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保險監管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食品召回保險監管探索
作者:譚晨穎 劉思鈺 唐榛侃 胡漪夢 宣琳艷 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在歐美發達國家,食品召回保險的出現降低了企業召回缺陷食品的成本,是食品安全事故有效善后措施,對我國合理解決食品安全問題有重要借鑒意義。但在我國食品召回制度初步建立的情況下,食品召回保險尚處空白階段,保險產品缺乏有效供給。找出其阻礙因素,是建立我國食品召回保險的關鍵。
一、癥結與困難
(一)學術界對召回保險定義不清
學術定義不清主要表現為召回保險和責任保險定義的混淆。召回保險是以召回過程中發生的成本為保險標的的獨立險種,但目前理論界存在將產品召回保險歸為責任保險的錯誤,將此類保險冠之以"召回責任保險"之名,如杜波認為食品召回責任保險是以食品召回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付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1],這既不利于從理論上闡明召回保險的特征,也容易使廠商承擔過重的保險負擔。而近些年,"召回保險"的使用頻率呈現上升趨勢,如曲建昌將"產品責任保險"和"產品召回保險"并列歸類,盡管他提到產品召回保險可以作為產品責任保險范圍的組成部分,但又稱兩者之間的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并認為產品召回保險更有利于損失預防,這與風險管理的最優化目標一致[2],是中間派。而吳祥佑則明確提出產品召回保險不是廠商對私法責任的承擔而是對公共義務的履行,是一種義務保險而非責任保險[3]。我們認為召回保險與責任保險,其產生時間、保險對象、責任范圍都有所不同,是獨立于責任保險的一種保險。
(二)食品召回保險市場需求少,投保動力不足
從法經濟學角度分析,市場是商品交換關系的總和,是商品供求關系變化的集中表現。保險市場作為一種無形商品市場,同樣具有完整的市場構成要素,體現市場供求關系,遵守市場供求規律。食品企業的召回成本與違法成本(包括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刑事責任、信譽損失)的高低決定著召回保險推廣的前景,當前者一定時,后者的變化起著決定性作用。
農業保險監管利益沖突與平衡
摘要:
農業保險發展中很容易出現“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狀況,要破解這一困局,必須運用利益沖突與平衡理論。我國農業保險監管中存在監管機構、農業保險人、投保農戶等多元利益主體,這些利益主體之間有著復雜的利益關系和激烈的利益沖突。為了實現農業保險發展中多元利益主體之間的合作、共贏,我國應當從利益產生、利益表達、利益激勵、利益保障等方面建立健全農業保險監管機制。
關鍵詞:
農業保險;監管;利益沖突;利益平衡
監管的有效與否直接影響農業保險政策目標能否順利實現。單憑監管機構一己之力,難以對農業保險進行充分、有效的監管。因此,我國必須建立監管機構、投保農戶和農業保險人合作監管機制,而合作監管機制的建立依賴于對各主體利益訴求的充分關注并實現各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基于此,從利益視角審視我國農業保險監管機制并提出進一步完善的建議,具有重要意義。
一、利益沖突與平衡理論在農業保險監管中的引入
近年來,我國大力發展農業,實施了很多對農業、農村和農民有利的政策,農業保險就是其一。這一政策能夠促使我國農業穩步發展,保障農民安居樂業、收入增加。但是,伴隨著農業保險實踐的開展,“市場失靈”、保險欺詐、理賠困難等問題不斷發生。這些問題導致很多農民對農業保險失去信心,嚴重阻礙了農業保險的發展。在這種情況下,政府運用“有形之手”強行干預農業保險市場,進行有力的宏觀調控,以矯正不公平、無效率的市場機制導致的資源配置偏差,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問題在于,政府機構雖然代表公共利益,但在某些情況下也會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或政治利益而犧牲公共利益,出現“監管失靈”問題。我國現行農業保險監管機制以“管制”為主要監管方式,賦予了監管機構太大的權力,容易導致權力濫用,滋生權力尋租或創租現象,嚴重影響市場經濟秩序,推高市場交易費用,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為了解決“監管失靈”問題,需要以“監管治理”理念構建新的農業保險監管機制。新機制不但要求政府監管機構干預市場、調節供求,而且要求防范政府機構利用權力謀求自身利益、損害公眾利益,為此,要明確政府監管機構的權力邊界,通過立法嚴格規定政府監管人員的行為類型和監管程序,使政府部門對農業保險給予財政補貼、稅收減免、融資支持等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做到依法監管。新機制還要求被監管對象參與監管,提高農業保險監管的透明度,減少農業保險監管過程中專斷決策的發生概率,使農業保險良性發展。利益是人類一切行為的內在驅動力。農業保險監管很難單純依靠監管機構獨立完成,需要吸納更多主體合作共治。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監管中存在政府、農業保險人和投保農戶等多元主體。這些主體的角色功能和利益訴求各異,協調好其利益關系,兼顧個體利益保護與整體利益增進,是農業保險監管取得實效進而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所在。為此,需要引入利益平衡理論,構建農業保險相關利益主體聯動機制,有效調動各利益主體的積極性,解決農業保險發展中的“市場失靈”“監管失靈”問題。
醫療保險基金監管探析
摘要:醫療保險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國家每年都投入大量的財政資金進行支持。如何讓老百姓看得起病,住得起院,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是醫保部門永恒的課題。
關鍵詞:醫療保險;民生工程;基金使用效率;基金監管
醫保基金是百姓的治病錢和救命錢,對醫保基金的監管力度直接關系到廣大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近年來,隨著全民醫保的快速推進,報銷比例的不斷提高,一方面,人民群眾“看病貴”的問題逐步緩解,但另一方面,醫保基金正面臨越來越大的支付壓力。目前,醫保基金的主要支出是定點醫療機構的門診、住院及門診慢性病費用的結算,要占到基金支出的85%,因此,對定點醫療機構醫保基金的使用監管是關系到整個醫保基金安全運行的關鍵。目前,定點醫療機構套取、騙取醫保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如何加強定點醫療機構醫保基金的使用監管成為一項重要課題。2018年11月14日,央視《焦點訪談》欄目推出重磅調查,《雇人住院為哪般》曝光了遼寧省沈陽市個別醫保定點醫院套取、騙取醫保基金的違法行為,引起了社會強烈反響及持續關注。眾所周知,醫療保險是我國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國家每年都投入大量的財政資金進行支持。回顧往年,城鄉居民財政補貼從2018年490元到2019年520元,2020年更是達到每人每年550元,居民個人繳納250元,共計800元中財政補貼就占到了69%,而且隨著我國醫療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參保人數不斷增加,基本實現了應保盡保、應收盡收,國家對于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特困供養人員、殘疾人、計生特困家庭、低保對象、在鄉重點優撫對象,這些特殊人群的個人繳費也予以補助,無論財政補貼,還是特殊人群的繳費補助,財政的投入力度大,財政壓力也很大。國家花這么大的財力、物力實現全民醫保,就是鼓勵醫院回歸公益屬性,由醫院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國家給予相應的補貼,為的就是讓老百姓看得起病,住得起院,然而本是惠民利民政策在執行中走調變味,個別不法醫療機構伺機鉆營,動起了套取醫保資金的歪腦筋。早在2014年,我國就已將騙保行為納入詐騙罪入刑,時至今日騙取醫保案件依舊“多發頻發”,使得醫保部門必須躬身自省,審視醫保基金監管工作的制度短板以及執行力度。
一、基金監管整體規劃
當前整治醫院騙取醫保問題多以個案查處為主,且多是媒體曝光、事后懲處,缺乏長效有力的監督監管機制。重拳出擊、嚴厲打擊的“一次式”小勝治標不治本,難以從根本上根治這種頑疾。為將此項工作真正落到實處,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加強基金預算管理、信息數據統計管理,提高基金風險防控能力。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科學編制基金收支預算、決算,執行過程接受全面監督,繼續實施績效評價工作,加強基金中長期精算,確保收支平衡。運用信息系統大數據進行基金運行分析,將基金運行風險預警常態化、制度化,為相關政策的出臺調整提供及時有效的數據支撐。
(二)完善醫保協議管理,進一步改進醫保支付方式。我們現在和以前去醫院看病,采用的都是按項目付費,比如血常規檢查一項多少錢、拍個CT多少錢,之后再是開藥、住院,直到病愈,都是一項項收費。出院再按照相應報銷標準進行費用結算,付費方式單一。而現在要推進完善疾病診斷相關分組的醫保支付方式、以總控額度為主,按項目、病種、床日等多元復合式付費方式為輔的醫保支付方式,通過支付方式的規范化、多樣化,達到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精細化管理,實現醫療費用和醫療質量雙控制,在核定總控額度時,應客觀、合理。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基金收支預算、歷年基金支出數據,合理確定兩定單位總控額度。要建立完善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協商談判機制、風險共擔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將績效考核貫穿于全過程,要與醫院醫療質量、協議履行相掛鉤,將績效考核結果作為醫保基金支付重要依據。引導醫療機構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控制醫療費用的不合理增長。
醫療保險基金智能監管模式建構探究
[摘要]介紹醫療保險基金智能監管的“制度-機制-技術”模式建構,在闡述其作用機理和運作邏輯的基礎上,提出我國醫保基金監管面臨的問題,建議國家層面進一步完善醫保基金監管的制度保障、增強多元主體監管力量、加強智能監控系統建設,從而實現醫保基金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醫療保險基金智能監管;監管制度;監管機制;監控系統
當前,我國醫療保險基金規模龐大且結余有限,保障其高效支出是醫療保障事業可持續、高質量發展的必由之路。如何讓有限的醫保基金發揮最佳效率,是醫保基金監管部門面臨的一大挑戰[1]。當前學界對醫保基金監管的研究多數集中在某一方面,如發揮信息技術的作用、完善監管機制的建議以及分析我國多元主體監管存在的問題[2~4];醫保基金智能監管方面,大多是基于某地醫保基金監管的實踐經驗作出的判斷研究[5~7]。關于系統的醫保基金智能監管“制度-機制-技術”模式建構方面,即建立醫保基金監管制度-多元主體合作機制-依托于信息技術的智能監控系統,學界較少進行運作邏輯分析。為探究醫保基金智能監管創新路徑,我國實行了醫保基金監管方式創新試點、基金監管信用體系建設試點和醫保智能監控示范點(以下簡稱“兩試點一示范”)。但當前依托于互聯網的醫療服務監管體系不健全[8],增加了醫保基金的支付風險。我國90%的醫保經辦地雖然已經形成智能監管系統,強調多元主體監管和相關配套制度,但尚未形成系統的“制度-機制-技術”醫保基金智能監管運作邏輯。本文基于“制度-機制-技術”模式建構的作用機理,分析我國醫保基金智能監管模式構建存在的問題,為實現醫保基金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參考。
1“制度-機制-技術”模式建構的作用機理
1.1制度保障的作用機理。運作模式的穩定性和有效性要求制度設計必須實現一定時期內各主體單位權利與義務、公平與效率的統一,進一步尋求帕累托最優。以建立長效機制為目的的醫保基金智能監管體系,在追求醫保基金智能監管有效性向高效性、長效性優化時,制度保障的內涵特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主體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即滿足參保人的合理需求,規制其信用缺失行為,保證基本的權利與義務、公平與效率的統一。二是信息技術發展的需求。在互聯網時代,醫保基金智能監管是一個逐步迭代的過程。信息技術建設之初,制度的保障、技術規范的支持尤為重要。三是健康可持續是醫保基金智能監管的制度性約束條件。即實現制度維穩,將利益相關者納入監管體系、誠信體系、智能監控系統建設已成為制度共識。
1.2生態化治理的作用機理。生態化治理具有內生、合作、全過程、可持續的特征[9],強調在系統中的參與者維護自身利益和實現整個系統的可持續發展,以實現對整個過程的治理。生態化治理強調主體多元和機制合作,以適應社會風險規模化、醫療保險服務需求普遍化的需要。這同樣適用于醫保基金智能監管運作模式。因此,醫保基金監管的生態化治理可以引申為多元主體監管和機制合作。多元主體監管的內涵特征體現在:醫保基金監管的利益相關者對基金的長效運行和醫保制度的可持續發展都很重要,監管主體不應僅僅局限于單一的政府機構。但多元主體監管可能會導致監管權力分散、責任邊界不清,降低監管效率,因此須厘清醫保基金監管的責任界限。這就要求醫保基金監管要加強縱向管理和橫向聯動,強調事前預警、事中管控、事后審核的全鏈條全周期監管。
1.3信息技術的作用機理。英國演化經濟學家卡蘿塔·佩蕾絲指出,每一次大的技術革命都形成了與其相適應的技術-經濟范式。以互聯網為代表的信息技術以其強大的信息捕捉、采集、處理和管理功能,在經驗學習的基礎上,可以對龐大的醫療數據進行分類、識別和處理;以強大的流程優化能力、數據處理能力和洞察發現能力,實現醫療數據的實時傳輸、醫療服務行為的實時監管以及事后審核;信息數據的時效性、交互式響應以及日新月異的發展功能使其便捷性、經濟性和性價比越來越高,互聯網的應用領域得到不斷拓展。因此,信息技術容易進入醫療領域并發揮效能[10]。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研究
[摘要]隨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規模也逐漸擴大。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在統籌管理層次、籌資、投資、給付及監管的管理環節中存在諸多問題,使得基金面臨著巨大的非系統性風險,也給基金保值增值目標的實現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和挑戰。針對以上問題,文章提出了提高基金運營層次、健全基金多方籌資機制、實現基金投資市場化和完善監管機制的對策,以期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是我國新農保制度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實施后形成的養老保險基金,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和核心條件,因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能否實現保值增值是該制度成敗的關鍵。自2011年全國所有縣級行政區全面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以來,據人社部統計,2012年年末城鄉居民保險基金結余為2302億元,2016年年末基金累計結存5385億元,基金規模快速擴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從2012年的48370萬人增長到了2016年的50847萬人。因此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群、基金規模不斷增加的情況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能否實現保值增值的目標不僅關系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發展,更影響著城鄉居民的老年生活水平。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困境
1.1基金統籌層次低,管理分散化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在試點實踐階段從縣級統籌起步,待條件成熟時再逐步向市級或省級統籌過渡。但有鑒于中國城鄉多樣性、復雜性和機構設置的特殊性,目前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和基金大部分停留在縣級統籌階段。在縣級統籌狀況下,縣級社會保障部門成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主體,基金的收繳、管理、支出及監督的權力都掌握在縣級單位手里,造成了基金管理的分散化,也給基金投資和監管環節的有序運作埋下了巨大的隱患。分散的碎片化基金無法發揮投資的規模化效應,現代的多元化資產配置策略也無法靈活運用,基金投資風險大且收益無法保證。過低的統籌層次使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管理出現投資管理人才匱乏、管理信息不暢、管理流程僵化、監管不力等問題。
1.2資金籌資不力,缺乏有效激勵機制
保險資金投資風險管理分析
一、我國保險資金投資管理在現階段的風險分析
1.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也被稱作違約風險,其主要指的是由于各種原因導致保險公司的合作企業或個人不能夠對保險合約上的條款進行履行,在某些情況下為了騙取保險公司的資金出現欺詐造假的行為,這樣保險公司除了無法獲得成本收益之外,還會面臨著巨大的經濟損失,最終會對保險公司的正常投資運作產生極大影響。
2.利率風險
在利率變動的情況下,保險公司資產所面臨的損失的風險就是所謂的利率風險,由于企業的資產負債金額價值會由于利率的變動而出現變化,就有可能導致保險企業的資產成本無法匹配負債金額,在短期內企業的資產就會出現較大的波動,當然有可能使企業的收益增大,也可能會導致企業出現損失。同時利率風險還會導致企業的財務面臨著極為不穩定的情況,隨著利率的上升或者下降,每個購買保險的客戶的回報率也會相應的發生利差益或者利差損。
3.流動性風險
保險公司不順暢的資金流動式流動性風險的主要表現形式,也就是說無法及時地將資產變現,這樣就無法在限期內支付保險受益者應得的賠償。所以為了能夠履行對客戶的承諾,一些保險公司就會利用大量的成本變現資產,或者是利用借款的方式對支付資金進行籌集,這樣也會導致企業面臨著較大的經濟損失。
農業保險對農業經濟發展影響淺析
摘要:農業是我國“三農”問題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發展農業、振興農業不僅關乎我國的糧食安全,同時也是我國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題中應有之義。農業保險自身的分攤職能和補償職能作為為農業生產保駕護航的風險管理工具,在保障農業生產穩定、穩定農民收入、保障糧食安全等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但當前,我國農業保險產品存在供給側和需求側的雙重矛盾、農業保險監督機制不成熟等問題。在此情況下,應不斷刺激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和提供符合農戶實際的保險產品,健全農業保險監督機制,促進我國農業保險全面、健康、長遠的發展。
關鍵詞:農業保險;農業經濟;分攤職能;補償職能
保險業是專門經營風險的產業,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可替代的消災化險互助共濟機制。作為世界上最早建立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德國,其將社會保障制度理解為“對競爭中不幸失敗的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以促進社會公平和社會安全”[1]。農業保險是保障農業生產穩定、提高農民收入、保障糧食安全的有效措施之一。葉明華和朱俊生等學者認為,農業保險能夠有效防范農業風險,其不僅有助于提高糧食產出水平,還能起到促進農民增收、助力精準扶貧的作用。另有學者認為,與政府救助和社會捐贈相比,農業保險作為一種融資而來的儲備基金或后備基金,其資金來源更可靠、更穩定以及更充足。我國應積極引導農業保險發揮防災防損、災后補償的功效,以提升我國農業經濟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進而確保我國的糧食安全,為鄉村振興提供不竭動力。
1農業保險產生的根源分析
農業保險是農業再生和擴大再生產的必要保證。農業生產受自然因素影響大,且農產品市場也存在較高風險。由于農作物的生長具有季節性和周期性等特質及生鮮產品具有較短的鮮活期,導致農產品價格常常陷入周期性的波動之中,此類風險都無法人為規避。經營農業生產的農戶一旦遭遇風險,極有可能陷入“一災返貧”的困境,嚴重影響我國農業的發展水平和糧食的安全問題。這些農業風險問題的解決,單靠個人力量是無能為力的,必須有政府或社會的幫助,即要求在生產社會化的前提下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社會化的農業風險保障制度。為了穩定農業的發展,保障農民的收入,農業保險是目前最為有效的措施之一。為此,馬克思曾論述過這個問題,他在《資本論》第二卷中指出:“對于由異常的自然現象,火災、水災等引起的破壞所作的保險,從整個社會的觀點來看,必須不斷地有超額生產,也就是說,生產必須按大于單純補償和再生產現有財富所必要的規模進行,以便掌握一批生產資料,來消除偶然事件和自然力所造成的異乎尋常的破壞”[2]。馬克思強調了通過保險來消除意外及其異常損失的必要性,而且強調必須要有“超額生產”來補償災害帶來的損失。因此,馬克思在《剩余價值理論》中指出:“即使不談資本主義的生產,生產者在這方面也會有一定的支出,就是說,他們必須支出自己的一部分勞動或者說一部分勞動產品,以防自己的產品、財富或財富的要素遭到意外等”[3]。馬克思發現,無論是一個社會的經濟運行或者社會發展,都需要建立程度不同的以保證全體或部分社會成員的基本經濟生活安全的社會保障[4]。農戶通過參保農業保險,可以將其自身的風險在整個參保的隊伍中分攤,從而降低個體應對農業風險的管理成本和農業風險所致的損失。2004年,農業保險作為支農惠農政策列入中央一號文件。2007年,內蒙古、新疆、四川、湖南、江蘇、吉林6個省區分別開展了水稻、玉米、小麥、大豆、棉花5個主要糧食作物品種的農業保險試點[5]。隨著對農業保險認識的不斷深化,我國農戶的保險需求逐步提升。2018年,我國農業保險繼續保持兩位數的高增長態勢,累計為農業提供風險保障3.46萬億元,同比增長24.23%;支付賠款423.15億元,同比增長15.6%;收益農戶6244.96萬戶次,同比增長15.9%[6]。農業保險是農業生產過程中必不可少的風險保障機制,它是建立在自然災害與意外事故及其在農業市場經濟下所致損失的不可避免性的基礎之上。并且農業災害與意外風險無處不在、無時不有,其對社會生產的持續性具有巨大破壞力,而農業保險顯然是應對災害與風險高效率的社會化機制。
2農業保險的兩種職能分析
2.1農業保險的分攤職能
保險企業風險策略綜述
一、我國保險企業風險管理存在問題
(一)風險分析技術落后
我國風險管理組織松散;關注熟悉的、可以量化的風險,忽視新型的、不易量化的風險;關注短期經營目標,缺少以價值管理、風險管理,分析技術相對落后。從總體上看,我國保險業風險管理水平較低,風險管理理論滯后,風險管理人才不足。未能建立起有效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風險管理決策缺乏依據,保險經營風險管理弱化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保險業的可持續發展基礎;
(二)風險管理理念不強
缺乏操作風險管理理念。總體經營不能細化,通常直接開發市場的各基層保險公司、保險人等不會把風險管理當成常規的工作來抓,直接把風險責任上交,系統管理匾乏。保險公司各部門間也尚未建立系統的風險信息管理系統,各部門之間責任分工不明確。
(三)對人力資本風險管理不夠重視
一方面,缺乏自身對人才的培養,在人才引進過程中,也不考慮個人素質、品質、職業道德責任等,更不考慮人才的穩定性和展業習慣等是否符合本公司的企業文化,導致保險公司間矛盾重重,同時這些跳槽業務員所帶來的風險不被各家機構所重視。另一方面,保險營銷隊伍不穩定、營銷人員素質不高等問題日益凸顯,保險公司的人才培訓大多數只強調展業技能、業務知識,很少對員工進行誠信、文化素質方面的培訓。