主要的原因行為的供用水合同可以被看做是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除具有買賣合同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如下特征:合同的標的物是特殊商品;合同一般采用定型化的標準合同,合同條款由供水方單方擬定,用水方只能決定是否同意訂立合同,而一般不能決定合同的相關內容;合同的履行具有連續性,在合同規定的期間內,正常情況下,供水方需連續地供水,用水方需按時支付相應的價款。在水務市場化的今天,與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供用水合同本應成為約束供水方供水行為以實現公民的飲用水安全的重要保障,然而現實是作為一種類型化的公共服務合同,供用水合同在合同法中只占據了三分之一條,對供水企業與用水人簽訂的供用水合同也沒有明確、完整的法律規定,只是規定其參照供用電合同的相關制度。基于此,完善我國供用水合同制度是對飲用水從自來水廠到水龍頭這一環節安全得以保障的迫切需求,有利于明確規定供水企業在供水到戶過程的義務與責任,有利于保障飲水人的健康權利,是對每位公民私權利的重要保障。
二、完善我國有關飲用水安全的環境法律制度
完善飲用水安全立法有兩種選擇:一是在現行《水法》中增加專章對飲用水安全作出規定,并在此基礎上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規、規章,逐步完善相關水事法律制度;二是專項立法,制定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飲用水法》,全面、具體地對我國飲用水安全保障作出規定。鑒于我國當前嚴峻的水資源污染態勢和飲用水安全保障的極端重要性,筆者認為應當借鑒國外經驗,梳理現行立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飲用水法》。
美國是世界范圍內飲用水安全保障制度較為完善的國家之一。美國國會在1974年通過了《安全飲用水法》(Safe Drinking Water Act,SDWA),旨在通過對美國公共飲用水供水系統實行規范管理,以確保公眾的身體健康。該法于1986年和1996年兩次修改,作為飲用水保護的基本法,該法要求采取更多行動來保護飲用水及其水源。〔8〕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利,對水質標準、飲用水供水系統管理和供水企業的責任作了明確規定。
我國飲用水安全保障環境法律制度散見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管理條例》、《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之中。《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雖對飲用水安全做出了專門規定,但作為行政規章其效力層級較低。除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外,尚有一些地方性法規對本地區的飲用水安全問題做出了規定,如2014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上海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共九章五十五條,比較全面具體地規定了保障飲用水安全的相關制度。當下,應當梳理現行飲用水安全相關環境立法,在內容上對《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和一些專項地方性法規(特別是新近針對近年來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而實施的地方性法規及規章)加以整理和修改,結合散見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管理條例》、《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之中的飲用水安全規范,制定我國《安全飲用水法》。
我國制定《安全飲用水法》應當從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到供水入戶的整個過程作出明確的、統一的規定,同時也應當對水行政管理部門的權力進行科學配置,避免各部門職能重疊,缺乏協調,遇到困難相互推諉從而導致工作效率降低。從水源地到水龍頭大體分為四個環節:水以自然流動的方式或者以人為因素調取的形式,水到達飲用水水源地;供水企業利用水泵設施將定量的水引入到供水企業的蓄水建筑內;供水企業將其引入的水進行消毒、凈化、漂白等一系列工藝進行處理以符合國家標準委和衛生部聯合的強制性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供水企業將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的水通過供水管網供給用水戶使用。有鑒于此,我國制定《安全飲用水法》應當確立從水源地到水龍頭全過程的法律保障理念,將現有的水資源開發、利用與水污染治理相分離的立法狀態進行協調統一,將關于飲用水水源區的保護、水質監測制度、飲用水污染應急預警等制度集中體現在我國的《安全飲用水法》中,這樣可以避免對飲用水安全進行分割管理,盡可能減少立法沖突、主管部門職權缺乏協調的現象發生。
飲用水水質安全關乎每一位公民的人身健康,為了保障飲用水安全,對飲用水水質是否達到國家的安全標準要實行水質監測信息公開制度,增強其透明度,并著力提高公民參與監督的可操作性。
美國《安全飲用水法》規定了公告制度,用水主體可以通過公告制度了解飲用水的水質情況,甚至了解飲用水的來源。供水企業向用水主體通報水質情況是定期進行的,如果水質存在一定安全隱患,供水企業會向用水主體公告可以采取的補救措施。在我國的《安全飲用水法》中應當建立公告制度,明確規定供水企業的信息公開義務,要求供水企業定期公告自來水水質監測數據。GB5749-2006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中,涉及到常規檢驗項目,非常規檢驗項目和一般化學指標共有106項,在不違反信息公開制度規定的禁止公開的規定外,凡是涉及到嚴重影響身體健康的項目和指標都應當予以公開。例如,水質各項指標的監測數據、檢測設備和檢測方法、自來水取水源地水質的檢測結果、城市輸水管網的材質及清潔服務的時間和周期、自來水凈化消毒的數據、自來水水質監測點和輸水管網終端出水的水質監測數據等。目前,《上海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的要求,每季度對二次供水水質檢測一次,并將檢測結果向業主公示。業主發現二次供水水質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業主委員會報告;必要時,由業主委員會要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進行水質檢測。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對二次供水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2日前,通過張貼告示等方式,告知業主清洗、消毒的具體時間。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邀請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作為現場監督人員,對二次供水儲水設施清洗、消毒過程進行監督,并做好記錄,經現場監督人員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對二次供水儲水設施清洗、消毒完成后24小時內,將清洗、消毒的有關情況向業主公示。這一規定比較具體,有利于小區居民的飲用水安全保障,在今后完善水質信息公開制度,制定《安全飲用水法》時可資借鑒。
三、完善我國有關飲用水安全的民事法律制度
前已述及,在近年發生的飲用水污染事件中,我們看到更多的是行政機關對具體事件的行政處理,少見對公民合法民事權益的救濟和保護。2014年4月22日,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董事長被記者問及是否要主動對受損害的居民承擔賠償責任時回答最近可能會考慮,但現在還沒有具體研究。時至今日,在蘭州水苯污染事件中用水居民的人身權與財產權受到的侵害并沒有得到賠償,供水企業也沒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這種對于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處理模式一方面嚴重損害了公民的合法民事權益,另一方面極大地弱化了對供水企業以及其他加害方的懲罰力度,使法律的預防作用大大降低,不利于增強相關主體遵守法律、杜絕和減少飲用水污染的意識。
基于此,除了從公法的角度要對飲用水安全進行保障,對導致飲用水污染的企業進行行政處罰之外。在私法的角度,上文已述及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環境侵權,一是供用水合同。環境侵權是污染或破壞環境,從而侵害他人財產、人身權益的行為,對于環境侵權,可以要求行為人承擔賠償損失以及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停止侵害等民事責任,其中賠償損失應當包括直接損失、間接損失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關于環境侵權學界論述頗多,本文不再贅述。
供用水合同屬于格式合同,供水企業雖是市場交易主體但卻具有壟斷地位,用水方在與供水方簽訂供用水合同時處于弱勢地位,用水人的權利極易受到侵害。在我國現行立法中,《合同法》第十章把供用電、水、氣、熱力四種合同歸為一類有名合同作出規定,沒有專門的對供用水合同法律制度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只是規定供用水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所以,用水人基于供用水合同的合同權利在司法實踐中并沒有直接的立法保障依據,而供用水合同關乎公民的飲用水安全,具有極端重要性。因此,完善我國的供用水合同制度,通過明確供用水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有利于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平衡雙方利益。完善我國供用水合同制度有助于對供水企業的權利、義務進行約束。例如:在供用水合同法律制度中對具有壟斷地位的供水企業應明確規定其強制締約義務,保護用水居民得以持續用水的權利,以及供水企業的水質監測機制,應急預警機制以及供水企業在面對水質污染的突發事件時,該如何履行供用水合同以及責任承擔方式上都應當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當供水企業供給的飲用水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2.9 2)的規定時,那么供水企業則違反了合同法的全面履行原則,此時,供用水合同的標的物自來水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供水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以保護用水居民的合同權利。
對供用水合同制度的完善,主要應著眼于供水方的主要合同義務和違約責任的承擔問題。供水企業負有保質保量安全供水的義務。供水企業應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時間以及質量標準供水。當事人簽訂供用水合同,供水方有義務依合同的約定和法律的規定向用水方提供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飲用水,若供水方不完全履行約定的供水義務將承擔違約責任。如蘭州市水苯污染事件中,供水方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在發現自來水受到苯污染后沒有及時中斷供水,致使用水方蘭州市居民至少在24小時內飲用了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水,供水方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屬于違約行為,可以請求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供水方負有水質監測、水質信息公告義務。在發達國家,供水管網服務是24/7的(每周7天,每天24小時),并且全都能達到飲用水水質標準。供水方應當嚴格、審慎地履行該義務,惟其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飲用水安全。
供水企業負有事先通知用水方的義務。因供水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水或用水方違法用水等原因,需要中斷供水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水方。未事先通知用水方中斷供水,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應當給用戶留有足夠的時間作好停水準備,以最大限度的減少停水造成的不便和損失。
飲用水源管理條例范文2
貴州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全文第一條 為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飲水供水、瓶裝桶裝供水的單位(以下簡稱供水單位)和個人以及衛生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飲用水衛生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開展生活飲用水衛生宣傳教育,普及生活飲用水衛生知識。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水利、環保、質監、價格、規劃、工商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活飲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對供水單位和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實行衛生許可制度。
生活飲用水和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衛生規范和衛生要求。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活飲用水供水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選址階段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審查。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審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按照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衛生規范和衛生要求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審查合格的,發給衛生審查認可書;審查不合格的,出具書面意見,建設單位按照書面意見的要求改進后,重新提出申請。
新建、改建、擴建生活飲用水供水工程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當有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七條 供水單位供水前,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領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未取得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的,不得供水。
供水單位取得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供水水質符合國家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有水質凈化及消毒設施;
(三)有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人員,并持有有效健康證明;
(四)有供水設施清洗和水質消毒、檢驗等衛生管理制度;
(五)配備必要的水質檢測人員和儀器設備;
(六)生產環境、工藝流程、衛生設施、消毒管理等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衛生規范和衛生要求。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集中式供水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供水水源水質符合國家有關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的規定,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應當遵守水源衛生防護的有關規定;
(二)配備的水凈化處理設備、設施能夠滿足凈水工藝要求,并保證正常運行;
(三)供水工程中的輸水、蓄水和配水等設施應當密封,定期清洗、消毒并監測,禁止與排水設施相連;
(四)新設備、新管網投產前及舊設備、舊管網修復后應當進行沖洗、消毒,管網末梢盲端易污染處應當定期放水、清洗、消毒;
(五)有與其消毒方式相適應的消毒設備、設施,備有安全防范和泄漏處置的應急設備、設施和個人防毒面具;
(六)劃定生產區的范圍,并設立明顯標志。在其周圍3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生活居住區和修建禽畜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等污染物或者鋪設污水渠道等。
第十條 二次供水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供水設施周圍保持環境整潔,蓄水池周圍10米內不得有滲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圍2米內不得有污水管線及污染物;
(二)水箱或者蓄水池應當專用并加蓋、上鎖,不得滲漏;
(三)貯水容器和供水設施的材質和內壁涂料應當無毒無害;
(四)保證設施及設備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供水設施每年應當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應當經具備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水質檢驗合格。
二次供水設施有管理單位的,由管理單位負責設施的日常運轉、保養、清洗、消毒;沒有管理單位的,業主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或者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負責設施的日常運轉、保養、清洗、消毒。
第十一條 管道直飲水供水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用戶龍頭出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直飲水水質衛生標準;
(二)設立專用制水間,制水間面積應當滿足生產工藝的要求,建筑物結構完整;鋪設地面、墻壁、天花板,應當使用防水、防腐、防霉和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地面應當有一定坡度,有廢水排放系統;
(三)水處理工藝和設備應當根據水源水質進行配備,確定合理的處理工藝流程,處理工藝中應當有水質消毒措施;
(四)輸水管道不得與市政或者自建供水系統直接相連。
第十二條 瓶裝、桶裝水的生產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建立衛生防護區,防護區界應當設置相對固定標志;
(二)采水設備、輸水管道及貯水設備應當定期進行清洗、消毒;
(三)按照規定設置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洗手、消毒、更衣、廁所等設施;
(四)生產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外界微生物和其他有害物對水質的污染,過濾材料應當定期清洗和更換,采用的消毒方法應當達到滅菌效果,不得在水中加入任何防腐劑;
(五)包裝容器應當使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的合格產品;包裝材料應當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十三條 生產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生產場所應當根據生產產品特點和工藝要求設置,有與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用清洗、消毒場地和設備,生產設備不得與非涉水產品共用;
(二)建立原材料驗收制度;
(三)設立與產品特點相適應的衛生安全和質量檢驗室,配備相應的檢驗人員和儀器設備,對每批產品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第十四條 生產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向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領產品衛生許可證,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產品材料和配方;
(三)生產工藝及簡圖;
(四)產品質量標準;
(五)具備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六)產品設計包裝;
(七)產品說明書;
(八)產品中與水接觸材料的衛生安全合格證明;
(九)完整產品樣品。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生產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定期對供水單位的衛生安全工作以及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設備、設施等進行監督監測和檢驗評價。在枯水期、豐水期、傳染病流行期,應當增加生活飲用水的監督監測頻次。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檢查時,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供水單位報送有關材料;供水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十八條 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設施的衛生管理,集中式供水、管道直飲水供水、瓶裝桶裝供水的單位應當每日對水質進行檢驗,每季度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檢驗報告;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水質檢驗,并向相關部門報送檢驗報告。
第十九條 供水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飲用水衛生知識培訓,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工作。
第二十條 生活飲用水在生產、輸送過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有關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按照規定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建設、環保等有關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對生活飲用水在生產、輸送過程中被污染,可能引發傳染病流行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的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對已造成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引發傳染病流行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責令責任單位立即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封閉供水設施,封存有關供水設備及用品;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斷污染途徑;
(五)對供水設施及用品進行清洗、消毒。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集中式供水單位停止供水時,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解決臨時供水,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農村簡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的衛生標準。農村簡易供水,由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相應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農村分散式供水的衛生管理,由村民委員會確定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水源的衛生防護、供水設施的維護和水質定期消毒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簡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衛生監督、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狀況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抽檢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受理對違反生活飲用水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并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新建、改建、擴建生活飲用水供水工程未按照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審查的;
(二)未取得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供水的;
(三)生產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未取得產品衛生許可證的;
(四)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飲水供水、瓶裝桶裝供水、生產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安排未經生活飲用水衛生知識培訓、未取得健康合格證的人員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工作的;
(二)導致生活飲用水污染的有關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員未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污染情況的;
(三)供水責任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水質檢驗,并報送檢驗報告的。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履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檢查等職責的;
(二)未依法受理、頒發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和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證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許可條件的事項予以審查認可或者許可的;
(四)接到舉報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
(五)未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后,由輸水管網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自建集中式供水、自備水源供水等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用水單位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系統的生活飲用水經貯存、加壓或者再處理(如過濾、軟化、消毒等)后,經管道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管道直飲水供水:是指利用過濾、吸附、氧化、消毒等裝置對需要改善水質的集中式供水(或者其他水源水)作進一步的凈化處理,通過獨立封閉的循環管道輸送可直接飲用的水的供水方式。
瓶裝、桶裝供水:是指從事飲用天然礦泉水、飲用純凈水及其他瓶裝、桶裝生活飲用水的生產企業提供的供水方式。
農村簡易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經凈化處理和消毒后,由簡易輸水管網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
農村分散式供水:包括農村水井、水窖、池塘、山泉等由個人自行取用的供水方式。
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在生活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生活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包裝容器、防護涂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學物質。
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人員:從事凈水、取樣、化驗、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員。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對水質的要求
一是加強了對水質有機物、微生物和水質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標準中的飲用水水質指標由原標準的35項增至106項,增加了71項。其中,微生物指標由2項增至6項;飲用水消毒劑指標由1項增至4項;毒理指標中無機化合物由10項增至21項;毒理指標中有機化合物由5項增至53項;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由15項增至20項;放射性指標仍為2項。
統一了城鎮和農村飲用水衛生標準。
標準與國際接軌
新標準水質項目和指標值的選擇,充分考慮了我國實際情況,并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的《飲用水水質準則》,參考了歐盟、美國、俄羅斯和日本等國飲用水標準。
1985年出臺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里,飲用水渾濁度的指標是3-5,新《標準》則將之提高到1-3,也就是說,拋開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標不說,最直觀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將更為清亮。
飲用水源管理條例范文3
一、提高認識,依法履行職責
飲用水安全事關廣大群眾身體健康,事關社會穩定大局。本次持續強降雨過程,對我鎮部分生活飲用水水源和取水點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目前又是介水傳染病的高發季節。各村(居)、各企事業單位要充分認識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的重要性,要進一步加強對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檢測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生活飲用水水質監督檢測工作責任,確保飲用水衛生監督檢測工作各項要求落到實處。要切實按照飲用水衛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增強應急處置能力,落實應急保障措施,有效應對各類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
要增強工作責任感,按照《傳染病防治法》、衛生部《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進一步加大生活飲用水安全監管力度,切實履行衛生監督檢測職責,對于監督檢測工作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要制定具體措施及時予以解決。要及時受理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投訴舉報,并積極穩妥處理,全力保障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
二、嚴格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管理要求
各村(居)、各企事業單位要加強對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督導檢查,組織對全鎮各類集中式供水單位進行一次衛生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水質消毒、水質監測、突發飲用水污染應急措施、供管水人員健康體檢等情況,要求對集中式供水的衛生監督覆蓋率達100%。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責令供水單位進行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及時消除飲用水污染隱患。同時,要督促供水單位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規范自身的衛生管理,保證飲用水符合衛生要求。
三、做好飲用水水質監測工作
鎮衛生院要加大對集中式供水出廠水、二次供水、管網末梢水的水質監測頻次。要切實加強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和衛生學評價工作。監測發現異常情況時,要及時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政府相關部門通報。
飲用水源管理條例范文4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市水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水資源保護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任何單位與個人都有保護水資源的義務,必須遵守有關水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及本規定。
第四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水資源的保護與節約,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二章飲用水源地保護
第五條我市飲用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各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范圍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再由市人民政府對社會公布。
跨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按《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規定的權限與程序辦理。
水源保護區應設立明顯標志,明確水質保護目標及保護區內必須遵守的規定。
第六條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水質不得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Ⅱ類標準;二級保護區內的水質不得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Ⅲ類標準;準保護區的水質標準應保證二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準。
第七條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
(二)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及其它廢棄物。
(三)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船舶和車輛一般不準進入保護區,必須進入者應事先申請并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并設置防滲、防溢、防漏設施。
(四)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藥、捕殺魚類。
第八條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遵守第七條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堵截;
(三)不得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停靠船舶;
(四)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五)禁止設置油庫;
(六)禁止從事種植、放養禽畜,嚴格控制網箱養殖活動;
(七)禁止從事旅游、游泳、洗滌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
第九條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遵守第七條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改建項目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二)原有排污口必須削減污水排放量,保證保護區內水質滿足規定的水質標準;
(三)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第十條飲用水源準保護區內除遵守第七條規定外,直接或間接向水域排放廢水的,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規定的廢水排放標準。當排放總量不能保證保護區內水質滿足規定的標準時,必須立即停止排污,并啟動應急預案解決削減排污負荷。
第十一條位于五桂山生態保護區范圍內的水庫水源地保護措施按《*市五桂山生態保護區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三章節約用水
第十二條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以節水促減污,推進水資源保護工作。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節約用水辦公室,統籌協調全市的節約用水工作,擬定節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指導并督促各有關部門和各鎮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本行業、本地區的節水工作。
各有關部門和各鎮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積極配合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工作,加強本行業、本地區的節水監管。
第十四條全面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單位和個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應當嚴格按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和《廣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
第十五條從江河、湖泊日取地表水5000立方米以上(含本數,下同),日取地下水1000立方米以上,發電總裝機1000千瓦以上并需申請取水許可證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業主單位在向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必須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并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審查意見是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的技術依據。
第十六條推行用水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我市行業用水定額依照《廣東省用水定額(試行)》執行。按照行業用水定額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審批的主要依據。
逐步實行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超定額累進加價方案由市物價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七條取水戶應當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取水量取水。對超額取水部分依法實行累進征收水資源費。
第十八條取水戶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九條政府鼓勵研發、應用節水技術與設施。通過產業結構調整和政策引導,限制高耗水產業發展,鼓勵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減少水的漏失。
第二十條各鎮(區)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合理調整農業產業布局和種植結構,推廣管道輸水、噴灌、滴灌、滲灌等節約用水技術,完善灌溉工程的改造配套和渠道防滲設施,提高灌溉水利用率。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對有明顯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節約用水技術改造項目和科研項目給予支持,對在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監督管理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流域綜合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和經濟社會的發展要求,擬定轄區內的水功能區劃。
第二十三條經批準的水功能區劃是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開發利用水資源的活動以及向水體排污,不得影響水功能區確定的保護目標。
第二十四條積極推進全市“供水一盤棋”工作,堅持適度超前、集約利用的原則,加大力度整合供水設施和飲用水水源地,保障城鄉供水安全。
第二十五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制定本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配方案,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工作,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條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水質監測工作,并及時將水質監測結果報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條在江河、湖泊(含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征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重點排污單位不得超出市人民政府、市環保局或鎮區政府限定的排污總量排污。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江河、湖庫及河道管理范圍直接排放、傾倒、堆放和填埋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第三十條在河道沿岸的港口、碼頭,應設置接收、處理殘油、廢油、含油污水、糞便和垃圾等廢棄物的設施。未設置上述設施的,須限期補設。
第三十一條船舶在港口或者碼頭裝卸、運輸油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時,船方和作業單位必須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防治水體污染。
第三十二條城市污水應當集中處理。各鎮(區)應按《*市污水工程建設規劃(*-2020)》建設和完善排水管網,有計劃地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第三十三條推行清潔生產,節約資源,減少污染。鼓勵新建工業項目進入工業園區,集中處理工業廢水,控制工業污染。
第三十四條鼓勵和扶持發展生態農業,推廣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減少農藥、化肥的使用量;引導畜禽養殖企業走生態養殖道路。
第五章內河涌水環境保護
第三十五條全市內河涌要按照能蓄、能引、能控制、能調度、能通航的目標進行統一規劃,綜合治理。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內河涌整治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內河涌整治的資金投入,有計劃地清疏內河涌,清理水上漂浮垃圾和水浮蓮,加高培厚河堤,綠化河岸,促進內河水體循環,改善內河水環境。
第三十七條禁止在內河涌上搭建廁所、牲畜飼養棚舍,圍筑魚塘。
第三十八條內河涌實施寬度控制目標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內河涌,填堵或縮窄河道,以確保內河涌水流通暢,提高內河水體自凈能力。
對內河涌及其管理范圍內原已建成的各類建筑物及設施,視其對內河涌的影響程度,結合內河涌整治的需要,逐步清拆、遷移和改造。
未經批準擅自在內河涌興建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設施項目,一律作違章建設處理。
第三十九條城鎮和鄉村各項建設確需占用內河涌及其管理范圍的,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同時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保障內河涌防洪排澇體系和改善水環境的要求。
第四十條船舶在內河涌從事航行、停泊、作業及其他影響內河水域環境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
第四十一條內河涌水質不符合功能區水質標準時,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共同核算區域內的污染物排放削減量,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量,保障水功能區水質達標。
排污單位必須遵守污染物排放削減量要求,并落實控制措施后,方可向內河涌水體排污。
第六章部門職責和考核
第四十二條水資源保護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協調,政府各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水資源保護工作。
第四十三條市政府辦公室協調各職能部門制定具體的水環境保護考核指標,督促落實各項水環境治理措施;組織考核各部門及各鎮(區)的水資源保護工作。
第四十四條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和重點工程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并將有關重點工程項目列入市重點建設項目年度計劃;按照節水減污的原則,做好建設項目的審批工作和重大產業發展項目布局規劃。
第四十五條市規劃局負責指導城鄉建設布局;合理布局規劃建設項目,減少水環境污染;負責編制和修訂全市給水工程規劃、排水規劃及生活污水處理規劃等。
第四十六條市環保局負責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加強全市工業企業的排污監管;負責全市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污染源環境監察工作;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水功能區劃,制定我市排污總量控制計劃,并負責檢查計劃落實情況;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內河的水質監測;會同有關部門整治地表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工業企業排污口和主要污染源,查處水污染違法行為;負責對全市鎮區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進行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市財政局負責研究制定區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及環保產業的財政政策,加強市級水資源費、排污費的征收管理,保障水資源保護工作的資金投入,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水環境保護和節約用水的獎罰制度。
第四十八條市水利局負責全市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配置;負責取水許可、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入河排污口設置的審批和監管;主管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會同物價局、建設局研究制定我市的水價改革方案;負責水功能區的水質、水量監測;負責統籌全市內河涌整治工作,利用水利工程調度增大水環境容量;協同保護飲用水源地水質;會同市環保局擬定水功能區劃,制定水功能區排污總量控制方案,對水功能區水質不達標的,商市環保局提出治理方案,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四十九條市建設局負責組織全市供水規劃、組織大中型生活垃圾處理項目的建設,組織生活污水處理廠及其污泥處理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工作,加快城區污水處理設施及管網建設,加強中心城區污水處理和內河涌水浮蓮清理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十條市衛生局負責飲用水源地的水質監測分析,協助檢查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的執行情況。
第五十一條市經貿局負責節能降耗、循環經濟、清潔生產的實施,推動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淘汰落后的設備、工藝和技術;引導環境保護產業化、市場化等。
第五十二條市農業局負責制定農業環境保護和建設規劃,開展畜禽養殖廢物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發展生態農業和無公害農產品,指導合理施用化肥、農藥,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第五十三條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制定海洋保護規劃,加強對海洋環境的監測和重點海域環境容量評估,以及入海污染物排放的監督管理,科學布局養殖區域,合理控制養殖容量,開展養殖污水凈化,發展生態漁業,指導科學使用水產養殖投入品,實施無公害養殖,減少養殖污染。重點做好海洋污染控制工作。
第五十四條市城管執法局負責查處向河流、河涌、湖泊拋棄、傾倒廢棄物的行為;查處水源保護區和河道兩岸建設用地上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和設施。
第五十五條各鎮(區)負責本轄區內水資源保護的具體工作。落實取水許可、節水減污、內河整治等工作的責任人和具體措施;認真分解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工作任務,確保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到位、責任到位、任務到位”;建立健全水資源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機制,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上報工作情況。
第五十六條建立市、鎮兩級工作責任制和考核制度,把水資源保護工作實績列入政府部門和鎮(區)責任人的年度政績和目標考核內容。政府部門工作績效根據各部門職責分別考核;鎮(區)考核指標包括單位GDP能耗、單位GDP水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率、取水計量安裝率、內河整治進度、污水處理率、水功能區達標率等。
市、鎮兩級政府均應對在年度內水資源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成績差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給予通報批評或處分,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在水資源保護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停止或者關閉。
第五十九條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或者改建項目未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超過國家規定的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碼頭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未安裝取水計量設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生產、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由市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建設項目水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排污單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處理設施,或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超出規定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裝使用,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進行處罰。
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進行處罰。
飲用水源管理條例范文5
關鍵詞: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
1、城市供用水概況
(1)城市用水
2004年,德宏州全州城市用水人口為27.1萬人,居民生活用水量為1222.9萬m3/年,居民生活人均用水量為120升/人•天;第二產業用水量為1460.6萬m3/年;第三產業用水量為576.6萬m3/年;生態用水量為148.7萬m3/年;城市用水總量為3408.8萬m3/年;綜合生活人均用水量為182升/人•天。
(2)城市供水
2004年,德宏州城市供水中,地表水供水量為2780.8萬m3/年,其中水庫供水量為1017萬m3/年,河道供水量為1352.8萬m3/年;地下水供水量為764.7萬m3/年,其中淺層地下水供水量為603.9萬m3/年,深層承壓水供水量為160.8萬m3/年;全州城市供水總量為3545.5萬m3/年。
2、城市水源地安全綜合評價
(1)潞西市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狀況綜合評價
潞西市目前有勐板河水庫、芒究水庫、一水廠及居民自備水源(分散式地下水)4個水源點。
(2)梁河縣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狀況綜合評價
梁河縣現有水源地勐科河及居民自備水源2個。
(3)盈江縣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狀況綜合評價
盈江縣現有水源地木乃河及居民自備水源2個。
(4)隴川縣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狀況綜合評價
隴川縣現有水源地章鳳水庫、南傘河及居民自備水源3個。
(5)瑞麗市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狀況綜合評價
瑞麗市現有水源地姐勒水庫、勐卯水庫、南毛河、法坡水庫、畹町河(拱董取水口)及居民自備水源6個。
德宏州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狀況總體評價結果表
3、城市飲用水需水量預測
2004年末,全州城市人口27.10萬人,居民生活需水量為1250.5萬m3,城市綜合生活需水量為1778.5萬m3。根據城市發展規劃,預測到2010年,全州城市人口36.67萬人,居民生活需水量為1954.1萬m3,城市綜合生活需水量為2941.8萬m3;到2020年,全州城市人口56.15萬人,居民生活需水量為3279.1萬m3,城市綜合生活需水量為5271.4萬m3。
德宏州城市飲用水需水量成果表
4、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思路
(1)劃分城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
德宏州城市水源地可分為河流型、水庫型2類。
河流型保護區劃分:取水口以上飲用水功能區全部水域劃為水源保護區,保護范圍為取水口以下100m至河源頭(包括其支流),河道保護區寬度按河流10年一遇洪水位劃定;按照有關技術大綱的要求,劃定取水口以上徑流面積除保護區以外的面積為準保護區。
水庫型保護區劃分:保護區,水庫庫區居民遷移線以下的區域(校核洪水位線以下的區域);準保護區,水庫周邊山脊線以下(保護區外)的區域。
(2)城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程
以小流域為單元實施水土保持和水源涵養措施,構建生態修復、綜合治理、生態緩沖三道防線恢復植被、控制水土流失、涵養水源。
自然修復防線:在中低山、人煙稀少及植被較好的地區采取封育管護、疏林補植,并輔以舍飼養畜、以節柴灶、沼氣池等措施。
綜合治理防線:在人口相對密集的淺山、山麓、坡腳等農業生產區以小流域為單元,因地制宜地布設工程、植物、保土耕作等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措施。
生態緩沖防線:結合湖庫周邊的水源地保護工程,修建攔沙壩、谷坊等,建立環庫周防護林帶和生物過濾帶,減少進入湖庫的泥沙,凈化水質。
(3)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工程建設
現有飲用水水源地改、擴建工程。全州共有5處河道水源地由于取水設置不合理或取水口功能設施不完善,需對取水工程進行改、擴建。5處水源地分別是梁河縣的勐科河,盈江縣的木乃河,隴川縣的南傘河,瑞麗市的南毛河、畹町河。另瑞麗市法坡水庫由于沒達到設計高程需進行加高擴建。
新建飲用水水源工程。根據調查評價結果,全州5個建制縣(市)中,除潞西市外,其余縣(市)都必須新建水源地才能滿足城市在各個規劃水平年的需水要求。2010水平年須完成的水源工程建設規劃為:梁河縣叢干水庫、瑞麗市芒另水庫。梁河縣叢干水庫工程規劃建設。為彌補勐科河枯期及汛期水量供水不足或無供水的情況,需新建設叢干水庫及供水配套設施;瑞麗市芒另水庫工程建設規劃。為增加畹町經濟開發區城區供水水量,滿足畹町經濟開發區2010年的需水要求,需新建設芒另水庫及供水配套設施。2020水平年須完成的水源工程建設規劃為:盈江縣木乃河水庫、隴川縣弄回水庫及瑞麗市帕色河水庫。盈江縣木乃河水庫工程規劃建設。針對木乃河枯期來水量不足及汛期取水保證率低的特點,需新建設木乃河水庫。隴川縣弄回水庫工程規劃建設。至2020年,南傘河向隴川縣城市可供水水量已不滿足城市需水要求,需新建設弄回水庫。瑞麗市帕色河水庫工程規劃建設。隨著瑞麗市城市人口的增加及經濟的發展,需新建設帕色河水庫。
應急飲用水水源和儲備工程建設。潞西市應急飲用水水源為已經建設的芒究水庫。芒究水庫壩址多年平均徑流量3219萬m3,為II類水質,設計總庫容1861萬m3,興利庫容1751萬m3,2010后,兼做備用水源,兼逐年向城市供水,供水管網現已經配套。梁河縣規劃于2010年前建設的叢干水庫,除了對勐科河95%保證率情況下的枯期及汛期供水外,也可滿足勐科河連續兩個干旱年的應急預案供水,故可以作為梁河縣的供水兼應急備用水源。盈江縣應急飲用水水源為水槽河河水。隴川縣應急飲用水水源為章鳳水庫。水庫壩址多年平均徑流量390萬m3,為II類水質,設計總庫容185萬m3,興利庫容61萬m3,供水管網現已經配套。瑞麗市應急飲用水水源已建設的為勐卯水庫及法坡水庫。
(4)城市飲用水水源地監控體系建設
為實時監測、控制水源地的水質、水量安全狀況,提高風險預警預報能力,在已有監測系統基礎上,完善現有水源地的監測體系。對突發性污染事故、水質水量變化和水源工程安全等情況進行監控和預報。
目前,州內所有城市水源地中,均無水質站,水量站也僅僅有勐板河水庫、姐勒水庫、章鳳水庫、姐勒水庫和勐卯水庫5個水源地具備。
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監測站不健全;二是一些控制性斷面水文站不具備水質監測條件;三是監測站基礎設施較差,監測設備老化陳舊;四是信息采集、處理、傳輸等方面手段和設備落后,不能滿足信息化的需要;五是監測頻次、內容偏少。
至2010年,州內城市水源地基本建成水量站及水質站。
至2020年,為更全面更及時地掌握水源地水體水質的動態變化,尤其對于突發性污染事故起到預警作用,對事后進行追蹤調查和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為提高城市供水水源地的供水安全,各水源地有必要建設水量及水質自動監測站,并完善其系統。
(5)城市飲用水水源地綜合管理
飲用水水源地綜合管理問題分析。水源地管理體制不健全,無有效機制與制度,監督管理機制缺乏,大部分城市水源地無安全應急預案。水源地信息管理滯后,水源地保護薄弱,水土流失及農村面源污染逐年增加,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法規有待出臺。
飲用水水源地管理體制、機制與制度建設。目前,德宏州在水源地水資源管理體制上還有諸多方面需要完善。如水規劃計劃不統一,水政策法規不統一,水資料信息不統一。管水部門間缺乏有機配合與協調,政事不分、政企不分的運行機制導致政府管理職能弱化。這種管理體制嚴重影響了水資源供需平衡和水環境改善,不利于取水許可制度的實施,不利于節約用水,也不利于各水源地水量聯調等措施的落實。為提供州內各城市可持續發展的水資源保障,亟需加強對水資源的集中統一管理。建立新的水資源管理體制必須堅持有利于對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統一管理;堅持有利于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堅持有利于政府對水資源進行宏觀調控。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監督管理。定期城市飲用水水源水質公報;加強飲用水水源地水資源保護監督與管理,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庫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依法實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污染物總量控制方案;制定飲水水源保護區外入河排污總量控制和排放總量控制方案,以便于有關部門進行相應陸域污染的治理和控制。
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法規及技術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應盡快制定《德宏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條例》。在政策方面應制訂有利于節約用水、雨洪利用、污水處理及其回用、地表水地下水聯調與地下水回灌養蓄等方面的政策。
5、結語
飲用水源管理條例范文6
提高飲用水質量,保證飲用水安全,已經成為全社會關注的問題。總書記在2005年中央人口資源環境工作會談上,要求切實保護好飲用水源,把讓群眾喝上放心水作為首要任務;總理在2005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以水污染防治為重點,加強工業和城市污染治理,加強農村面源污染治理,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近年來,珠江三角洲對水源地的安全保護工作已經展開,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不足。因此,本文在分析珠江三角洲城市群飲用水源地安全現狀及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提出水源地安全保護的對策措施,以期為珠三角人民群眾的飲水安全和水源地的可持續利用提供有益參考。
1珠江三角洲城市群飲用水源地布局
珠江三角洲城市群主要包括廣州、深圳、東莞、佛山、中山、珠海、江門等7個城市。7市的現狀水源地主要分布在東、西、北江干流、三角洲河網區的西江干流水道、北江干流水道、順德水道、磨刀門水道、東海水道、雞鴉水道、小欖水道、雞啼門水道、東江北干流、東江南支流、西枝江及境內的主要調蓄水庫。珠江三角洲城市群以河道型和水庫型水源地供水為主,其中河道供水占88%,水庫僅占12%。
2珠江三角洲城市群飲用水源地存在的主要問題
珠江三角洲城鎮密集、人口眾多,區內水資源調配能力低,供、排水布局不合理,加上水源地污染嚴重、咸潮活動頻繁,有近一半的水源地水質不達標,甚至為劣Ⅴ類水,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另一方面,流經城鎮的水道、河涌水環境急劇惡化,已經影響到人居環境。
a)河流水質惡化。珠江三角洲人口密集、工業發達,而污染治理相對滯后,水污染形勢嚴峻,枯水年、枯水季尤為突出,從而進一步加劇和擴大了水質性缺水的地區和范圍。根據《2008年廣東省水資源公報》,珠江三角洲水質劣于III類的河段占總評價河長的48.6%。水質長年超標,以V類和劣V類為主,珠江口門當中,除虎門水質為III類外,其余均為劣III類水質。
b)部分供水水庫水質堪憂。在珠江三角洲實施監測的16個水庫中,水質達到或優于III類的有10個,占總數的62.5%;其余水庫水質為IV類及V類,占總數的37.5%,其中深圳的石巖水庫及珠海的竹仙洞水庫水質最差,嚴重威脅供水安全。
c)飲用水水源地水質不達標現象突出。水源地水質監測結果顯示,珠江三角洲部分水源地水質較差,中山、珠海等市水源地在枯水期受強咸潮影響頻現水質性缺水,廣州的江村、西航道水源地和深圳的石巖水庫水質較差,均為V類甚至劣V類。水質較差的城市主要是廣州和東莞。
d)供水結構不合理。珠江三角洲部分水庫水質優良,但其主要功能不是作為飲用水源,供水結構不合理。例如河源新豐江水庫距珠三角主要城市僅百余公里,興利庫容64.91億m3,水質長期保持在國家地表水Ι類標準,但其主要功能是發電,兼顧防洪和灌溉,沒有充分發揮其作為優質飲用水源的優勢。
3珠江三角洲城市群飲用水源地水質安全保護對策
珠江三角洲城市群飲用水安全問題已經成為其可持續發展的“瓶頸”,制約了未來珠江三角洲城市群總體競爭力的提升和區域的可持續發展。為了緩解珠三角城市群水資源的供需矛盾,保障供水安全和水資源的持續利用,建議采取以下對策:
a)劃定飲用水源地保護區。為了更好地保護城市飲用水源地免受污染,根據取水口的具置,在取水口附近區域(包括河道、水庫及地下水等水域,以及河道兩岸、水庫集雨范圍等陸域)劃出一定范圍作為城市飲用水源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分別執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中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的相關管理規定。
b)制定水源地水質保護目標。水源保護目標主要根據國家頒布的GB3838-200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及各水功能區具體情況確定,并以廣東省水利廳2007年印發的《廣東省水功能區劃》中河流、水庫(湖泊)水源地的保護目標作為依據。同時,加強與其他相關部門的協作,及時發現和解決水源地環境安全問題和隱患,并且加大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和責任追究,遏制各種破壞和污染飲用水源地行為的發生,全面保障城市飲用水水源地環境和水質的安全。
c)加強水源地保護區管理。在水源地保護區劃分的基礎上,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對水源保護區的有關規定,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要求,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必須分別遵守相關規定。制定并出臺飲用水源保護管理條例,明確職責和義務,加強水源地保護區的管理,使珠三角的水源地管理正式走上法制化的道路。
d)建立水源地保護工程措施。保護飲用水源地的工程措施體系包括隔離防護、綜合整治和生態修復等三大類。對已經受到嚴重污染,現狀已存在水質問題并影響城市居民飲用水水質安全的水源地,提出針對性的治理和保護措施;對于現狀水質良好的水源地,本著預防為主的原則,根據實際需要,主要采取隔離防護和污染綜合整治等保護措施。
e)建設飲用水水源地監控體系。實施實時監測、控制水源地水質安全狀況,提高風險預警能力,在已有的監測系統基礎上,完善現有的監測體系。采用人工監測和自動監測相結合的手段采集數據源,利用現代通信傳輸、計算機網絡、數據庫、系統管理等技術手段,對突發性污染事故、水質水量變化和水源地工程情況進行監控和預報,切實保障城市居民的飲用水安全。
f)分質供水。珠江三角洲城市群人均用水水平高,但水污染嚴重,主要是一般污染和復合污染,影響了城市飲用水安全以及對港、澳地區的供水安全,需要依靠水資源的重新調配和水環境綜合治理解決。按照調配水量“優先保證飲用水,優水優用”的原則,珠江三角洲城市群飲用水源地首先應考慮多功能水源地的功能調整,即將優質水源首先保證城市綜合生活用水,根據功能要求調整現有供給工業生產或農業灌溉用水,城市飲用水應首先采用水庫水,合理開采地下水,工業及農業用水采用河道、湖泊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