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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康海軍 單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一、治安學的學科名稱
“治安學”是中國特有的學科或概念。西方發達國家雖有許多對治安現象、治安問題和治安對策的獨到研究,但沒有類似的提法。它們是通過研究警察科學來研究社會治安現象、治安問題和治安對策的。中國的治安學是在治安(行政)管理學的基礎上提出和發展的。中國高等教育中的治安學專業開始于20世紀80年代,至今已有20多年。但嚴格來說,在中國從學術研究意義上正式提出“治安學”(“治安學”不同于“治安管理學”,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是在20世紀90年代。其標志是金其高著《社會治安學》的問世。1998年,中國教育部在對本科專業進行調整論證時,公安大學提出將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兩個專業合并為治安學專業,治安學的概念得以明確。有學者認為,這一專業名稱的變化,一方面說明具有中國特色的治安學建設已經進入了一個嶄新的發展階段,并將解決該學科在“治安管理學”層面研究上的諸多“瓶頸”。另一方面說明治安學要想邁入成熟的學科行列還有漫長的路要走。[1]也有學者認為這一名稱的變化,一方面對中國目前的公安(警察)學的體系或專業設置產生了不小的影響或沖擊;另一方面對治安學基礎理論的創立或治安(行政)管理學基礎理論的創新已經十分迫切。[1]筆者認為,這次專業名稱的變化,絕非對初始專業名稱的簡單恢復,而是基于學科基礎上的重新定位。[2]
二、治安學的研究對象
(一)治安學研究對象和范圍的難題
治安管理學是基于公安工作中的治安管理業務來命名的。[2]多年以來,治安管理學的研究對象和研究范圍在很大程度上受著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職責管轄范圍的影響和制約。如果把治安管理學簡單的概括為是研究治安管理活動的規律與對策的話,那么治安學就應當是研究治安現象及其對策的學科。治安管理學作為公安學科的子學科,一般認為與刑事偵查學是并列的學科。在高等教育專業目錄中,公安學與社會學、政治學、法學(專業)同為法學學科下的二級目錄。作為法學(專業)的子學科的刑法學等,是與治安管理學、刑事偵查學處在同一層級上的,而在研究生教育中,犯罪學又作為刑法學的一個方向,有些學者也認為犯罪學是刑法學的子學科。這樣,上述有關學科的關系可列表如下:[2]對于治安學,從歷史的邏輯的角度分析,我們可以知道,治安現象是伴隨人類社會而存在的,在現代警察產生之前,就有人類維護治安的活動。影響和危害治安的問題是多樣的,程度是不同的,犯罪只是其中主要的、嚴重的一種。按照馬克思主義觀點和刑法學理論,犯罪是階級社會的產物,是由刑法規范并應當予以刑罰制裁的行為。因此,作為主要研究刑事制裁的刑法學和研究發現、揭露、證實犯罪的偵查學,就成為犯罪學的子學科,而犯罪學又是治安學的子學科。于是,上述有關學科的關系如下表。[2]這就提出了治安學的研究對象和范圍問題。
(二)關于治安學研究對象的不同觀點
到目前為止,學術界對治安學研究對象的討論還未達成共識,其觀點主要有:社會治安問題說,[3]治安現象及其規律說,[4]治安現象及其規律、對策說,[5]治安現象及其原因、對策說,[6]治安防范說,[7]公共安全說,[8-9]社會安全狀態及其保障條件和轉化機制說,[10]公共秩序與安全管理說。[11]治安學的研究對象不確定是治安學目前亟待解決的首要的根本性問題。正是因為治安學研究對象這一首要的根本性問題沒有得到解決,也就出現了如下一些問題:一是治安學的學科地位和研究方向不明確;二是難以科學地劃分出治安學的具體學科(或分支學科)和科學地設置專業課程,治安學的學科體系不完善;三是難以準確地找到治安學與其他相關學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學)、治安管理學、犯罪學、偵查學等學科的區別和聯系。特別是治安學和治安管理學這兩門相近的學科,廣大研究人員和學者均認為這是兩門不同的學科,而且治安學包含治安管理學,但由于治安學的研究對象尚未確定,因而難以找出它們兩者之間有著什么樣的聯系和區別,從而導致在一些理論研究和實際應用中把兩者混同的現象。
(三)科學劃定治安學的研究對象和研究范圍
一門學科的研究對象,就是學科本身所具有的內在規律。它既是一門學科區分于其他學科的根本標志,也是建立、發展和完善這門學科的基礎。一門學科的體系也是受其特有的研究對象所決定和制約的。學科的研究對象既要反映其研究內容的特殊性,以同其他學科區分開來,又要體現它作為一門學科的整體性和各構成要素的相互聯系性。治安學的研究對象,概括地說,就是社會治安穩定。因為社會治安穩定既是治安工作的最終目標、社會發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治安學的根本價值所在。研究社會治安穩定既是治安學的出發點,也是治安學的歸宿。據此,社會治安穩定應成為治安學的研究對象。社會治安穩定與否是通過社會治安形勢表現出來的,社會治安形勢又通常以兩種形式表現出來,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治安問題。而治安問題實質上是社會政治、經濟、文化、道德等諸領域矛盾的集中表現和綜合反映,或可稱之為社會矛盾的聚焦點,它具體表現為影響治安秩序的消極因素所造成的妨礙、威脅、危害等后果。治安問題的產生機制是整個社會活動和人們的社會行為。因此,治安問題是各種社會秩序不能良性運行所產生的結果,即各種社會秩序所產生的問題集中化、顯形化的表現。由于治安問題具有原因的復雜性、形成因素的綜合性、發展的變異性、危害的多樣性、時空的變動性、多發性等特點,所以,很難發現它的固定不變的規律。目前,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社會不穩定因素增多,新舊體制、新舊觀念正在發生激烈的矛盾和沖突,這種矛盾和沖突必然會反映到社會治安中來,對社會治安穩定產生消極影響。基于這個大前提,對近年來的社會治安形勢,我們就會有一個客觀、全面的認識了。因此,社會治安穩定不僅與社會穩定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而且社會治安穩定與否與社會穩定與否具有同步性的特點。反過來說,如果我們把社會治安工作搞好了,社會治安穩定了,就能夠對政治穩定乃至整個社會的穩定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社會穩定是經濟、政治、文化等多種人類活動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是一個歷史的、綜合的、動態的概念。由于社會結構自身的復雜性,社會穩定涉及方方面面,因此,社會穩定具有綜合性。它包括政治穩定、經濟穩定、社會治安穩定以及人心安定等。這幾方面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相互影響,密不可分。政治穩定是整個社會穩定的核心,經濟穩定是整個社會穩定的基礎,社會治安穩定是政治穩定和經濟穩定的必要條件,人心安定是社會穩定的綜合反映。社會穩定的這一特點,要求在治安學研究中,必須總攬全局,充分認識政治穩定、經濟穩定、社會治安穩定、人心安定等方面的內在聯系,善于運用政治、經濟、文化等多種手段,統籌各種社會資源,綜合研究和解決社會穩定問題。#p#分頁標題#e#
三、治安學的學科地位與學科體系
(一)治安學的學科地位
治安學是正在成長中的新興學科。一門學科是否具有獨立的學科地位,首先看它是否符合一定的基本條件,這些條件的確定應以國家標準為依據。中國國家技術監督局1992年批準,1993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學科分類與代碼》(GB/T13745-92)中的“編制原則”第一條明確規定:“本標準所列學科應具備其理論體系和專門方法的形成,有關科學家群體的出現,有關研究機構和教學單位以及學術團體的建立并展開有效的活動,有關專著和出版物的問世等條件。”對照這四個基本條件來審視當前治安學科建設的現狀,可以說治安學作為一門獨立的新興學科已初具規模。同時也不難看出,在“有關研究機構”以及“學術團體的建立并展開有效的活動”等方面,確實還存在差異。但總的來說,近年來,治安學的研究有了長足的發展,把“治安學”確定為一門獨立的新興學科是該學科發展的必然。教育部高教司于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中設置的三個公安學類專業(治安學、偵查學、邊防管理)和兩個公安技術類專業(刑事科學技術、消防工程),其中的公安學類、公安技術類都不是國家標準的學科分類,而是本科的專業劃分、名稱及所屬門類。公安學類僅僅是一個本科專業劃分的門類,至少在目前還不是國家標準中的一個學科。在這樣一種情況下,硬要把治安學、偵查學說成是公安學的子學科,確實有點牽強。而上述國家標準已經把刑事偵查學劃為法學的三級學科,刑事偵查學已經名正言順地找到了歸宿,作為與刑事偵查學在同一個搖籃中成長起來的治安學,也面臨著如何定位的問題。如何確定一門學科的學科地位,實際上就是如何擺正它與其他學科的關系。有學者認為,治安學也應該和刑事偵查學一樣,列為法學的三級學科。[7]10也有學者認為,治安學是法學門類中一級學科。[1]2也有學者認為,治安學是一門運用多學科的知識研究治安理論和實踐的綜合性學科。治安學是公安(警察)科學的重要組成部分。治安學是一門屬于社會科學的綜合性應用學科。[5]35還有人認為,治安學應列為公共管理學所屬學科行政管理學的子學科。事實上,治安學確實是一門綜合性、應用性和交叉性很強的學科,但它總要有一個歸屬的地方,一個自己的位置。筆者認為,因為目前國家的標準學科分類還沒有把公安學或警察學列入,如果列入,治安學應作為公安學(警察學)的一個子學科。如果治安學單獨列入標準學科序列,治安學是一門屬于社會科學的綜合性應用學科。
(二)治安學的學科體系
根據治安學的研究對象和研究內容來看,治安學的學科體系大體包括:1.治安學原理。即理論治安學或治安學基礎理論。2.治安史學。包括治安思想史、治安制度史以及治安研究的歷史等。3.比較治安學。包括中外治安比較、城鄉治安比較等。4.治安法學。包括治安行政法學等。5.應用治安學。即廣義的治安管理學,包括治安秩序管理、戶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監督管理、出入境和外國人管理以及治安規劃、治安預測、治安評價等。
綜上所述,通過上述對治安學研究對象和范圍、治安學學科地位和學科體系等有關問題的探討,我們對治安學有了比較充分的認識,在此基礎上,結合其他學者對治安學的概念的研究,可以初步給治安學下一個定義:治安學是系統研究社會治安穩定的學科。它是一門綜合運用政治學、法學、社會學、管理學等多種學科的知識和方法,對社會治安進行整體化研究,并著力保障社會治安穩定的綜合性、應用性的社會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