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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法學參與式教學思考
1參與式教學理論在法學課程教學中的作用 參與式教學是以學習者為中心的、以實踐為導向的、強調多方參與與共同協作的特殊的教學模式。在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教學中,參與式教學理論有著廣泛的空間。具體而言: 第一,參與式教學能夠實現法學課程教師教學過程主導性和學生學習主體性的有機融合。參與式教學是以學習者為中心的教育過程,而對于學習者自身特性的重視無疑有利于強化學生的主體地位,提高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進而在教與學的過程中建立平等的對話機制和寬松的交流環境;參與式教學強調多方協作,這有利于在教師與學生、學生與學生之間形成多邊互動的教學結構,從而集思廣益,使教學過程充滿了探究的樂趣;參與式教學提供了情景化的學習場域和氛圍,這能夠為學生知識的運用和檢驗提供模擬空間,有利于學生實際技能的培養。參與式教學所具有的這些特點對法學課程教學無疑具有積極作用。 第二,參與式教學契合了法學學科實踐性的特質,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具有重要作用。實踐性是法學學科所要彰顯的個性,是法學學科存在和發展的目的與宗旨,即使是以相對較為純粹的理論知識的傳承而言,其中也隱含著“實踐參與性”的特質。“法學知識終將是具體歷史語境中的,以包含實踐參與欲望的形式,對同樣是存在于具體歷史語境中的社會法律實踐進行理論編織。”[3]58以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證據法、司法文書等為主體的訴訟法類課程以其與司法實踐及學生未來職業實踐的緊密關聯性,更是成為法學學科實踐性的典型代表。在法學教學中,恰當地、積極地運用參與式教學理論對于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其原因在于:法學教育尤其是訴訟法學教育具有傳授法學理論知識和訓練法律實務能力的二重性,法學本科階段的教育既要使學生通過學習初步形成法治理念,掌握基本法學理論知識,又要訓練學生形成運用法學理論分析和解決個別法律實務案例的能力。使學生參與到探討、發現、體驗、深化和運用法律知識的教學過程中,既有助于學生掌握法學基本理論知識,同時也有助于學生形成在實踐中運用法律的具體能力。訴訟法學理論課程內容復雜深奧,操作性強,與實踐聯系緊密,將參與式教學方法運用于法學教學也有助于改變以往課堂教學教師“一言堂”、理論教學脫離實踐需要等方面的弊端,充分調動起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達到在嚴肅活潑的氛圍中傳授理論知識和培養實踐技能的目的。 2參與式教學理論在訴訟法類課程中運用的具體方法 2.1創新參與形式,激發學生參與興趣 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學生獲得知識的途徑較以往有了較大變化,如今的大學生見多識廣、思路開闊,他們不滿足于教師在課堂上僅僅傳授知識的教學方式,而尋求與教師更多地交流。學生正處于精力充沛、對新生事物往往懷有較大興趣的年齡階段,這就要求教師要適應社會發展和學生身心發展的實際狀況,及時拓展和創新學生參與教學的途徑和方式,激發學生的參與熱情,力爭實現課堂上學習、課堂外交流的無縫銜接。 為實現這一想法,筆者充分利用了現代網絡所帶來的交流便利和學生們對于利用網絡的興趣。創設“網絡學堂”教學平臺,將教學內容、課后作業、討論的問題等上傳至網絡學堂中,并利用其中的網絡討論版塊,實現一個學生提問、多個學生參與、任課教師引導的積極活潑的參與局面;利用發達的網絡技術,注冊用于教學的公共電子郵箱,在第一次上課時即告知學生,鼓勵學生就某些不愿公之于眾的問題和建議,通過公共教學郵箱實現與教師私密接觸,以彌補采用網絡課堂私密性不足的缺陷。 2.2追蹤社會熱點,培養學生參與意識 法律是與社會實踐緊密聯系的行為規范,法律的生命在于實踐,法律的真意體現于社會實踐中。訴訟法學相關課程與司法實踐聯系緊密,因此,教師要在課堂講授過程中,以清晰流暢的語言、精練準確的法律術語來傳授訴訟法學基本理論知識,更要緊密結合社會熱點問題,化抽象于具體之中,將抽象的法學知識盡量以形象生動的事例呈現給學生。這樣做便于學生通過具體事例理解和掌握相關知識,由于所舉事例屬于社會熱點問題,案例具有鮮明的時代性,給學生帶來強烈的時代氣息,容易抓住學生的眼球,激發學生的思考,培養學生參與意識。 從教學實踐來看,追蹤社會熱點的方法在激發學生參與熱情方面具有良好的效果。例如,在證據法學教學過程中,當介紹到“自由心證原則的運用要受論理法則和經驗法則的限制”這一重要原理時,為加深學生的理解,筆者特地引用了在全國引起強烈反響的南京彭宇案,展示了該案的判決書,對其中法官以經驗法則來判決的利弊做了詳細的分析。由于這一案件發生在學生身邊,且案件影響極大,學生們發言踴躍,表現出了強烈的參與熱情,收到了良好的教學效果。 2.3組織課堂討論,強化學生參與行為 課堂討論是教學過程中的重要環節,也是實現學生課堂參與的重要方式。在教學過程中,常用的討論方式主要有案例討論和專題討論兩種方式。前者如上文所述有關彭宇案的討論。這里主要談一下專題討論。 專題討論是一種有計劃的組織學生針對專門問題的討論。其程序一般是由教師根據教學內容先行確定討論的專題,擬定初步的討論方案,接下來由學生自由組合,分別收集相關方面的資料并進行初步分析,然后安排課時讓學生在教師指導下針對專題進行專門討論。由于這種討論強調學生對于資料的自主收集和分析,而討論的過程也使學生進一步澄清了對于相關問題的認識,從而有助于增強學生的參與意識,對于學生辨別、討論、合作能力的培養也具有積極的作用。 在運用專題討論這種參與方式時,對學生的參與能力應予以充分關注。由于長久以來我國法學教育中學生們習慣于在教師安排下學習,參與能力往往不足,在參與過程中對專題討論這種自由度較大的參與形式往往表現出不適應。基于這種情況,為增強學生參與的實際效果,教師適當的引導是不可缺少的。如針對學生資料收集能力的欠缺,教師需要在確定專題討論方案以后,花費一定的時間,詳細指導學生如何利用各種專業搜索工具,如google學術搜索、讀秀學術搜索以及圖書館各類專業數據庫來實現數據資料的充分收集。#p#分頁標題#e# 實踐證明,教師適當的引導是提高學生參與技能、實現學生有效參與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另外,在專題討論過程中,教師也要注意對于討論全局的掌控,既要啟發學生開闊思路,暢所欲言,又要防止學生偏離主題,隨意而談,以充分實現課堂討論這種參與形式的作用。 2.4組織模擬法庭,注重學生參與效果 訴訟法學相關課程與司法訴訟程序聯系密切。訴訟法學的相關程序若在課堂上以單獨的言語形式來講授,未免過于枯燥。因此,組織模擬法庭,由學生參與扮演原告、被告、法官或者公訴人、辯護人的角色,對學生有著較大的吸引力,也是學生參與教學過程、構建自我知識的重要環節。由于模擬法庭對學生法學知識和參與技能的要求較高,因此一般應在較高年級的法學學生中組織,并應循序漸進地進行[4]。 在教學實踐中,筆者主要采用了以下方法:一是在組織模擬法庭之前,有意識地組織和要求學生到法院旁聽案件庭審過程,通過旁聽案件庭審,現場感受法庭氣氛和具體環節;二是組織學生觀摩中國法庭欄目組編輯的“民事訴訟普通程序”、“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刑事訴訟普通程序”“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等視頻,進一步強化學生對于訴訟程序的了解;三是精心組織演練,針對演練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查缺補漏,總結經驗;四是進一步明確任務,組織參加模擬法庭的學生正式演出。這一過程要求學生思路清晰,表達流暢,模擬現場莊重嚴肅,力求庭審過程的逼真性。 采用以上方法,結合訴訟法學課程的教學要求,我們曾組織法學學生模擬許某ATM機盜竊一案的庭審。 在這一案件的模擬中,除了學生參與扮演角色以外,還特地邀請了其他法學教師一起參與模擬法庭角色扮演,實現了教師和學生同場參與、互相交流、充分互動的參與目的。 3參與式教學理論運用過程中需注意的問題 已有實踐證明,以面向實踐、師生共同行動的參與式教學模式,具有較強的學科適用性和可行性,其對于活躍課堂氣氛、提高課堂效率、培養綜合能力型學生具有現實意義[5]。通過有意識地將參與式教學理論運用于訴訟法類課程的教學,學生們對于訴訟法學相關課程學習的主動性、積極性得到了較大的提升,學生課堂參與的程度較以往有明顯提高,多數學生都能夠積極地參與教師的教學互動,與教師進行良好充分的溝通,教師教學的針對性也隨之提高;在課堂以外,學生們開始愿意通過網絡學堂以及電子郵箱、短信等形式與教師進行學業問題的交流,從而實現了課堂教學的課外延伸。在每學年學生評教活動中,學生們也對運用參與式教學方法的訴訟法類課程教學予以高度的評價,認為這種教學方式生動活潑、實踐性特色明顯。這充分展現了參與式教學理論在學生教學主體地位提升、教學目標整體性實現、教學效果多維度拓展等方面所具有的重大價值。但是從訴訟法類課程的教學實踐來看,參與式教學理論在實踐運用中還存在著諸多需進一步完善的地方。 第一,受教學場所、教學資料、教學設施、教學計劃等方面條件的限制,目前有關參與式教學方法的運用與規范的參與式教學法還存在較大差距。中國科學院院士、清華大學過增元教授曾總結參與式教學法的4個特點[6]251-254,即:1)開放式的教學內容;2)提問式的授課方法;3)無標準答案的習題;4)論文形式的考試,這4個特點大體展現了較為規范的參與式教學的基本要求。以此為標準來反觀參與式教學的實踐,在訴訟法學類課程的教學過程中,開放式的教學環境尚難以獲得,教學資料的設計也遵循原有的教學模式,教學設施不能與參與式教學的要求相匹配。而在教學評價方面,由于教師在整個教學計劃的擬定以及考試方式方面沒有充分的話語權,大多數訴訟法類課程仍只能采用傳統的卷面考試方式。換言之,參與式教學即使可以在訴訟法類課程中加以運用,但其也往往局限于教學過程的部分環節,而不能深入拓展到整個過程中去。 尤其是評價方式的限制,使學生和教師仍舊要最終回歸到傳統的方式中去,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學生參與教學的積極性。 第二,學生學習中的“搭便車”現象。“搭便車”現象是奧爾森于1966年發表的《集體行動的邏輯》一書所概括的集體行動困境的形象表述。奧爾森認為,集體行動的成果具有公共性,所有集體的成員均可從中受益,即使那些沒有分擔集體行動成本的人也會如此。因而在有著“搭便車”的可能時,一個自利的人并不會為集體利益作出貢獻,而這也將陷集體行動于困境之中。在參與式教學過程中,由于諸多參與行為要依賴學生群體的集體合作,如小組學習、課堂討論等,在這一過程中“搭便車”現象就可能出現,即部分學生并不能實現積極主動地參與,而是向其他同學“搭便車”,以應付教師的檢查。因此這部分學生雖表面上也可能參與教學過程,但表現很不積極,這樣就不能實現“參與”教學。 從根源上看,參與式教學中“搭便車”現象的產生或源于學生對教學內容興趣的弱化,或源于教學組織活動的低效,或因為缺乏足夠的激勵措施。因而實踐中應根據具體情形作恰當應對,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通過具體生動的事例展現訴訟法類課程對于學生自身發展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強化學生對訴訟法類課程的學習興趣;二是強化學習小組的作用,學習小組的負責人通常要選任那些有責任心、熱情活潑、溝通能力較強的學生來擔任,教師要及時與小組負責人溝通,了解小組成員學習討論的情況,并根據具體情形作出相應的處理;三是強化對參與教學的學生的激勵措施。這種激勵措施,不完全體現在學習成績的評定方面,而是要貫穿參與式教學的全過程,通過同化和加深與學生的情感交流,使感情激勵與成績激勵緊密結合。實踐證明,這些方法對防范參與式教學中“搭便車”現象具有積極的作用。 第三,教師教學能力有待于進一步提升。從前述參與式教學的論述中可以看出,參與式教學方式對教師的教學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教師要具有開放、平等的心態,教師不僅是教學知識的提供者,同時也是學生成功體驗的共享者;教師不僅是知識的傳授者,更應該成為具有反思精神的研究者;教師固然要具有豐富的法學學科知識,同時也應在教育學、心理學等其他人文社會知識方面有所涉獵;除此以外,參與式教學的運用還意味著教師要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來進行教學的準備工作,課堂教學中要具有較強的課堂調節掌控能力,在課堂之外也要對學生給予更多的關心和關注。這都對教師教學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參與式教學的開展必然是教師不斷學習、研究和發展的過程,就此而言參與式教學是真正能夠實現“教學相長”的一種教學方式,因而也是值得教師花費時間與精力去認真加以實踐的。#p#分頁標題#e#
民事訴訟法學發展方向
我國民事訴訟法學隨著法治建設的進程已經有了長足的發展。據2007年至2009年的統計,我國每年大約產出民訴相關論文800余篇。從上世紀80年代至今,民事訴訟法的教材約有近百種,專著、譯著也有幾百種以上。在研究領域方面,已經基本涵蓋了民事訴訟法的各個方面。研究視野更加開闊,學者們試圖突破過去簡單解讀、闡釋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文本的語義學束縛,更深層地挖掘民事訴訟法的應有機理、結構和運行方式。但總體而言,我國民事訴訟法學依然缺乏深度、原創性和自主性,所產出的論文、著作多是較低水平的重復勞動,還沒有形成指導我國民事訴訟實踐的、有厚度的民事訴訟理論,呈現出日益滯后和貧困化的狀況。相較而言,日本、韓國、我國臺灣雖然也曾有照搬他國法律及理論的時期,但通過立足于本國、本地區的實踐和探索,已逐步形成了具有自主性的理論。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發展嚴重滯后的主要原因大概有以下方面: 第一,理論與實踐的分離。從實務界的視角來看,民事訴訟理論完全游離于民事訴訟的實踐之外,理論不具有現實性,缺乏對實踐的指導力。司法實務人員更關注的是具有理論支持的操作技術,而脫離了實踐的民事訴訟理論無法細化到對操作技術的指導。民事訴訟實務操作的隨意性和非規范性以及各種內外干預使民事訴訟實務界對于理論解釋也沒有迫切的需求,加劇了理論與實踐的分離。對此,僅僅簡單地用人治傳統和司法傳統來解釋實踐背離理論的指導是片面的。 理論研究與實踐分離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國司法的不開放。司法不開放的一個表現是司法的過程和結果對于社會而言是不開放的。雖然現在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判決在法院的網站公開,但這種公開依然是局部的和有選擇的,即使公開了部分判決,關于程序問題的裁判及理由也很少公開。 這也可以解釋程序法學滯后于實體法學的現實。司法不開放導致理論研究者無法了解實踐的真實情形。解決這一問題的出路在于充分實現司法開放,其中一項重要措施是裁判的全面公開。當然,如何公開需要細化,公開也有一個過程,但我們應當努力推進。 第二,程序理論與實體規范、理論的分離。這種分離在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管轄、訴訟標的、當事人適格、共同訴訟、財產保全、證明責任、執行救濟(實體權利爭議的救濟方式與程序權利的救濟方式)等方面都有體現,可以說幾乎貫穿于民事訴訟的所有領域。例如,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構建和闡釋沒有顧及民法的實體要求,沒有與民法的基本原則、精神相契合。在訴訟標的理論方面沒有充分考慮實體規范和理論,甚至與實體請求權理論相背離,致使對訴訟標的的研究無法深人。在共同訴訟方面,現有理論將連帶性作為必要共同訴訟的實體條件,但在實體法中,就共同侵權所發生的連帶責任,請求權人完全可以向任一責任人單獨主張損害賠償,沒有必要將所有責任人作為必要共同訴訟人。在執行異議救濟方面,沒有考慮將執行違法的異議救濟與實體權利爭議的執行救濟加以區分,違背了實體權利爭議應通過訴的方式予以解決的基本原理。 與實體法原理和規范相背離導致訴訟運行不合理,不能實現訴訟法的工具性要求和價值。 導致程序理論與實體規范、理論相分離的主要原因是法學學科中程序法學與實體法學的隔離。程序法研究者欠缺實體法知識,不能持續關注實體法及其理論的發展,致使程序法與實體法漸行漸遠。應對這一問題首先要強化學科的交叉和貫通,使程序法研究者能夠持續關注實體法學和實體規范的發展。其次要實現學科知識教育的交叉,使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者具有扎實的實體法知識基礎。甚至可以像德國那樣,實現程序法研究和實體法研究在研究主體上的合一。 第三,研究方法的缺失與失范。長期以來,民事訴訟的研究過于注重法解釋學方法,沒有充分吸收其他學科(如心理學、哲學、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等)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視角,注重規范分析而不注重實證研究。作為一門社會科學,法學涉及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必然涉及其他相關社會科學,因此其他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和成果對于研究法律這一人文現象也是有意義的。 例如,廣義民事訴訟中的調解、起訴難、再審、執行難等諸多中國問題,單純從法學的角度和法解釋方法人手很難加以充分闡釋。如果從心理學、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等視角,運用這些學科的研究方法來進行分析,就可能更有說服力和闡釋力,認識到問題的本質和真相。 另一方面,在運用新方法時又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方法失范的問題,即不正確地使用某種研究方法。方法失范必然導致研究結論的不可靠或不正確,其原因主要是沒有真正掌握該研究方法,僅僅是以研究方法的新穎性吸引讀者。例如,經濟學方法是現在運用比較多的一種方法,但相關研究往往是使用或堆砌一些經濟學的時髦概念,而非真正運用其方法進行研究。又如實證研究方法,現在法學界所謂的實證研究大多是社會學意義上的社會調查方法,依靠田野調查收集有關數據進行分析。問題在于,由于對社會調查方法缺乏一定的訓練,因而在設計抽樣調查、取樣、數據統計方面都存在缺陷,導致調查結論的不可靠。有的調查本身就有預設性,調查完全是服務于特定目的,僅僅是為了滿足人們對于實證數據的心理需要。由于實證調查難以驗證,研究者的主觀性易于被掩蓋。對于上述問題,解決之道在于加強對其他學科知識、方法的學習,盡可能進行交叉學科的合作研究,以彌補知識的不足。 第四,宏觀分析與微觀分析相分離,整體認識與局部認識相分離。宏觀分析和整體認識常常涉及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忽視這些必然導致對基本原理的忽視,使研究結論與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相沖突。民訴研究往往是從問題出發,而問題是直接的、具體的、局部的,因此人們習慣于從微觀、局部尋找化解問題的方法,但有些問題如果不從宏觀、整體的視角出發,則很難發現問題的本質。例如,立案難實質上是司法制度、司法權、司法與政治的關系問題,而非起訴、立案制度的問題,因此僅改革立案制度不會有多大成效。現在人們爭論的是,是否應將現有的審查立案制改為登記立案制。但如果法律的權威性、司法權的相對獨立性不解決、法官的職業道德問題不解決,立案難就可能演變為登記難。#p#分頁標題#e# 整體認識與局部認識的分離也是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存在的問題。由于沒有從整體加以認識,往往導致研究結論從局部看是合理、可行的,但卻與訴訟制度的整體相沖突、矛盾。在再審事由的設計上,如果僅考慮到違反管轄規定應當予以糾正,而沒有從管轄制度的整體以及管轄權與司法權配置的關系上予以考慮,一味追求再審救濟就會發生救濟過剩和成本、代價過高的問題。 第五,缺乏自主性。這是指在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研究主體不能依照法治、基本法理、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進行研究,而是依附或依從于一定的政治風向、利益需求、特定關系,使其研究滿足于預設的要求。這也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所謂的“庸俗化”。“跟風”是一種常見的缺乏自主性的表現。所謂“跟風”,主要是研究主體為特定的社會、政治意識的合理性提供理論依據。“跟風”研究完全拋開了法治、基本法理、民事訴訟基本原理,是一種預設性論證。為了獲得論證預設的結果,往往以實用主義的心理,從外國法律制度和理論中尋找證據。這些從預設目的出發所收集的論證依據往往嚴重割裂了該國法律制度與其制度環境之間的關系。 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非自主性主要緣于研究主體的非自主性。這種研究主體的非自主性又與特定的研究體制、成果評價體制、課題管理體制、研究激勵機制、社會的泛政治化、泛行政化、泛權力化有關。在特定環境下,研究課題往往基于特定要求設立,因此依附性的研究課題更容易獲得批準、立項,研究成果更容易發表,也更容易獲獎。而自主性的研究項目因為課題的邊緣化而很難獲得認同。在這種環境下,研究主體希望其社會地位、學術地位獲得官方的認可而不是學術界和社會的認同。比較典型的是,關于如何認識調解與判決的關系,在強調調解的大背景下,調解的功能被夸大,調解成為一種強勢調解,成為一種運動,調解率被不斷刷新,成為司法政績的表征。由此,調解自然成為課題項目的主要內容,各級、各地有關課題研究項目中幾乎都少不了調解。而由于研究項目實際存在預設性,因此關于調解的研究幾乎無一例外是論證其合理性,鮮有論證過度調解的弊端的,也沒有研究者主張判決與調解的合理關系,強調判決指引性、解釋性、對事實、權利義務清晰性判斷的積極意義,從而進一步誤導了人們對調解的正確認識。 要做到學術研究的自主性,就要求學者堅持學術獨立和自由。沒有學術自由,就沒有學術研究的自主性,也就不可能有學術的發展和繁榮。應當實行研究體制、成果評價體制、課題管理體制、研究激勵機制的改革,從宏觀上弱化泛政治化、泛行政化,激勵學者從事自主性研究,推動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 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滯后,除了以上原因外,還有其他諸多原因,如學術研究生態無序、片面追求學術GDP、缺乏良好的學術評價機制、沒有廣泛、規范的學術爭鳴、學術組織的行政化、學術人才培養的投人不夠、學術沒有充分開放、深層學術交流缺失、研究心態浮躁等,這些也是整個中國法學界所面臨的問題,需要學術共同體共同努力加以解決。
行政法學的教學改革
一、問題的提出 時代的今天,中國地方教學型本科院校應如何定位,這是每個有歷史責任感的人必須予以回應的一個重大問題。學界基本上贊同地方教學型本科院校應以重點培養應用型人才為己任,但對于什么是應用型人才以及如何培養應用型人才等課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較為混亂,從而嚴重阻滯了中國地方高等教育的正常或應有的發展。對此,懷化學院以胡建書記為核心的領導階層在指出當前地方教學型本科院校人才培養模式存在應用型人才概念模糊、應用型人才培養難以落實、應用型人才培養缺乏核心以及應用型人才培養過于功利等突出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一種全新的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即“三位一體”的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在人才培養過程中,以市場為導向,以學校特色文化為依托,以‘應用’為特點,以專業能力素質培養為核心,確保知識、能力、素質的協調統一,確保公共能力、專業基礎能力、專業發展能力的協調統一,確保課堂教學、實驗實訓、校園文化活動三大人才培養平臺的協調統一。”[1] 毋庸置疑,“三位一體”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是對以往人才培養模式的超越與發展,是當下中國地方教學型本科院校人才培養最理性的選擇。其中后一個協調統一是前兩個協調統一的前提與基礎,而在課堂教學、實驗實訓、校園文化活動三大人才培養平臺的協調統一中,課堂教學又處于首當其沖的位置,因此,“三位一體”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的有效實施首先應以改革課堂教學平臺為突破口。改革課堂教學平臺的理想路徑在于:其一,課堂教學模式的設計應從“知識本位”轉向知識、能力、素質協調發展基礎上的“能力本位”,并遵循能力素質靠學生主體自身內化形成的基本規律,改傳統的注入式教學為啟發式、探究式教學;其二,教學內容應立足于“基礎與實用”,學科的系統性應讓位于知識與技能的基礎性與實用性,減少學術性內容,強化實用性內容;其三,教學方法和手段注重知識的自我建構,理論課向實踐課學習以加強“體驗”,實踐課向理論課學習以加強“提煉”;其四,教學效果的測評標準應由傳統的以知識技能達標(會什么)轉向以能力素質綜合發展程度(能干什么)為依據[1]。 顯然,課堂教學平臺改革的核心乃教學內容與教學方式兩個問題,前者所要解決的是教什么的問題;后者所要解決的是怎么教的問題。“教什么的問題”乃“怎么教的問題”的前提,故而,地方教學型本科院校應用型人才培養必然又以各專業具體課程教學內容的相應改革為出發點。目前,法學專業中的行政法學課程相對于民法學、刑法學課程而言,在教學內容方面存在諸多缺憾,實在難以適應地方教學型本科院校應用型人才培養的旨趣,但學界與教育界仍未引起高度重視,已有的關于行政法學課程教學內容改革的研究成果也極少且過于淺陋,因此,為了真正有效貫徹與實現地方教學型本科院校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的精神與理念,必須認真對待與彰顯行政法學課程內容的改革。筆者認為,行政法學課程內容的改革涉足教學內容之量與質的兩個向度。 二、行政法學課程教學內容之量的改革 地方教學型本科院校應用型人才的培養在課程教學內容方面要求教師能嫻熟地駕馭教材、學生能融會貫通所學的理論知識,從而使學生學以致用,實現理論聯系實際、服務地方的目的。但我國當下行政法學課程內容的設置存在嚴重缺失:一方面我們認可行政法是憲法之下的三大部門法之一,是現代法治國家最重要的部門法,因為依法治國的核心與關鍵乃依法行政,而且與其他部門法相比,行政法律規范賴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數量最多,行政法學乃教育部所確定的普通高等教育法學專業核心課程中十四門主干課程之一,也是最難教學的一門課程;另一方面我們對行政法學內容的設置則持歧視態度,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融為一體,在教材選取方面,大部分高校選擇姜明安教授主編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使用該書時,學生的強烈反應是書太厚,教師講授時也覺得內容過于龐雜、實在難以駕馭[2]。 就筆者所處的地方本科院校而言,政法系的法學專業課從總體上分為專業主干課與專業方向課兩大版塊,從刑法學、民法學以及行政法學三者課程數量的比較視角看,其中刑法學方面的主干課程包括刑法學(一)與刑法學(二),方向課程包括犯罪學、犯罪心理學、刑事偵查學;民法學方面的主干課程包括民法學(一)與民法學(二)以及知識產權法學,方向課程包括物權法、合同法以及婚姻家庭繼承法;而行政法學僅一門主干課程并包含行政訴訟法學在內,且一個學期必須學完,每周4學時,由一個老師擔任。如此,在我系導致的后果是,行政法專業的老師不想擔任行政法課,即使擔任也深感力不從心;至于學生,更是苦不堪言:畏懼寫行政法方面的學年論文與畢業論文,擔憂從事行政法方面的實踐工作。誠如Sidney A•Shapiro教授所言,法科學生對行政法學只能存在一個不完整的印象,因為行政法學內容過于廣泛,老師們不可能講授所有的內容[3]。PeterStrauss教授講得更為生動、貼切:我們的盤里所堆放的食物過多以至于教授們難以消化食物,更不用說學生能消化多少了[4]。據此,行政法學課程教學內容之量的改革迫在眉睫、勢在必行。改革的理想對策在于:一是獨立行政訴訟法學以合理界定行政法學主干課程;二是增設相關方向課程以保障行政法學主干課程的有效實施。 (一)獨立行政訴訟法學以合理界定行政法學主干課程 相對于刑法學、民法學而言,行政法學是一門發展較晚的課程,因此課程內容建設方面十分滯后。 但隨著中國行政國時代的到來,依法行政乃依法治國的關鍵,從而要求不斷培養合格的從事行政實務的應用型人才。因此,我們首先應對行政法學課程進行“瘦身”運動,即把行政訴訟法學從行政法學中分離出來,還行政法學的本來面目,使刑法學、民法學及行政法學三大實體法學與刑事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及行政訴訟法學三大訴訟法學一一對應、相得益彰。這樣,行政法學這門主干課程的教學內容僅包括行政法本論(講授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的歷史、行政法律關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以及行政法的理論基礎等問題)、行政法主體論(講授行政機關、其他行政主體、公務員、行政相對人以及行政法制監督主體等問題)、行政行為論(講授行政行為的概念、分類以及行政程序等問題)以及行政復議論(講授行政復議的概念、主體范圍以及程序等問題)四大板塊,至于行政賠償,因與行政訴訟聯系較為密切可納入到行政訴訟法學內容中去。#p#分頁標題#e# (二)增設相關方向課程以精簡行政法學主干課程內容 地方教學型本科院校的法科生為什么喜愛刑法學、民法學并樂于學以致用、服務于地方法律實務工作,而對行政法學則敬而遠之,這不外乎兩個主要的原因:其一,刑法學、民法學課程與刑事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相互獨立皆為法學專業的主干課程,但行政法學與行政訴訟法學融為一體、極為龐雜;其二,法學專業還設置了與刑法學、民法學密切相關的方向課程,如犯罪學、犯罪心理學、刑事偵查學、物權法學、合同法學以及婚姻家庭繼承法學等。顯然,這些方向課程基本上是刑法學與民法學主干課程中的一些主要組成部分,這樣,即使任課老師對主干課程講授得不太理想,但能進一步經由方向課程的講授予以彌補,從而使學生最終能心領神會。相反,行政法學本身極其繁雜,加之無適當的方向課程對其分解,只能導致學生囫圇吞棗、有苦難言。據此,我們既要敢于堅持獨立行政訴訟法學還行政法學的廬山真面目,又要大膽增設與行政法學密切相關的方向課程以精簡行政法學課程教學內容。具體而言,我們可以對上述行政法學課程教學內容的四大板塊中的行政主體論與行政行為論予以精簡,因為這兩大板塊的內容較為繁多,學生難以吸收與消化。對于行政主體論可以把公務員、行政相對人增設為公務員法學與行政相對人法學兩門方向課程;對于行政行為論可以把行政程序增設為行政程序法學方向課程。如此,則行政法學課程教學內容中的公務員、行政相對人以及行政程序問題的設置必然較為宏觀簡潔,而公務員法學、行政相對人法學以及行政程序法學方向課程對這些問題會進一步予以闡釋,從而使學生最終能輕松地理解與把握這些問題。 三、行政法學課程教學內容之質的改革 我國法學高等教育主要分為法學本科教育與研究生(法學碩士、法律碩士、法學博士)教育兩個層次,研究生教育根本上是一種法學理論教育,它要求受教育者必須已經具備掌握了法學基本理論和基礎知識的前提條件,是在大學本科教育的基礎上所進行的專門化、理論化學習和研究,所培養的是法律學術型人才,而法學本科則應要求受教育者掌握各主要法律部門的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具備從事法律職業工作的基本能力和素質,所培養的是法律應用型人才,即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應該重點定位于為法律實務領域輸送專門人才的角度,將律師業、司法機關、警察機關以及其他一些行政執法機關作為人才輸送的主渠道,因此,應充分考慮這種職業性質,要按照這些法律職業部門的人才引進要求和標準制定培養方案,有針對性地設置課程體系[5]。具體到行政法學課程教學內容的設置,一方面必須精簡,使教學內容保持適當的量,因為如果內容過于繁雜,學生在有限的課時內無法正常吸收與消化,則談不上運用理論來解決實際問題;另一方面還必須在內容總量恒定的基礎上削弱內容的理論深度(減少學術性知識),增強實用性知識內容,使內容的質符合法律應用型人才培養的目標。 (一)內容的理論深度須削弱 目前,地方教學型本科院校所開設的行政法學課程的內容設置存在一個普遍的問題,就是太注重理論的深度,即學術性內容偏多,結果所培養的人才既不像學術型人才,也不像應用型人才,從而使地方性法律人才的合理需求陷入嚴重的困境之中。因此,削弱行政法學課程的學術性內容乃培養真正的地方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必要條件之一。行政法學這門主干課程的教學內容的量包括行政法本論、行政法主體論、行政行為論以及行政復議論四大板塊,那么減弱其學術性內容的方案體現在:在行政法本論板塊中,行政、國家行政與公行政、行政與公權力、行政與行政國家、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以及行政法與行政法學的歷史發展應當簡單介紹,不要廣征博引,尤其是行政法的理論基礎及各國行政法學的主要流派內容可以刪掉,因為這純屬于學術性的內容;在行政法主體論板塊中,對于行政法主體的概念以及行政法主體與行政組織法的關系應當僅作簡單說明;在行政行為論板塊中,對于抽象行政行為、行政立法、行政程序的價值應當僅作簡要說明,尤其是行政行為的模式完全可以刪除,因為其理論性太強,缺乏實際操作性,適用于學術型人才的培養;在行政復議論板塊中,對于行政復議的概念、性質及特征無需作過多闡述。 (二)內容的實用性知識須增強 削弱行政法學課程的學術性內容為地方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培養提供了基礎,但只有同時增強實用性知識內容才能真正落實地方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培養,因為應用型法律人才必須在法律實務能力方面有所彰顯,而大量或豐富的法律實用性知識的理解與把握之于法律實務能力的培育不可或缺。據此,首先,我們應在行政法學課程教學內容,即行政法本論、行政法主體論、行政行為論以及行政復議論四大板塊中增強行政機關的職責、職權與管理手段、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條件和范圍、受委托組織的條件與范圍、行政許可條件與程序、行政給付的條件與程序、行政征收條件與程序、行政處罰的條件與程序、行政強制條件與程序以及行政聽證的條件與程序等實用性知識;其次,我們還應在上述諸實用性知識內容中穿插適當的案例,這是對行政法學課程實用性知識內容的進一步強化,因為在行政法課程教學內容中先設置法律典則、法律制度、法律原理這樣的大前提,再用經過篩選的典型行政案件說明這些法律典則、法律制度、法律原則的法定性和合理性,從而使學生能更好地掌握法律典則和制度[6]。譬如,在設置行政主體中的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內容時,可以先著重說明其條件和范圍,然后設置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訴訟案來詮釋高校的行政主體資格問題,如此,通過以案說法,使受教育者能進一步地理解與掌握相關實用性知識,以使法律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目標最終得以達成。
論偵查主體改革的構思
作者:肖軍 單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一、偵查學學科定位問題的再次提出
隨著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于2011年3月頒發的《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的出臺,沉寂多時的偵查學學科定位(或曰屬性)問題再次引發熱論。雖然《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并未涉及到偵查學,但它將法學和公安學并列為一級學科之做法使得對偵查學學科的定位問題有了一個“額外”的證明依據,這個依據為研究偵查學學科歸屬等基礎問題提供了契機,也為偵查學其他基礎問題,如偵查主體改革問題的研究奠定了基調、確立了思路。偵查主體作為偵查學基礎理論范疇應該體現偵查學的核心價值,而偵查學的價值又可從偵查學的學科定位推導出來,所以在研究偵查主體改革問題之前,應該先把偵查學的學科定位問題厘清,因為偵查學的學科定位問題不僅能夠解決基礎理論問題,使得偵查主體的改革有理論支撐,而且還能為偵查主體的改革提供某種思路。反過來,在研究偵查主體時,可從偵查主體這一角度發現偵查學研究的現狀及存在的基本問題,尤其是其學科定位問題的解決不可逃避這些問題。只有解決其中一個,另一個才能迎刃而解。也即,偵查學學科定位問題和偵查主體問題兩者相互促進、相得益彰。研究偵查學的定位問題也是在研究偵查主體問題,而研究偵查主體這一偵查學基礎理論問題同樣為偵查學學科定位問題做出了詳細的說明。在我國,對偵查學理論的研究具有明顯的滯后性,理論與實踐脫節無疑是其最大的“特點”,且被認為“理所當然”,從偵查學到底屬于哪一學科(學科定位,或曰學科歸屬)至今還未定論便可知一二。此外,在保障人權方面,偵查學的研究也具有滯后性,即相比于打擊犯罪,對基本人權的保障“顯得”不那么重要。這些都是有原因的:偵查學研究對象是犯罪行為和偵查行為及其相互間的關系等[1],因此重點當然會落在打擊犯罪及偵查破案的對策、方法上,而必定會“厚此薄彼”。這種現象似乎從實務界部分學者對學科定位、歸屬的觀點上得到更加“充分”的解釋。
二、偵查學學科定位問題的爭議及其解決
(一)學科定位的爭議及新動態偵查學的學科定位問題,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但至今仍未有定論。主要觀點有:偵查學是刑事法學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個支柱(通說認為偵查學與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并稱為刑事法學“三大支柱”),或定位在犯罪學下,抑或定位到公安學里。還有一些“模棱兩可”的定位,如定位為法學交叉、邊緣學科、應用學科甚至是綜合性學科等等。還有學者定位在準備建立的刑事科學體系中(與刑事法學體系有區別),不一而足。而將其歸到刑事法學、犯罪學或交叉法學、應用法學中的話,就是說偵查學還是屬于法學的;如果將公安學也定位為法學分支的話,顯然,這些不同的學說之爭論主要發生在法學內部(除綜合性學科外,刑事科學體系尚未建立,故暫不考慮),即不論歸屬于哪個學科,畢竟基本還是在法學學科的框架下。
然而,《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的出臺沖破了這層束縛,使之發生了改變。根據相關內容,將法學(0301)和公安學(0306)并列為一級學科——它們屬于法學(03)學科門類(屬于該學科門類的一級學科還有0302政治學、0303社會學、0304民族學、0305馬克思主義理論),于是使得爭論主要集中在法學和公安學之間了。也就是說,偵查學的學科定位涉及到法學和公安學的定位、屬性和劃分問題。而公安學為我國特創,與國外的警察學有交叉也有區別,其本身的稱謂之科學性就飽受爭議。不過,筆者無意厘清公安學和警察學的關系,只是在定位偵查學的時候不可避免有所涉及,所以暫時按照我國現行說法稱其為公安學(而且公安學一級學科的成立對其概念、范圍等的界定無疑指明了一條道路,有助于規范這一學科)。但是這份目錄中并未涉及偵查學,那么偵查學應該歸屬于法學還是公安學(抑或其他學科)呢?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修訂一稿)》中,明確規定030601K治安學、030602K偵查學、030603K邊防管理等屬于0306K公安學類,法學類(0301,下設有030101K法學)是與之并列的一級學科(當然它們都從屬于法學學科門類03法學,如無特殊說明,后文提到的法學是指“法學”一級學科,而非法學學科門類),即在本科專業中,早已將法學類和公安學類視為平級且具體規定偵查學是公安學類的下屬學科。但是,在《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目錄》(2008年)中卻未發現“公安學類”的身影。也就是說,由于在《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公布之前缺少與“公安學類”本科專業對應的碩士、博士專業,故理論上似乎只能將偵查學劃為0301法學中的030106訴訟法學,這樣它成為法學的三級或四級學科,層級為法學(一級)——訴訟法學(二級)——刑事訴訟法學(三級)——偵查學(四級),抑或法學(一級)——訴訟法學(二級)——偵查學(三級)——即學界對此觀點也不一:有人認為應該屬于刑事訴訟法學下屬的學科(專業方向),有的則認為應該與之并列為同一級學科(這也是為什么有的學者為提升偵查學的學科地位而不斷呼吁),甚至有的學校將其直接掛靠在刑法學學科之下,抑或干脆直接成為法學二級學科。不管怎樣,至少在他們看來,偵查學應該屬于法學下屬的學科,而現實中也這么做了。但本科專業分類和碩士、博士專業分類又是極不協調的,這就引起了更大的誤解。不過有學者還是堅持認為偵查學應該從屬于公安學,是公安學的下屬學科。但他們的觀點卻被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學科分類與代碼國家標準(GB/T13745-92)》以及2009年修改后的標準(GB/T13745-2009)反駁:刑事偵查學(820•3060)與刑事訴訟法學(820•3050)、民事訴訟法學(820•3040)、行政訴訟法學(820•3030)、憲法學(820•3010)、刑法學(820•3055)等并列(三大訴訟法也分開且都與偵查學并列)成為法學的三級學科(它們從屬于820•30部門法學這一二級學科),顯然沒有公安學一席之地。簡言之,之前對于偵查學屬于法學的立論依據之一就是公安學也是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其本身就無法和法學相抗衡,而討論偵查學是否屬于公安學也僅是在它們都是屬于法學的情況下進行的,本質不會改變,所以問題似乎并沒那么嚴重。然《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一經出臺,偵查學屬于公安學科這一觀點在立論上又占據了一定的“高地”——既然公安學已經分出,之前立論的依據不成立了,是該將偵查學還給“公安學”的時候了!#p#分頁標題#e#
不過,正如上文提到的,除了《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將公安學單列之外,還是有多個標準將偵查學劃分為法學的,也就是說,根據不同的標準,偵查學的歸屬還是不盡相同。這種不同造就了實踐中高校劃分專業時的困惑和混亂。因為即便是公安學的歸屬問題解決了,其被提升為一級學科,是一種進步,但另一方面,正因為如此,偵查學的歸屬問題變得更加復雜,其到底是屬于法學還是公安學仍未見權威定論。進一步說,如果屬于法學,是將其設定為二級學科、三級學科還是四級學科呢(這幾種情況上皆已述)?如果屬于公安學,這種爭論就小得多,實務界學者認為歸為其二級學科即可。而事實上,如果屬于法學,定位難(如與訴訟法學的關系)是一方面,和偵查學的主要任務不符則是另一方面(這是“偵查學屬于公安學”這一觀點持有者的依據,后述)。如除上面較為混亂的歸屬外,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的《學科建設項目申報參考》中也有說明:以博士為例,“學校現有一級學科及專業學位目錄”如下:即目前學校還是將偵查學作為法學的二級學科——訴訟法學的研究方向(相當于三級學科)。
法學專業課程多種教學模式改革分析
摘要:《民事訴訟法》是法學專業必修課,為適應民航法務實踐要求及教育、法治建設信息化的新形勢,采用案例、實務、實訓、實踐操作等多種教學模式,凸顯教學過程“實效性”特色,及時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研究成果,法治實踐的最新經驗和生動、鮮活案例轉化為實踐教學資源,對快速強化學生的司法實踐技能意義重大。
關鍵詞:法學人才培養;教學模式改革;案例實踐教學
1《民事訴訟法》課程教學活動概況
《民事訴訟法》是法學專業必修課。因民商事活動在紛繁復雜的經濟社會生活中大量存在,糾紛訟爭常見多見,以調處裁判民商事矛盾糾紛為主要功能的民事訴訟法的教學應突出行業實務特色,融法學知識傳授、航空法務能力培養、綜合素質教育于一體。
1.1法學理論學習與民航案例分析
密切結合已形成了《民事訴訟法》授課中法學理論講述與民航案例分析緊密結合,以航空法律案例說法理,理論聯系實際的教學方式。該教學方式有效調動學生參與討論,引導學生發現問題、提出問題、思考問題、解決問題,達到學懂、會用的教學效果。
1.2知識是座寶庫,實踐是開啟寶庫的鑰匙
談行政管理行政法學課程教學改革探索
摘要:行政法學作為應用性法學課程在很多高校均有開設,高校行政管理專業開設行政法課程的目的應該是培養學生的法治信仰、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能夠將所學知識更好地服務于今后工作。從高校教學現狀來看,行政管理專業行政法教學存在困境,教學改革需要進一步探索。在此背景下,針對行政管理專業本科生的特點和需求,教師應注重培養學生的行政法治信仰,充分開展實踐教學,將法學知識與行政管理專業知識相結合;靈活使用多樣化混合式教學方法以此提高教學質量。
關鍵詞:行政管理;行政法學;教學改革
在我國,行政管理專業屬于公共管理門類的一個分支,行政管理的對象體現在經濟建設、文化教育、市政建設、公共衛生、環境保護等各個方面。我國大多數高等院校開設行政管理專業,主要基于培養具備行政學、管理學、政治學、法學、經濟學等方面知識,能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甚至各類企業當中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應用型專門人才。行政法學作為應用性法學課程,是行政管理專業本科生的必修課之一,但從我國高校教學的普遍現狀來看,行政管理專業的行政法教學存在困境,行政法學課程教學改革需要進一步探索。
一、行政管理專業行政法課程的目標定位
行政法學內容體系兼具行政管理屬性和法學屬性,行政管理關系是行政法所調整的行政關系之一,行政法具有維護行政管理秩序、規范與控制行政權的行使、預防和解決行政紛等作用。因此,行政法學是一門結合了行政管理學與法學相關理論的課程。隨著我國依法治國步伐的前進以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倡導,行政法學不僅是高校法學專業的必修課程(課程名稱為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同時也是行政管理專業的核心課程。行政法是我國現代法律體系中的三大部門法之一,與《民法典》和《刑法》相比較,行政法涉及的社會領域十分廣泛、內容紛繁豐富,因而至今難以制定全面的統一法典,行政法律規范的法律形式在數量上也最多。行政法學是普通高等教育法學專業核心課程中最難學的一門課程,而且行政法學與行政訴訟法學通常放在一本教材當中,教師將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作為一門課程進行講授,該課程的教學目標是使學生掌握我國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的所有基本理論知識、了解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司法等行政權行使行為的依據以及培養運用行政法知識依法行政、依法維權、依法處理行政糾紛的能力。長期以來,地方高校行政管理專業的行政法教學從目標、要求、內容、方法甚至考核方式基本借用法學專業教學模式。例如,筆者所在院系行政管理專業的課程教學目標是要求學生掌握我國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的所有基本理論知識、培養學生根據相關行政法律法規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可以看出,行管專業行政法教學目標與法學專業的行政法教學目標差異并不大,甚至語言范圍更為寬泛。而對于行政管理專業課程的教學目標自然應從行管視角去定位,需要貼合行管本科生的專業特點以及實際需求。行政管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公共組織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對社會公共事務以及自身內部的一種管理活動,也稱為公共行政。基于“公共行政”視角,行政法學的教學目標顯然應該更加關注國家行政權力的行使過程,包括行政主體合法、羈束行政行為合法性、行政程序合法,以及自由裁量行政行為合理性等具體行政法內容。因此,行政管理專業行政法學課程的知識體系構建以及教學目標設置應該注重回答行政法律規范的“為什么”以及“怎么樣”運用。行政法學課程的應用性極強,又有一定的理論深度,法學視角的行政法學教育顯然不符合行政管理專業人才的培養需求。
二、行政管理專業行政法教學存在的困境
(一)行政法學內容龐雜、課時數量比例不足
司法誤區論文:司法誤區及匡正分析
本文作者:張能全 單位:西南政法大學訴訟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我國刑事司法改革主要誤區
在新中國成立近半個多世紀后的今天,國家法治已經上升為黨和國家的重大戰略決策,而且政治、經濟與文化等各方面的迅速發展也積極推動了國家法制建設繼而為司法改革的順利啟動準備了條件。隨著黨的十四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戰略目標以來,從法學理論界到司法實務界,從中央到地方,全國各地都掀起了依法治國的建設高潮,同時也啟動了司法改革理論探討與實踐探索。學術界系統疏理了西方法治的發展源流、國家法治的特征與內涵,中國法治建設主要內容及階段步驟等問題。但如何將成熟的法治經驗與中國具體實際情況相結合,既要參考借鑒法治國家的普遍做法,又要顧及我國特定歷史階段的具體國情,從而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改革方案方面還存在諸多不足。受地理阻隔及多種因素影響,東西方制度文化的交流對話一直存在諸多障礙,改革開放擴大了對外交流但受語言文字所限,我國理論界翻譯介紹了大量英美法國家的法典及著述,當然通過英語也轉譯編著了一些大陸法國家的法學著作,但學術界明顯傾向于贊同借鑒英美法國家法律制度的改革思路。同樣,部分刑事訴訟法學者對英美法國家刑事訴訟領域若干制度安排與程序設置趨之若鶩,過度強調了引進英美法國家對抗式訴訟模式的必要性而對大陸法國家職權式訴訟制度研究重視不夠。繼而認為我國刑事訴訟制度與大陸法國家的職權式訴訟十分近似,提出必須借鑒英美法國家刑事訴訟制度來全面改造我國刑事司法的具體設想。實際上,客觀理性認識世界各國法治發展主流趨勢,正確處理本土與域外的關系,確保移植后的法律制度在本土生根和成活才是司法改革必須優先考慮的重要問題。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具體實踐“穿新鞋、走老路”現象證明此次修改并沒有完全取得成功。實踐證明,“只有內生于本國深厚土壤的司法改革,才能體現時展的要求,才能真正具有強大的生命力。我們必須立足國情條件,探索符合本國司法國情條件的司法發展道路。”[1]在探討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及刑事司法改革的過程中,應當摒棄那種不顧現實國情的過分理想化的改革思路,一味強調某些法治國家的做法好就主張全面照搬而不考慮該制度需要相應的政治、經濟與文化環境條件,不考慮制度的本土適應性而片面奉行拿來主義,從而導致改革后的制度運行不暢甚至阻塞現象出現。
與片面鐘情于英美法制度的極端論調相比較,另一種更為極端的觀點不僅在刑事訴訟法學界,而且在其他社會科學領域持續發酵和廣泛蔓延,那就是認為中國有著五千年悠久歷史文化傳統,制度文明遠遠超過世界任何國家,沒有必要向其他地域文明學習而只需要總結歷史經驗就足以解決當今中國面臨的各種問題。特別是隨著中國經濟改革取得巨大成功帶來的整體國力提升而產生的盲目自大情緒正在逐漸擴展,有關“中國模式與中國道路”的爭執正在影響甚至沖淡早先確定的法治理想,國家法治的具體實踐在一定程度上呈現出衰減態勢。有人曾斷言,世界不存在普遍的法律模式,中國法治必須從中國的本土資源中演化創造出來。[2](P55)其中預設的理論推斷便是西方法治經驗對于中國指導十分有限,制度設計需要根據中國情況結合自身歷史加以總結和創新。應當明確的是,制度創新固然需要從本國實際出發,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但更需要吸收和借鑒。唯有如此,制度創新與文化進步才有可能。英國哲學家羅素曾指出,“不同文化之間的交流過去已被多次證明是人類文明發展的里程碑。希臘學習埃及,羅馬借鑒希臘,阿拉伯參照羅馬帝國,中世紀歐洲又模仿阿拉伯,文藝復興時期的歐洲則仿效拜占庭帝國。”[3](P271)那種認為西方法治經驗不具有普遍意義的論斷既不符合歷史事實,也不符合現實情況,因為世界大多數國家都已經或者正在朝著民主法治方向建構本國的社會制度體系。上述思維投射在刑事訴訟法學研究領域中,便是過分強調中國本土經驗的合理性而否認改革的必要性。諸如中國刑事司法制度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極大優越性,檢察監督具有完全正當性,刑事司法權力配置與制度安排有充分的憲法依據而不需要體制改革,只需要進行具體工作機制的改革完善等等。目前,隨著司法大眾化命題被熱烈研討并付諸具體實踐,產生了一股否定“司法職業化與精英化道路”的改革思潮。而司法的職業化過程早已被西方法治國家證明是必須堅持的法治化根本立場和基本路徑。當然司法本身不可能遠離民眾,應當堅持二者的協調統一,反對人為割裂。刑事訴訟法學實證研究正全面取代價值研究與比較研究而成為主流研究范式,但其過分注重本土經驗的思維方式與理論學說反映出研究領域中存在相當程度的關門主義情緒。
與理論研究中存在的兩種極端傾向不同,司法實務部門不太關注學界中的理論爭執。在黨和國家還沒有就司法改革進行總體布置和統籌安排的情況下,司法專門機關已經如火如荼在各自轄區展開了大規模的刑事司法改革探索行動。有的地區和部門比較注重結合本地實際提出改革具體目標,如有效打擊犯罪以維護治安問題、具體辦案工作機制問題以及刑事司法如何尊重民意、關注民生、反映民情等問題;有的地區和部門則緊跟刑事訴訟法學前沿研究步伐,急切嘗試引進陪審團、沉默權、辯訴交易、先例判決等英美法國家刑事司法的具體程序制度而不考慮可能產生超越國家憲法和現行法律規定的違法后果。各個地區的司法改革與各個部門的司法改革甚至同一部門上下級之間的司法改革在目的、內容、階段與具體步驟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異,使得司法改革呈現出眼花繚亂的景象。有學者批評指出,我國司法改革的透明度不高,國民的參與主體性嚴重缺失,與人民當家做主的要求相差甚遠。[4]我們認為,國家司法改革本身是一項制度建設系統工程,不僅需要理論論證,更需要對司法改革的目的、內容、階段、實施步驟及相關配套措施做出全面系統的謀劃和科學理性的設計。前述那些各行其是與遍地開花式的司法改革實踐完全依靠摸索,不僅具有濃重的感性色彩與探索嘗試性質,而且其做法往往前后矛盾、上下抵觸甚至左右沖突。[5]這種改革本身是對國家法治建設的恣意破壞,嚴重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與司法公信力,將會帶來普遍的司法信任危機。刑事司法改革理應經過嚴密而充分的理論論證,并將改革舉措作用于具體實踐,然后再對實踐經驗進行系統總結并上升為制度規則,最后回到實踐中加以驗證和正式實施的過程。自行其是與遍地開花式的刑事司法改革,其結果只能使改革裹足不前與徘徊反復。既不可能促進改革取得成功,甚至可能使國家司法制度陷入十分混亂的格局。#p#分頁標題#e#
我國刑事司法改革誤區反映出的認識論與方法論謬誤
深刻反思上述改革不良傾向,不難發現其中存在諸多認識論和方法論謬誤,這些謬誤如果不及時檢討就會對刑事司法改革進程帶來嚴重危害,研究這些錯誤并適時加以校正是保證刑事司法改革順利進行的基本前提。因為任何改革實踐既不能離開基本理論的科學指導,更不能違背認識論和方法論原則。馬克思主義認識論與方法論作為指導人們實踐的理論體系與科學方法是展開司法改革實踐探索的關鍵鑰匙,刑事司法改革同樣需要切實遵循。只有掌握司法制度理論的普遍規律與基本的方法論工具并確立科學的世界觀和理性的價值觀,才能展開切實有效的刑事司法改革路徑探索。具體來說,刑事司法改革中存在的認識謬誤主要有以下表現:
行政法互動式教學實踐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是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所確定的14門核心課程之一,隨著我國行政法制建設的快速發展,這門課程的重要性與日俱增。同時,這門課程需要面對不斷更新的教學內容,實踐性日益增強,教學的難度也不斷加大。傳統的教學方式已經無法滿足課程教學的需要,將案例教學與互動理念融合的互動式案例教學法應該成為下一步教學改革的方向。 一、互動式案例教學法的內涵與優勢 1.互動式案例教學法的內涵 案例教學法(CaseMethodsofTeaching)是通過典型案例進行教學的方法,通過組織學生討論一系列實際案例,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使學生掌握有關的專業技能、知識和理論(周川,2002)。1869年,時任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的蘭德爾教授首次將案例教學引入法學院的教學活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現在案例教學已經成為美國乃至世界范圍內法學教育的重要方法。而互動式教學理念是一種改變課堂教學中教師絕對權威的主導地位,創造出師生平等、合作、和諧的課堂氛圍,使師生在知識、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實現教學相長的一種新的教學理念,它的本質是平等與相互尊重(王偉偉,楊秀麗,2005)。 因此,互動式案例教學法是指以互動式教學理念指導案例教學的整個過程,改變以往學生被動接受案例分析的單向模式,讓學生成為案例教學的主體,全面參與案例的搜集、整理、分析與評價,通過師生互動完成案例教學的方法。 2.互動式案例教學法的優勢 (1)突出學生的主體地位,有利于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互動式案例教學改變了以往學生被動接受案例分析的模式,主動地參與到案例的選擇和分析過程中,讓他們選擇自己感興趣的社會熱點案例,充分發表自己的見解。興趣是最好的老師,互動式案例教學能夠有效地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釋放他們的能量,發揮他們學習的自主性、創造力和批判精神(孫枝俏,2010)。 (2)自主分析案例,有助于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和動手能力。互動式案例教學強調學生的獨立分析、獨立思考,將搜集資料、分析復雜法律關系的重任部分或者全部交給學生自己完成,有助于培養法科學生必不可少的法律思維能力,鍛煉學生獨立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動手能力。 (3)師生互動,有利于營造活躍的課堂氣氛,提高知識傳授的效果。互動式案例教學通過對典型案例的熱烈討論,能夠在不斷思考和相互辯難的過程中將抽象復雜的理論知識具體化、生動化,營造活躍的課堂氣氛,加深同學們對所學知識的理解。 二、行政法學互動式案例教學的流程設計 1.案例的選擇與課前準備 (1)案例的選擇。選擇合適的案例是有效利用課堂時間實現案例教學法功能的前提。由于學生是《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課程內容的初學者,因此教師必須進行充分的指導。筆者認為,在案例的選擇上,教師和學生應該合理分工,協調互補。 教師負責對部分經典案例的分析。對部分經典案例進行講解是教師的責任,一方面這些案例重大復雜,對于同學們掌握相關知識點十分重要,必須詳細分析講解;另一方面,也是給同學們作出示范,有利于案例教學的進一步開展。 教師為學生列出備選的案例信息,指出案例搜集渠道,指導選擇方向。互動式案例教學區別于傳統案例教學的主要特點就是突出學生的主體性,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因此教師可以為學生列出備選的不完全列舉的案例信息,讓學生根據自己的興趣自主選擇。在這一過程中,教師要根據教學內容的主次程度,結合社會熱點,作出合理的指導。 (2)案例的課前準備。案例教學的信息量很大,如果課前不能很好地歸納提煉,講解的效果就無法保證。對于需要精講的案例,教師應該仔細剪裁,既不遺漏重要信息,也要做到言簡意賅、簡明扼要,尤其是要理清復雜案件的脈絡,歸納出主要爭議點,為接下來的分析討論打好基礎。案例展示的形式主要是PPT課件,應該努力做到圖文并茂,必要的話還可以包括簡短的音頻和視頻資料。 教師對部分經典案例的介紹應該放在學生自主分析案例之前,給學生以必要的示范。在學生準備的過程中,教師要及時指導,比如背景資料的補充、不必要信息的刪減、顯示效果的調整等,都會對案例教學的效果產生影響。尤其是要注意指導學生控制時間,避免內容過多匆匆講完或者拖沓冗長占用大量課堂教學時間。 2.互動式案例教學的課堂實施 (1)引入案例的時機。教師除了在課程開始時選擇一兩個經典案例介紹課程的主要內容外,在課堂教學過程中,可以根據教學內容的需要,適時提出案例,供大家討論。但是學生自主講解案例的時間不宜過早,因為案例涉及的行政法知識點比較多,課程剛開始時學生掌握的知識往往不夠,所以學生自主講解案例應該在課程進行了一半以后進行,之前主要還是參與教師介紹案例的互動討論。 (2)課堂互動討論。不論是教師選擇的案例,還是學生自主選擇的案例,一般都可以按照“介紹案情—提出問題—表明觀點—課堂互動—重新評價”的步驟進行。為了使討論更加深入,可以將案例在課前發到班級公共郵箱,讓大家有所準備。為了使討論更加集中,也可以在課堂上對學生進行分組,先小組討論,再推舉代表集中表達觀點。 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必須要保持“百家爭鳴、暢所欲言”的開放氛圍,鼓勵同學們表達自己的見解,即使這些見解不夠成熟全面,但這種“頭腦風暴”式的討論對于啟迪思考、探索新知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教師在討論的最后應該給出總結性的評述,對討論中出現的各種觀點要及時回應。當然,對于一些復雜案例,教師應該強調討論結果的開放性,鼓勵學生以此作為學年論文甚至畢業論文的題目繼續深入研究。 3.課后的修改完善與成績評定#p#分頁標題#e# 如果案例的討論僅限于課堂,其作用也是有限的,互動式案例教學法要求課堂討論后的“二次互動”,即負責主講的同學根據課堂討論的情況,進一步修改案例分析,作為作業上交,講師對作業進行批改,并以此作為評定學生本門課程成績的依據之一。 實踐證明,由于學生們重視平時成績,對案例的修改完善起到了很好的知識鞏固和復習的作用。同時,教師通過批改案例分析作業,能夠了解學生對所學知識的掌握情況,評估案例教學的得與失,有利于接下來調整教學方法和教學內容。另一方面,這種“二次互動”也使平時成績能夠比較真實地反映學生平時學習的努力程度,較為公正合理,避免了由“書面考試成績決定一切”的片面考核方式帶來的弊端。 三、互動式案例教學法在行政法學教學中的進一步深化 1.互動式案例教學與司法考試復習的結合 自2008年以來,為了緩解法科畢業生的就業壓力,國家司法考試政策放寬,法學專業本科四年級的學生可以參加國家司法考試,這也為《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的教學提出了新的挑戰。司法考試主要通過簡短的虛擬案例考查學生對于現行有效的法律條文的理解,與以前偏重理論分析的課堂教學存在很大差距,如何協調兩者之間的關系,成為行政法學教學改革的重要課題。 互動式案例教學應該努力使理論教學與司法考試考核要求相結合,使學生不僅掌握本門課程的基礎理論,也具備相應的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這要求在案例教學中,除介紹經典案例外,還應引入“虛擬案例”、“微型案例”甚至司法考試真題,模擬司法考試的情境,鍛煉學生的實戰能力,為學生將來參加司法考試作好準備。 2.互動式案例教學與“法律診所”教育的結合 “法律診所”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又稱“臨床式法學教育”,是20世紀60年代以來在美國興起的一種實踐性法學教育模式,該模式仿效醫學院利用診所實習培養醫生的形式,通過指導法學院學生參與處理實際的法律案件來培養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 即將學生安排在直接面向社會從事法律服務的法律診所中,讓學生承辦真實案件,面對真實的客戶和真實的對方當事人,學生在教師的具體指導下經歷整個辦案過程,使學生掌握辦理法律案件的技巧和技能,增強對法律職業的真實感受,從而為培養高水平的法律人才打下基礎(馬海發•梅隆,2002)。 為了更好地貫徹法學實踐教學的教育方針,筆者所在學校的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已于2009年建立了法律診所。診所的常規活動包括組織模擬法庭、組織學生到法院聽審、在校內外提供法律援助等,這為《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課程深化互動式案例教學提供了載體,借助這一平臺,將鮮活的實例引入課程教學,讓學生在法律援助實踐中學習,加深對理論知識的理解。 3.增強互動式案例教學的時效性 近年來,《行政強制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先后出臺,《行政訴訟法》正醞釀大幅度的修改。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發展迅猛,對社會生活的影響力也越來越大,這就要求案例教學必須與時俱進,增強時效性,才能充分發揮案例教學補充教材、拓展視野、激發興趣的作用。比如,在講到行政征收的時候,筆者結合舉國矚目的“新拆遷條例”的立法進程進行分析,結合“重慶最牛釘子戶案”、“成都唐福珍案”介紹了2001年舊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出臺背景和在現實中產生的弊端,對2010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破天荒地兩次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條文進行分析比較,使大家了解了行政征收制度的重要意義和關鍵因素,對社會問題的觀察也有了新的、專業化的視角。 4.建立互動式案例教學的反饋機制 互動式案例教學的關鍵在于“互動”,在課堂教學完成后,互動交流也必不可少。從交流的效果來看,由于本身就是互動式案例教學的主體,學生對于這種教學方法成效與不足的評價非常中肯,大多數學生認可這一教學方法,并提出了進一步改進的具體建議。 這一反饋機制的建立,體現了互動式案例教學法師生平等與相互尊重的本質,真正實現了教學相長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